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它首次进入公共领域时,伪装成一个财产所有人的组织,这些财所有人不是因为富裕了要求进入公共领域,而是因为他们需要公共领域的保抗以便积累更多财富。用博丹(Bodi)的话说,政府属于国王,财属于臣民,因此为维护臣民财产的利益而统治乃国王的责任。正如最近有人指出的,“共和国”(The Common Wealth),“主要是为了共同财富而存在的”。……只有在财富转化成资本,而资本的主要功能是生产更多的资本时,私有财产的持久性才等同或接近于我们共享世界内在的持久性。[74]不过,财富的持久性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它是一种过程的持久,而非一种稳固结构的持久。P44
在美国法庭这个“运动场”上吹哨子的裁判,就是法官。他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维持秩序,也就是当双方在对抗的时候,维护“游戏规则”。双方的证据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可以说什幺,不可以说什幺,在有一方犯规的时候叫停等等,这些都是法官的责任。但是,真正在案子里最终决定输赢的,却不是法官。在审判中,法官只是活像个球场上辛辛苦苦监视双方是否犯规的裁判。而且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他确实在不断地吹哨叫停。法官跟运动场上的裁判一样,他的水平一是体现在对于游戏规则的熟悉,还有就是对抗衡的双方“吹哨吹得公正”。他的水平绝不是体现在给被告定罪时能够“明察秋毫”。在这些案子中,美国法官并不是断生死的“青天大老爷”,断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儿,他也压根儿就没那份权力。那幺,最终到底是谁在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呢?是最最普通的美国平头百姓,即陪审团。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尽管嘴上反驳,你心里却知道答案。因为她无法承受。她无法承受自己最爱的儿子死去,更无法接受他自我了结了生命。所以,她想将部分责任归咎到别人身上,比如那个她没那幺疼爱,也没有失去生命的孩子。但是,你又如何能接受这样的母亲?
叶真中显 《绝叫》0
叶真中显 《绝叫》0但是,这一道专为刑事诉讼所设计的监督关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诉讼中也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大陪审团。法庭直接就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了。这是为什幺呢?这就是因为两种诉讼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缘故。美国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是实力强大的政府,而辩方是势单力薄的平民。诉讼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再增加大陪审团这样一个中间的监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审判的几率。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是平民,双方的较量是平等的,如果给被告以过多的支持,就等于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权利,反而显得不公平了,反之亦然。 在这场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律师团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马。也许你会问,既然在上一次的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团”一举获胜,而且他们已经完全熟悉案情和证据,那幺为什幺辛普森不让他们一鼓作气“乘胜追击”,而去冒更大的风险重聘律师呢? 这是因为随着两种诉讼性质的不同,它们的辩护方法和策略也不同,在美国的法律界,这是两门不同的学间,是完全不同的两拨子人在那里操作,这就是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两套人马。一般来说,他们之间也是隔行如隔山,不互串角色的。形成这个隔阂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这两种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在辛普森的刑事诉讼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刑事证据法则”要求检方必须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杀了人。要求检方的证据必须是确凿无疑的,证人必须是诚实可靠的。按照法律的术语,检方必须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且,证明被告有罪的负担和责任,是在检方一边。在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使陪审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之前,被告就是无罪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怎样的呢?被告的律师不必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杀人。因为法律规定,“证明的负担”不在被告一方。他们只需要对检方的杀人证据提...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0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0孩子们慢慢长大成人了,你感到,你是他们的楷模,你是他们的靠山:即使你撒手人寰了,他们也将一辈子保持你的感情和思想,因为这是从你身上传承下来的,他们将会效仿你的形象和样式。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伟大的责任。
陀思妥耶夫斯基 《地下室手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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