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一道专为刑事诉讼所设计的监督关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诉讼中也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大陪审团。法庭直接就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了。这是为什幺呢?这就是因为两种诉讼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缘故。美国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是实力强大的政府,而辩方是势单力薄的平民。诉讼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再增加大陪审团这样一个中间的监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审判的几率。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是平民,双方的较量是平等的,如果给被告以过多的支持,就等于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权利,反而显得不公平了,反之亦然。 在这场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律师团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马。也许你会问,既然在上一次的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团”一举获胜,而且他们已经完全熟悉案情和证据,那幺为什幺辛普森不让他们一鼓作气“乘胜追击”,而去冒更大的风险重聘律师呢? 这是因为随着两种诉讼性质的不同,它们的辩护方法和策略也不同,在美国的法律界,这是两门不同的学间,是完全不同的两拨子人在那里操作,这就是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两套人马。一般来说,他们之间也是隔行如隔山,不互串角色的。形成这个隔阂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这两种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在辛普森的刑事诉讼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刑事证据法则”要求检方必须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杀了人。要求检方的证据必须是确凿无疑的,证人必须是诚实可靠的。按照法律的术语,检方必须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且,证明被告有罪的负担和责任,是在检方一边。在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使陪审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之前,被告就是无罪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怎样的呢?被告的律师不必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杀人。因为法律规定,“证明的负担”不在被告一方。他们只需要对检方的杀人证据提...
我们不应该再问生活的意义是什么,而应该像那些每时每刻都被生活质问的人那样去思考自身。我们的回答不是说与想,而是采取正确的行动。生命最终意味着承担与接受所有的挑战,完成自己应该完成的任务这一巨大责任。
维克多·弗兰克尔 《活出生命的意义》0
维克多·弗兰克尔 《活出生命的意义》0他本能地觉得这一切窘境都是自己造成的,是因为自己的无能,但又觉得好像也不全是如此。这样为自己辩解的念头冒出来,又突然觉得是在推卸责任。他不知道谁该对这一切负责,自己好像连揽下责任的能力都没有。一切开始混乱。在那个寒冷的夜晚,杨天乐觉得大脑里的一切都被冻住了。
杨时旸 《杨天乐买房记》0
杨时旸 《杨天乐买房记》0你记着,咱虽然是小老百姓,但有些事,咱还得办。
管虎 《老炮儿》0
管虎 《老炮儿》0我清楚地记得他翻译的第一本书的后记:“这本译作是合作和友谊的结晶,但作为编者,我翻译或校改了这里的每一个字,因此,我对译文的质量负责。我不为译文里任何可能遗留的错误请求读者的原谅,因为这不属于译者的权利,而且,实际上从来没有任何读者原谅过这样的错误,更不要说作者了。”我知道他三十多岁才开始自学法语。我问他:“翻译的秘诀是什么?”他说:“是慢。还有,你自己觉得不对劲的地方,一定是不对的地方,千万不要糊弄读者。”
杨素秋 《世上为什么要有图书馆》1
杨素秋 《世上为什么要有图书馆》1他依然相信存在一种叫做责任的东西,虽然在我看来这是一种虚幻的东西,但总算是保护他避免受到犬儒主义精神幼稚病的影响。我可以这样解释:再没有比犬儒主义者更幼稚的了。因为他不顾一切地相信世界是有意义的,因为他无法放弃在孩童时代被灌输的蠢话,于是他采取了相反的态度。“生活是妓女,我不再相信什么,我会一直享受直到恶心反感为止。”这是受挫的、头脑简单的人说出的话。
妙莉叶·芭贝里 《刺猬的优雅》0
妙莉叶·芭贝里 《刺猬的优雅》0李鸿章之手段,专以联某国制某国为主,而所谓联者,又非平时而结之,不过临时而嗾之,盖有一种战国策之思想,横于胸中焉,……若今日之中国,而言联某国联某国,无论人未必联我,即使联我,亦不啻为其国之奴隶而已矣,鱼肉而已矣。李鸿章岂其未知此耶?吾意其亦知之而无他道以易之也。要之,内治不修,则外交实无可办之理。以中国今日之国势,虽才十倍于李鸿章者,其对外之策,固不不得隐忍迁就于一时也。此吾所以深为李鸿章怜也。……按胶州以后诸役,其责任不专在李鸿章,盖恭亲王、张荫桓,皆总理衙门重要之人,与李分任其咎者也,读者不可不知。
梁启超 《李鸿章传》0
梁启超 《李鸿章传》0对个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难怪他对自己的判断愈来愈难以确定了。他的责任心也尽可能地被集体化了,换言之,个人抛弃了责任心,并把他交付给了集体组织。就此而论,个人就愈来愈具备了一种社会功能,反过来,这种社会功能又剥夺着个人作为真实生活载体的功能,而社会只不过成为一种抽象的观念而已。
卡尔·古斯塔夫·荣格 《未发现的自我》0
卡尔·古斯塔夫·荣格 《未发现的自我》0在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检方没有提供绝对确信无疑的证据,而被告律师则提供了足够的对证据的疑点。因此,他们根据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必须“超越合理的怀疑”的严格要求,同时,又依据刑事审判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的谋杀罪“罪名不成立”。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在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权衡之后,所有的陪审员都认为,辛普森涉案的可能性,比辛普森无辜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他们根据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衡量”的要求,虽然不需要全票,但是他们还是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对两名被害者的死负有责任。在比较之后,我们发现,两个看上去截然相反的结论,实际上并不是绝对矛盾的。我又想起辛普森刑事判决的那一天。我在屋里听完判决,冲出来告诉我的同伴。一出门先迎面碰上了丹尼斯,他问道,怎幺样?我说,陪审团把他给解脱了。丹尼斯一边往里走,一边自言自语地说:“他们只能这样做,他们只能这样做。”丹尼斯的话,实际上说明了刑事案陪审团的处境。就是我去年所提到过的,他们即使个人认为,可能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只要没有面对“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如丹尼斯所说的,根据刊事案的要求,他们“只能”放人。那幺,既然大家公认,在刑事案中检方是没有能够提供确信无疑的证据,那幺,刑事判决的结果就是必然的、合理的。而在民事案中,陪审团就没有受到刑事案严格规定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他们听证之后,自己觉得大概是辛普森杀的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向投票。既然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很可能是辛普森杀的人,那幺,民事审判的结果也是必然的、合理的。于是,这两个貌似截然相反的判决,就合理地联系在一起,合法共存了。它的结论就是,根据对所有证据的衡量,辛普森杀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至今还没有确切无疑的“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百分之一百,肯定就是辛普森杀的人。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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