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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切都是由于最空洞的理由造成的,这种理由看来是不值一提的:正是由于人(不管何时何地,也不管他是谁)喜欢照他所愿意的那样,而完全不是按理智和利益驱使他的那样去行动;也可能愿意违反自身的利益,而在有时却还是完全应该的(这已是我的思想了)。自己本身的、随心所欲的和自由的意愿,自己本身的、即便是最野蛮的任性,自己本身的、有时甚至是被激怒到发狂程度的幻想,一这一切便是那些最容易被遗漏的、最为有利的利益,它对任何分类法都不适合,由于它,一切体系和理论经常化为乌有。所有那些哲人以为人必须有某种正常的、某种合乎道德的意愿,他们这样说又有什么根据呢?他们又有什么根据而一定认为人必须合乎理智地具备图谋利益的意愿?人只需要独立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