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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原因在于:史无前例的事一旦出现,就可能成为未来之事的一个先例;于是所有涉及“反人类罪”的审判,都必须要按照一个迄今仍是“理想化的”标准判决。假如未来的确发生了种族屠杀,那么地球上将没有人——至少于犹太人而言,无论他身在以色列还是别处——能够真正相信,在没有国际法保护的情况下还能活下去。审理无先例案件的成败只在于,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国际刑法提供有效先例。而这一要求,对于参与此类审判的法官来说,既不过分也没超出合理预期。正如杰克逊法官在纽伦堡所说的,国际法“是从不同国家的条约与协定以及公认的习俗中产生出来的。每一种习俗固然都源于特殊的行为……我们的时代有权规范习俗、缔结条约,这些习俗和条约本身将为催生和巩固一部国际法提供资源”。杰克逊法官疏忽了一点,他没有指出一部完整的国际法迟迟未出台会导致的后果:在没有有效的实证法或超出现有实证法界限的情况下,伸张正义的重任就落到了审判普通案件的法官头上。法官们可能会进退维谷,他们很可能提出抗议,说这种加在他们头上的“特殊案例”不该由他们负责,而应该是立法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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