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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为”,德国法学界甚至生动地称之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崇高行动,基于“统治权力的实践”[E. C. S.Wade,British Year Book for International Law ,1934];于是,“国家行为”完全不受法律制约,而其他所有的命令和指示,至少在理论层面,仍然受到司法监管。如果艾希曼的所作所为属于国家行为,那么他的上司,一直到国家元首希特勒,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被任何法庭所审判。“国家行为”说,与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哲学观如此一拍即合,他再试一次也不足为奇。令人惊讶的却是,在法官结案陈词之后、宣布判决之前,他竟然没有把上级命令当作减刑情节重新提出。)在这一点上,人们可能会庆幸,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审判,即便对与犯罪过程不相关的陈词,也不会因其无关紧要、不够客观而弃之不理。因为很显然,事情并不像立法者们想象得那么简单。普通人生来对犯罪有排斥力,要弄清楚一个普通人要花多长时间去克服这种自然能力,一旦达到那个极值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也许对法律意义不大,但却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对于这个问题,阿道夫·艾希曼案件提供了一个再准确不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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