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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的十五年里,所有专家都对德国人对待自身历史的态度百思不解,如今则豁然开朗:德国人并不怎么在乎,也不特别关注国内在逃屠杀犯的现状,既然他们中没有人能够出于自身的意志犯下谋杀案;尽管如此,如果世界舆论— 或者说,德国人所称的外国,这个词把德国之外的所有国家变成了一个单数名词— 死咬住不放,并且要求这些人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一定非常乐意配合,至少会尽一份薄力。阿登纳总理已经预见到这种窘境,并表达出自己的忧虑。他认为审判将会“再次唤起所有人的恐惧”,在全世界制造出新一阵反德浪潮。事实的确如此。在以色列筹备审判的十个月里,德国以空前的热情在国内对纳粹战犯展开搜捕和起诉,好在尘埃落定之际不致颜面扫地。不过,无论是德国的权威机构还是任何有分量的公众意见,都没有提出要引渡艾希曼,这本该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会强烈要求自己来审判自己的罪犯。(阿登纳政府的官方立场认为无法引渡,因为以色列同德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然而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因为这只意味着不能强迫以色列引渡。黑森州司法部长弗里茨·鲍尔洞察到了这一点,故向波恩的联邦政府申请启动引渡程序。但是鲍尔先生单纯从一个德国犹太人的感受出发,使德国公众不能够感同身受;他的申请不仅在波恩政府那里碰壁,而且几乎无人注意,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支持。另一个反对引渡的理由是,西德政府派到耶路撒冷的观察员认为,德国已经废除了死刑,所以无法让艾希曼罪有应得。从德国法庭对纳粹集体屠杀犯的宽大处理来看,很难不去怀疑这种论调背后的诚意。当然,正如J.J.扬森在《莱茵水星报》[1961年8月11日]上所言,在德国审判艾希曼的最大政治风险是,艾希曼可能会因缺乏犯罪意图而被判无罪。)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汉娜·阿伦特利用《纽约客》委托给她的任务促成了一个机会:在她看来,纽伦堡审判当时并未得到足够认真的对待,而借由艾希曼审判正好可以直面纳粹犯罪的动机。首先是理论兴趣。研究“这场灾难中全部阴森可怖的、在现实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而不夹杂任何成文材料的干扰”。如此一来也就触及到了她后来在副标题“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中涵盖的基本主题。在她而言,这并不算新鲜事物。她在1951年出版的《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已经给出证据,表明那套罕见的“最终解决”新方案,实际上是帝国主义殖民政策下“政府组织大屠杀”的雏形。这种新在于,它脱离了任何道德维度;同时,实现它不需要外界诱因,也并无可见的目的。在那本书中她指出,纳粹的灭绝体制趋向于在完全无外界刺激的条件下运转,并且把罪行变成了家常便饭。一旦有了这种习以为常,良知的呼唤就成了对牛弹琴。除了想要借助艾希曼审判来检验这类泛泛之谈,她还对审判的历史意义从头到尾进行了审视,并认为审判将会表明,“在自我毁灭的道路上,犹太人的助纣为虐达到怎样惊人的程度”。这种说法纵然不乏夸张,但并非无凭无据。在对材料进行彻底研究之前,她就已经暗示过,犹太委员会和犹太人组织对执行“大屠杀”负有连带责任。实际上,所有针对她的书的尖锐批评,都是把上面这个观点当作了靶子;即便不是逐字逐句,许多批评者也还是指责她把犹太人写成受虐者,或如犹太宗教哲学家盖尔肖姆·肖勒姆那样,说她对犹太人民缺乏热爱。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一切均证明,艾希曼说的是事实,还有虚荣心作祟,正如阿伦特指出的,他的良知总是阻碍着他。在所有对历史研究举足轻重的问题上,艾希曼的陈述都是有误的。这并非他故意为之,而是调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行事程序所致。他们把两千多份档案资料摆在他面前,其中还包括不尽可靠的证人证词,整个事件甚至还营造出一个固定形象;为了不让人们指责他的供述不可靠,这个形象反倒在许多方面都很适合他。由于艾希曼的陈述被镶嵌在预先设定的程序模式当中,审判错失了对历史进行启蒙的机会。检察机关完全无法想象,纳粹专政的灭绝机制竟然不是统一组织,相反,窝里斗的情形不断,且并无明确的决策过程。汉娜·阿伦特正确地指出:对于指控艾希曼对被占苏俄领土和波兰总督府的遣送活动负责,法庭的支持是错误的。不过法官们还是没有采纳某些言过其实的话,比如穆斯曼诺的证词——按照他的说法,艾希曼直接受命于希特勒。控方从心理层面无法理解为什么许多重要事件就连艾希曼也是间接获知,并且还高估了他所在的第四局B-4科的势力范围。根据鲁道夫·赫斯的著名供述,很显然,希特勒是在1941年7月1日下达的灭绝令;尽管这与证人的说法并不相符,但艾希曼也给出了类似的说法。另一边,迪特尔·维斯利策尼在纽伦堡的供述以及后来对相关语境的调查却表明,有计划地过渡到系统大屠杀的日期是在1942年初。对此,艾希曼关于他在1941年10月造访明斯克和里加的供述很有启发意义,起诉书利用了这一点,令他在交叉询问环节陷入自相矛盾,被指控作伪证。因为他们认为,对欧洲犹太人进行系统灭绝是早已决定好的事。而这,与事实不符。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而今许多人都一致认为,不存在集体罪责这种东西,而且也不存在集体无辜。因为一旦承认它们的存在,那么对任何一个人都无从谈及有罪或无辜。这当然不是要否认诸如政治责任这样的东西。政治责任完全不同于集体中个体成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因此既不能放在道德语境中评判,也无法诉诸刑事法庭。每一个政府都要继承前任政府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前任是功还是过;每一个民族都要继承该民族过去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过去是功还是过。拿破仑在大革命之后夺取了法兰西政权,当时他曾说:我将对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时代做过的一切负责。但他强调的只是所有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事实之一。总而言之,他的意思无非是:每一代人生来就处在一个绵延不断的历史过程中,他们既分担父辈的罪孽,也受惠于历代祖先的功绩。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种责任,这种责任不关乎个体,而且当一个人说对父辈或同胞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有罪,只能是个比喻的说法。(无论是对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怀有负罪感,还是对某件事情的确应承担罪责却毫无负罪感,从道德层面看都是错误的。)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这一点完全可以想象;而无法想象的是,这样一个法庭会成为一个宣判个人有罪还是无辜的刑事法庭。刑事法庭上唯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判定个人有罪还是无辜,如何对被告和受害者双方都给予正义的判决。艾希曼案也不例外,尽管法庭在这里遭遇的是一种在任何法律书籍中都找不到的罪,一种在任何法庭上(至少在纽伦堡审判之前)都没有见到过的罪犯。这份报告探讨的,只是耶路撒冷法庭在何种范围之内满足了伸张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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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个犹大人而言,在毁灭本民族的过程中担任犹太领袖,无疑是整个黑暗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这种行为人们早有耳闻。不过,还是在劳尔·希尔伯格的教科书式著作《欧洲犹太人的毁灭》里,其中可悲又可鄙的细节才首次被曝光。论及合作,高度同化的中西欧犹太中央社团与大量以意第绪语为母语的东欧犹太人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无论在阿姆斯特丹还是在华沙,在柏林还是在布达佩斯,犹太官员被委托拟定人员及其财产名单,从被遣送者手中收取钱财用作其乘车费和灭绝费,监督清空公寓,提供警力协助抓捕犹太人,再把他们带到火车上,直到最后,把犹太社团的财产有序上交充公。他们分发黄色星标,有时候,比如在华沙,“出售臂章成为一项常见业务。当时有普通的布质臂章和可清洗的高级塑料臂章”。在他们受纳粹启发(而非胁迫)所作的宣言中,我们仍能感觉到他们多么享受于这份新近获得的权力。如布达佩斯委员会第一次声明所示,“犹太中央委员会被赋予全权处理切犹太精神和物质财富以及全部犹太人力资源”。我们知道犹太官员成为杀人汇其时的感受,他们就像“在船将倾置之际,为安全接达港口放弃大部分珍贵货物”的船长们,就像“牺牲一百人换取干人的性命,牺牲一千人换取一万人的性命”的营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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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犹太人只考虑自的历史语境,于是,希特勒统治时期犹太人所罹受的灾难(三分之同胞被害),在他们看来并不是最近才有的犯罪,也不是前所未有的种族屠杀,恰恰相反,乃是他们早已熟悉和铭记的最古老的犯罪。这一误解——如果我们不仅将犹太历史中的各种史实,更重要的,也将当代犹太人在历史中形成的自我理解也一并纳入考虑便会发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它实际上是耶路撒冷审判中所有败笔以及缺憾的根源所在。参加审判的人里面没有一个人真正明白奥斯维辛在事实层面究竟有多么恐怖。奥斯维辛恐怖的本质有别于迄今所有暴虐行为,却只被公诉方和法官当作犹太历史上最恐的种族屠而已。…然而,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看,这些“犯罪”无论在量的层面还是在质的层面,都不可同日而语。…不过,一直到纳粹政权宣称,德意志民族不仅不能容忍德国境内有犹太人存在,而且希望整个犹太民族从地球上消失时,才出现了这种新的罪,即真正意义上的反人类罪,一种“反人类生存状况”、反对人类本性的罪。种族驱逐和种族灭绝尽管都是跨越国界的犯罪,但必须严加区分;前者侵犯的是邻邦的领土主权,后者攻击的则是人类的多样性,是“人类生存状况”的特性。如果没有了这种多样性,那么像“人类”或“人道”这样的词将变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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