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式理性完全建立在“心灵只能认识它自身生产出的东西,并且在一定意义上始终保持在它自身范围内的隐含假定之上”。从而它的最高范型是现代所理解的数学知识,即不是从心灵之外给予心灵的理想形式的知识,而是心灵自身产生的形式的知识,在此特殊意义上,它甚至不需要自身之外的感觉对象的刺激或激发。这个理论确如怀特海所谓“共同感退却的结果”。因为共同感(common-sense)曾经是所有感觉之中的这样一种,由于它,所有其他严格私人性的感觉才适合于一个共同世界,正如视觉使人适合了这个可见世界一样,但现在共同感变成了一种与世界无任何关联的内在机能。这一感觉现在还被称为共同的,仅仅因为它恰好对所有人来说是同样的。现在人们共有的不是世界,而是他们的心智结构,严格说来,心智结构也不是他们共有的,只是碰巧在每个人那里都相同的推理机能。对于“2+2”的问题我们都会得出相同的答案“4”,这就是常识推理的模式。理性,在笛卡尔和在霍布斯那里一样,都变成了“根据结果计算”,变成了演绎和归纳的机能,即一个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在他自身之内发动的过程。这个人的心灵(就仍处于数学范围而言)不再把“2+2=4”理解为一个等号两边处于不证自明的和谐中的等式,而是理解为一种思考过程的表达;在这个过程中,“2+2”变成“4”是为了生成下一步的加法过程,最终导致无穷大。现代把这种能力称为常识推理,其实是心灵自己和自己玩的游戏。当心灵与所有现实隔绝而只“感知”自身时,它就开始自动运转了。游戏的结果就是必须接受的“真理”,因为据说一个人的大脑结构跟另一个人的没有什么区别,就像一个人的身体和另一个人的身体没什么区别一样。如果有区别的话,只是智力上的区别,可以像马力一样加以测试和比较。这里,人作为理性动物的古老定义获得了一种可怕的精确性:在人丧失了共同感(由于它,人的五种动物性感觉才与一个对所有人共同的世界相应)之后,人类确实变成了能够...
如果我们怀疑一个人在说谎话的时候,我们应该假装相信他所说的话;因为这样他就会变得放肆大胆,就会更加有恃无恐地说出谎言而最后拆穿自己。但如果我们发现他的话部分地泄露了他其实想掩藏起来的真相,那我们就应该装出一副不相信的样子。由于受到这样的抵抗刺激,他就会调动其余的真相以应战了。
叔本华 《人生的智慧》0
叔本华 《人生的智慧》0邪恶与平庸蛰伏于同一个母体,在特定的时间互相对峙。
大卫·芬奇 《搏击俱乐部》0
大卫·芬奇 《搏击俱乐部》0据说,当代青年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因为直至成年为止一个人几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父亲、母亲、监护人可以随意地给他穿衣、供他食宿,可以随意地惩戒他和一一按汉斯塞普的观点一随意地毁灭他,只要他们不超越一种精细的法律条文界限,一种至多给孩子提供动物式保护的法律条文界限。孩子之属于父母犹如奴隶之属于主人,由于经济上的依赖性孩子就是资本主义的财产和物件。这种“借助于孩子的资本主义”一汉斯起初在什么地方读到对这种资本主义的描述,但后来便自己形成了这种观点一就是他传授给他惊异的、今一直在家养尊处优的女弟子格达的最早的知识。说是基督教只减轻了妻子的桎梏,没减轻女儿的;女儿过着艰难困苦的生活,因为她被人用强制手段脱离生活:经过这番准备后他便教她懂得孩子有权利按自己性格的法则去营造自己的教育。说是孩子是富有创造性的,因为孩子在发育成长,在自己塑造自己;孩子如君王,因为孩子向世界展示自己的观念、情感和幻想;孩子不愿意与偶然的现成世界打交道,而是营造自己的理想世界;孩子有自己的性的特性,成年人犯下一种野蛮的罪恶,因为他们通过掠夺他的世界而抹杀他的创造精神,用照搬过来的死的知识材料扼杀他的创造精神并训练他的创造精神去适应某些他不知道的目标
罗伯特·穆齐尔 《没有个性的人》0
罗伯特·穆齐尔 《没有个性的人》0电视上的影像,按其本质来说,是迟早要被人厌倦的影像。这种麻木感,是有其根源的,这就是电视想方设法要以过量的影像来吸引和满足人们,因而扰乱注意力。过量的影像使注意力变得分散、流动、对内容相对漠视。影像流动使影像失去稳定性。电视最大的特点在于你可以转台、不耐烦和沉闷变成一种正常状态。消费者垂头丧气。他们需要被刺激起来,被启动起来,一次又一次。内容不外乎这类刺激物。如果要更有反省力地观看内容,就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集中——而媒体播送的影像寄予的各种期待,正好削弱了意识的集中;媒体把内容过滤掉,是使感觉麻木的主犯。
苏珊·桑塔格 《关于他人的痛苦》0
苏珊·桑塔格 《关于他人的痛苦》0美国除了权力的横向分割,宪法还把国家政府的权力从竖向切成三条。这是你早就知道的“三权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绝对独立。你知道,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有过系统的论述。美国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时候,做得特别彻底。宪法的这样一种设计,就是为了防止其中某一分支的权力过大。因此,总是使得每一个分支的行动都必须受到其他分支的检验。比如说,国会作为立法机构通过了一个法案,总统作为行政机构可以表示不同意,并且行使他的否决权,国会如果坚持,就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立这个法。相反,总统提出的法案,也必须经过国会的投票,国会可以通过,也可以反对。而作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权对总统和国会提出的任何法案进行审查,然后,它不仅有对法案的解释权,而且,有宣布这些法案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没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权力。这三个权力分支机构的这种状态,就是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当然,听起来是很理想化的蓝图,在要付诸实行的时候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就说美国在讨论宪法的时候,就遇到怎样确定各州代表的人数问题。在国会中代表一个州的议员的多寡,当然直接影响到投票争取该州利益的成败。在美国,当时大州和小州人数相差很大,如果按照人口比例决定议员的人数,小州的利益得不到体现;如果平均分摊,每州不论人数多寡都是一样的名额,大州又觉得吃亏了。一开始也是争执不休,最后他们终于达成妥协,同意美国的国会采取这样一种形式:它的众议院以人口比例确定议员的数量,而它的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两名议员,以确认小州的利益也有保障。达成这样的妥协是很不容易的,美国历史把它称为“伟大的妥协”。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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