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国家要对一个国家的存在以及保障其存在的法律负责,那么,国家行为也就不必遵循与公民同样的准则。就好比暴力的尺度。法律恰恰是用来消解暴力的绝对统治的,可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存在,一定尺度的暴力又不可或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一定会被追迫做出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且既不是在战争状态也不是在国际关系当中。即便在文明国家的历史上,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比如拿破仑谋杀昂吉安公爵,或者很可能由墨索里尼本人执行的对社会党领袖马泰奥蒂的谋杀事件。无论是否公正合法,国家利益理论都诉诸紧急情况;而以此名义实施的国家罪行,就算在其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下属于犯罪性质,却仍被视作紧急措施、受现实政治利益所迫,被视作为维持权力从而保障现存法律制度整体而作出的退让。
强力乃国家之本,德行乃为政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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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平 《北平无战事》0伯林曾经引用德国诗人海涅的话说,“不要轻视观念的影响力,教授在沉静的研究中所培育出来的哲学观念,可能会摧毁掉一个文明。”而在引用这句话之后,伯林自己还加了一句:“如果思想能够产生如此致命的力量,那幺也只有通过其他思想家的努力,才能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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