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希曼在同(由党卫军帝国领袖和警察头目领导的)“温和派”的战斗中败北。失败的第个征兆出现在1945年1月,当时库尔特・贝歇尔中校被提升为上校,那是艾希曼在整个战争期间梦寐以求的头衔。(他自称自己所在的部门没有晋升机会,这话只有一半属实。他本可以成为IV-B处的处长,而不是VB-4科的科长,从而得到自动晋升。事实上,像艾希曼这样一步步爬上来的人,如果不上战场的话,不大可能升到比中校更高的位置。)同月,匈牙利解放,艾希曼被调回柏林。希姆莱任命他的死对头贝歇尔为特使,负责处理一切集中营事务。艾希曼从“犹太人事务”办公室被调去负责“抗击教会”。一来,对付教会根本不重要;二来,他对此一无所知。在战争结束前的最后几个月里,他突遭降职,这是个意味深长的信号,说明希特勒的话并没有错:1945年4月,希特勒在柏林地堡中宣布,党卫军不再可靠。
五十七载犹如梦,
举国沦亡缘汉城。
龙游浅水勿自弃,
终有扬眉吐气天
举国沦亡缘汉城。
龙游浅水勿自弃,
终有扬眉吐气天
萨镇冰 《佚名》0
满人传统中,士兵行军打仗都是自备武器和粮草,擒获的战俘归士兵私有,成为士兵的奴隶。对于士兵来说,获得战利品和获取奴隶都是同等重要的经济回报。在满人世界中,奴隶和牛、马、衣服这些一样,都是私有财产。奴隶最大的来源就是战场上的俘虏,所以俘获仆人的士兵一开始并不想交人;后来他把仆人交给豪格,和献给豪格一匹布是差不多的。
孙立天 《康熙的红票》0
孙立天 《康熙的红票》0常胜军统领华尔奋战先登,中弹贯胸卒,遗命以中国衣冠殓。…白齐文以资格继其任。…时见官军之窘蹙,乃窃通款于李秀成,十月,谋据松江城为内应,至上海胁迫道台杨坊,要索军资巨万,不能得,遂殴打杨道,掠银四万两而去。事闻,李鸿章大怒。立与英领事交涉。黜白齐文,使偿所攫金,而以英国将官戈登代之…此实为李鸿章与外国办交涉第一事,其决断强硬之概,论者韪之。
梁启超 《李鸿章传》0
梁启超 《李鸿章传》0您知道什么是欧洲均势吗?!”外交家紧紧追问。 “我想略知一二吧。”乌尔里希说。那就祝贺您啦!”图齐愤怒而颓丧地说,“我们职业外交家全都不知道。那就是人们不可以扰乱的东西,好让大家不致互相大打出手。但是人们不可以扰乱什么,这就谁也说不清楚了。您略微想一想吧,最近这几年您周围发生过什么事、正在发生什么事:意大利一土耳其战争,普恩加莱访间莫斯科,巴格达问题,武装人侵利比亚,奥地利一塞尔维亚紧张局势,亚德里亚争端……这是一种均势吗?
罗伯特·穆齐尔 《没有个性的人》0
罗伯特·穆齐尔 《没有个性的人》0亚里士多德:隐喻是指以他物之名名此物。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对军事隐喻的滥用,可能在所难免,这个社会越来越限制着道德原则诉求的广度和可信度,在这个社会里,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服从于对自我利益和赢利的计算,则会被认为愚不可及。而战争是硕果仅存的少数几种被认为不应该以“现实”眼光加以看待的行为;所谓“现实”眼光,即是说,着眼于付出和实际结果——战争被定义为一种紧急状态,牺牲再大,也不过分。
苏珊·桑塔格 《疾病的隐喻》0
苏珊·桑塔格 《疾病的隐喻》0《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通过南北战争的惨痛教训,美国的主流意识到,在试图改变南方的时候,必须坚持不打破自己的民主理念和基本的游戏规则,否则,不仅可能制造更大的混乱,而且在人性追求的道路上,可能反而是一个倒退。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南北战争及“南方重建时期”之后,美国主流对于南方的推动都是在游戏规则之内操作,肯尼迪提出的1964年民权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你将看到,一个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在呼吁人道,还是在“以革命的名义”和“公众正义的名义”呼吁仇恨,它的人民将走过的路径是不相同的。
林达 《我也有一个梦想》0
林达 《我也有一个梦想》0总而言之,耶路撒冷法庭之所以是个败笔,是因为它没有正确处理三个基本问题。这三个问题从纽伦堡法庭成立之日起就广为人知并引发众议——如何解决战胜国法庭妨害公正的问题,如何明确定义“反人类罪”,如何正确认识犯这种罪的新型暴力杀人犯。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耶路撒冷法庭不允许辩方证人出庭,所以比纽伦堡审判更加有失公允;考虑到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乃传统审判之必备要素,这一点成为耶路撒冷审判的最大瑕疵。更何况,如果说在战争刚刚结束时由战胜国进行审判乃在所难免(按杰克逊法官在纽伦堡的说法:“要么必须由战胜国审判战败国,要么必须让战败国自己审判自己。”此外,盟军方面的感受——“宁可铤而走险,也不要中立方”[瓦布莱语]——的确可以理解),那么十六年之后,早已今非昔比。因为此刻,反对中立国参与审判的观点已经站不住脚了。关于第二个问题,耶路撒冷法庭的裁决远胜于纽伦堡。前文曾提过,(作为纽伦堡审判产物的)《伦敦宪章》将“反人类罪”定义为“非人道行为”,译成德语是Verbrechen gegen die Menschlichkeit(针对人性/类的犯罪)——似乎纳粹只不过是缺少人情味。这一说法无疑是二十世纪通行的粉饰太平法。很显然,假如耶路撒冷审判完全受公诉方摆布,将会导致比纽伦堡更严重的根本性误解。但是,法官们不允许洪水般的残暴故事淹没(纳粹)罪行的基本性质,也并未掉入将该罪行与普通战争画等号的陷阱。纽伦堡审判只是偶尔或附带提及的问题——“证据表明……大规模屠杀和恐怖行动不仅旨在消灭敌对方”,而且还是“消灭全部土著人口计划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耶路撒冷审判中占据了中心位置,理由显而易见,艾希曼是因对犹太民族犯罪而被告上法庭的,而这种罪行无法以功利目的来解释;屠犹行动遍及整个欧洲,而不仅限于东部,灭绝犹太人也与拓展生存空间、占领无主之地以留作“德国殖民之用”没有关系。这场聚焦反犹太民族罪行的审判...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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