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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忘记,对于被指控的罪行,艾希曼一直坚称他只“协助并教唆”犯罪,并未亲手杀过人。令人深感欣慰的是,判决书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控方没能成功证明被告的这个说法有误。这非常重要,因为它触及罪行的本原(这不是普通的犯罪)和犯人的本性(他也不是普通罪犯)。判决还委婉道出了那个不可思议的事实:在死亡营里,囚犯和受害者才是真正“用双手操纵杀人工具”的人。判决书指出的正是症结所在,这才是事实真相:“一旦我们用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原话来描述他的行为,那么一切从本质上说就变成向他人提供建议、施以援助或者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开绿灯了。然而,在桩罪恶滔天、枝蔓丛生的罪行,也就是我们正在处理的这桩罪行里面,很多人被卷入不同层面、不同行动模式之中,这些人包括隶属不同等级的策划者、组织者、执行者。若采用常见的煽动者与帮凶等概念给他们治罪并不可行。这些具体罪行都属于集体屠杀,不只是受害者的人数,就连从犯的数量也十分庞大,乃至许多罪犯同那些实际杀人者之间的距离远近根本无碍究责的尺度。相反,普遍看来,我们同剑子手之间的实际距离越远,责任程度反而会越大。”

    ——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