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世界性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只有在假定世界不会持续存在下去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实际上,在此假定之下,一种形式或另一种形式的非世界性将不可避免地主导政治景观。这种情形发生在罗马帝国覆灭之后,而且,尽管处于别的原因,它也可能发生在我们的时代,以十分不同的,甚至更令人不安的形式。基督教弃绝尘世之物的方式,绝不是我们从相信人造物品、人手的产物,像它的制造者一样终有一死的信念中得出的唯一结论。相反,这种信念同样也可以强化对世界之物的享受和消费,强化这样一种交往方式——世界首先不是被理解为共有的,对所有人都是共同的。只有一个公共领域的存在,和世界随之转化为一个使人们聚拢起来和彼此联系的事物的共同体,才完全依赖于持久性。如果世界要包含一个公共领域,它就不能只为一代人而建,只为活着的人做规划,它必须超越有死之人的生命长度。没有这种潜在的向尘世不朽的超越,就没有政治,严格来说也就没有共同世界和公共领域。
生存法则很简单,就是忍人所不忍,能人所不能,忍是一条线,能又是一条线,这个两者之间就是生存空间,如果我们真能做到忍人所不忍,能人所不能,那我们的生存空间就比别人大,这个市场竞争的确是非常历害,胜负往往就是在毫厘之间,两败俱伤,如果你比他多一口气,你就是赢家。
生存法则:忍人所不忍,能人所不能。扬长避短,拾遗补缺,学会在夹缝中求生存。
人从根本上要面对两个问题:一、生存,得活下来。二、是要回答生命价值的问题,让心有个安住。
他需要的不是忏悔, 而是一个忏悔的理由 。
豆豆 《遥远的救世主》1
生存法则:忍人所不忍,能人所不能。扬长避短,拾遗补缺,学会在夹缝中求生存。
人从根本上要面对两个问题:一、生存,得活下来。二、是要回答生命价值的问题,让心有个安住。
他需要的不是忏悔, 而是一个忏悔的理由 。
豆豆 《遥远的救世主》1生命若给我无数张脸,我永远选择最疼痛的一张去触摸。
七堇年 《被窝是青春的坟墓》0
七堇年 《被窝是青春的坟墓》0你需要的红玫瑰,只有在月色里用歌声才能使她诞生,只有用你的鲜血对她进行浸染,才能使她变红。你要在你的胸口插一根尖刺,为我歌唱,整夜地为我歌唱,那刺插入你的心窝,你生命的血液将流进我的心房。
王尔德 《夜莺与玫瑰》0
王尔德 《夜莺与玫瑰》0有时候,生命走得太过突然,像急流水拦不住,只洒落儿滴影像在人间。
尾鱼 《龙骨焚箱》0
尾鱼 《龙骨焚箱》0“就算在我们家,我对运河也不是最懂行的,兴趣也不是最大。说实话,在受伤躺倒之前,运河于我,就是一个东方古国伟大的壮举和奇观而已,上了岸三分钟我就会彻底忘掉。受了伤动不了了,从济宁开始,一天二十四小时跟这条河平行着躺在一起,白天听它涛声四起,夜晚听它睡梦悠长,我经常发现,我的呼吸跟这条河保持了相同的节奏,我感受到了这条大河的激昂蓬勃的生命。真真正正地感受到了。能跟这条河相守的,有福了。上帝保佑你们”“如果运河是个人,我真想问问它,为什么不能我多活几年?为什么不能让我再在这条河上多走几个来回?我不考察水文,也不看什么名胜古迹,我甚至都不下船。我就在船上坐卧行走,喝茶、抽烟、看书、拍照、发呆,就安安心心地看它流动和静止,听它喧嚣与沉默。我就单单跟这条河摽在一起。运河说话了。运河是能说话的。它用连绵不绝的涛声跟我说:该来就来,该去就去。就像这条大河里上上下下的水,顺水,逆水,起起落落,随风流转,因势赋形。我突然就明白了,对死应该跟对生一样决绝,对生也应该跟对死一样坦荡。所以,我把各位招来,借这个机会跟各位告别。如果我突然离开,你们也会知道我是安心平和地去敲天国的大门的;要是我还有机会继续活下去,那这次就算是新生的庆典。上帝他老人家比谁看得都清楚。”
徐则臣 《北上》0
徐则臣 《北上》0如果你返回到原始的混乱中,如果你感觉并认识到悬挂在难以忍受的两极之火中间,你将会发现你不再将善与恶截然分开,既不借助感受也不通过知识,而只从下和上中发现成长的方向。你一旦将善与恶分开,你就能够识别它们。它们只在生长的过程中结合在一起。但如果你静止不动地站在最大的怀疑中,你就会生长,因此坚定不移地站在怀疑中是一朵真正的生命之花。怀疑是最强大和最脆弱的标志。强者拥有怀疑,而怀疑拥有弱者。
卡尔·古斯塔夫·荣格 《红书》0
卡尔·古斯塔夫·荣格 《红书》0”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接受分离并且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分离的原因予以宣布。“
林达 《我也有一个梦想》0
林达 《我也有一个梦想》0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国家行为理论的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raison d’etat),那么我们对问题的理解或许多多少少能够深入一些。根据国家利益理论,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维系国家的生存、保障其法律的运作,但国家行为遵循的准则却不同于该国公民的行为守则。这就好比,发明法律准则的初衷虽然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和战争,可是法律本身却需要暴力机器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同理,一个政府也不得不采取一些通常被认为是犯罪的措施,以确保自身及其法制的存在。战争总是以这样的理由被合法化,然而国家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国际关系领域,文明国家的历史对此提供了许多例证:从拿破仑刺杀昂基安大公,到社会主义领导人马提奥第遇害——墨索里尼很可能是幕后真凶。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 :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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