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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次企图用法庭判决去阻止报界,总会导致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恶名昭著以及不可原谅的违背。这个艾尔斯博格就是一个为反战宁可坐牢的理想主义者。他宣称自己不仅把秘密文件给了报纸,还给了国会参议院的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通过这一举动,我们可以看到,他的思路十分清楚,也很美国化。意思就是,一是要让新闻监督在越南问题上起作用;二是要让美国政府的立法分支(国会),通过对行政系统秘密文件的审查,履行他们对于行政分支的越南政策的监督。这是非常典型的美国式思路。 尼克松和他的一些所谓亲信,已经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结成一个非正常的滥用权力的小圈子。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也就是希望结成这个圈子以后,今后能够瓜分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这种小圈子正是试图将权力扩张到一手遮天的一个起点。李迪这样的理想主义狂热分子,正是他们所需要的工具。这个小圈子中的一个人甚至这样说过,“李迪的确是一个希特勒,可他毕竟是我们的希特勒”。 尼克松的滥用权力事实上是在试图钻漏洞,挑战这个制度,挑战整个“收银机”的运作是否真正有效。尼克松总统对于美国的权力制衡,始终处于这样一种跃跃欲试的挑战姿态,那幺,他即使不跌进“水门”,也迟早会跌进其他什幺“门”。但是,一般来讲,人往往会存侥幸心理,尤其是掌握了很大权力的人,会产生一种错觉,总以为自己会有可能一手遮天。尼克松就是很典型的存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
    当人们现在赞誉罗斯福总统的目光犀利,在历史重要关头能抓住要害的时候,我也想到,被人们职责为过于保守的最高法院,他们看上去跟不上时代的“拖后腿”行为,实际上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在飞速变化和产生重大改变的时刻,是必须有人在那里“拖一把”,必须有那幺一个减速器的。这个减速器就是在社会迅速变革的时候,必须有人再三推敲,新的改变和最基本的原则之间是否契合以及怎样契合。联邦政府权力的有限制的适度扩大,是造福美国人民的,联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大,是会吞噬美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因此,三个分支的历史任务不同,他们在历史转变时期,反应的不同也应该是必然的。正是这样的“平衡和制约”,这样几个分支互相牵扯的迟缓变革,才保证了变革的平稳,更重要的是,它使得这个国家既不断储蓄全新的历史面貌,又保存了人们最本原的基本理想。在这个制度下,罗斯福总统并没有能够大刀阔斧地成功,但是,只要他的努力是顺从历史潮流的,那幺他的一些理念,都会在后来一步步逐渐得以实现。这里还有一个关键,就是对于任何一个理念,不论是推出这个理念的一方,还是持谨慎他读、甚至反对态度的一方,他们的争执必须是理念的争执,而不是打着某种旗号的党派之争或政治利益之争。对于这一点,美国人始终高度警惕。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
    我想,如果真要把一大片国土比作“一张白纸”,作“可画最新最美的图画”之类的比喻,那幺,按说几百年前的这块地方大概是最象一张白纸,最合适按构想的蓝图去实践了。但是,在从一开始移民进入北美起,大凡仅仅是严格地按照一个完美的宗教理想,道德理想,政治理想,甚至是经济建设理想去实行的,最后往往碰壁,反倒是一些世俗的随遇而安的做法,更容易延续下来。于是,回顾殖民时期的北美历史,几乎是一部充满了各种理想实验,又同时充满了妥协,退让,放弃和变通的历史。 之所以能够产生这样的结果,大概因为生活在这里的人,都必须服从新大陆上无情的生存规律。在这里刚刚开发,严酷的生存条件下,移民最重视的是生存。生存是首要的,理想必须退居其次。这一点,别说是几百年前站在蛮荒大地上的移民了,就是今天踏上这块已经变成了全世界最富国土的新移民,也很难逃避这样的生存规律。他们被迫变得比原来的自己,也比生活在其他地方的人更为实际。 有意思的是,另一个导致这样历史结果的重要原因,也是今天如我们这样的新移民们同样必须面对的。就是每一个进入这块土地的人,都必须学会如何与其他文化打交道,如何与完全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文化群相遇的时候,妥协和变通是和平相处的前提。这也是我们和几百年来的北美移民们的共同课题。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
    美国除了权力的横向分割,宪法还把国家政府的权力从竖向切成三条。这是你早就知道的“三权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绝对独立。你知道,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有过系统的论述。美国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时候,做得特别彻底。宪法的这样一种设计,就是为了防止其中某一分支的权力过大。因此,总是使得每一个分支的行动都必须受到其他分支的检验。比如说,国会作为立法机构通过了一个法案,总统作为行政机构可以表示不同意,并且行使他的否决权,国会如果坚持,就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立这个法。相反,总统提出的法案,也必须经过国会的投票,国会可以通过,也可以反对。而作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权对总统和国会提出的任何法案进行审查,然后,它不仅有对法案的解释权,而且,有宣布这些法案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没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权力。这三个权力分支机构的这种状态,就是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当然,听起来是很理想化的蓝图,在要付诸实行的时候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就说美国在讨论宪法的时候,就遇到怎样确定各州代表的人数问题。在国会中代表一个州的议员的多寡,当然直接影响到投票争取该州利益的成败。在美国,当时大州和小州人数相差很大,如果按照人口比例决定议员的人数,小州的利益得不到体现;如果平均分摊,每州不论人数多寡都是一样的名额,大州又觉得吃亏了。一开始也是争执不休,最后他们终于达成妥协,同意美国的国会采取这样一种形式:它的众议院以人口比例确定议员的数量,而它的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两名议员,以确认小州的利益也有保障。达成这样的妥协是很不容易的,美国历史把它称为“伟大的妥协”。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强势。这里我想谈一谈有关辛普森“金钱买正义”的指责。在该案结辩之前,洛杉矶政府宣布,到当时为止,属于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用了八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这些钱当然来自当地的税收。这笔费用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我所说的一个平民被告面临强势,实在不是一个什幺轻松话题。警察和检察部门可以动用以千百万计的金钱来对一个平民进行调查和诉讼,他们有可能是象达顿律师那样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样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种偏见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执法犯法者,陷害栽赃都有可能。即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可能在某种信念的引导下,打击一个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当一个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当他们出于某种原因,对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平民看不顺眼,想要“治治”的话,他们手里可以运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财力和这种财力所可能调动的力量,尽管这些钱本身是来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个平民如果沦为被告,在政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幺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还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幺“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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