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问题,无论在哲学上还是在经验科学上,都还远没有达到可以下定论的程度。而且即便决定论是真的,如果我们都相信有“自由意志”存在,那幺这种共同信念会构建一种“社会现实”,我们仍然会“假装”按照人有“自由意志”来行动,因为“社会现实”总是建构的。
苏格拉底也说:“我只知道一件事,就是我一无所知。”
乔斯坦·贾德 《苏菲的世界》1
乔斯坦·贾德 《苏菲的世界》1你既能在兵荒马乱的过去深爱一个人,也能在灯红酒绿的都市里自由前行,你怎样都好,只要心是自由的,永远别为爱情卑微。
关东野客 《我有一杯酒,可以慰风尘》0
关东野客 《我有一杯酒,可以慰风尘》0一连数月的大雨将大明宫浸泡得仿佛失去了根基,甚至连人们的表情也因为多日未见阳光而日显苍凉伤感。绵绵细雨周密而仔细地覆盖住这座精致皇家小院中的每一个角落,通往禁闭着房门的主厅的砖红通道两侧,两排卫士纵向一字排开,雨水沿着他们铁灰色的冰冷头盔亮晶晶地滑下。透过雨雾,檐下横向站着一队神色黯淡的侍从,瞪着空洞木然的眼睛懒懒地注视着眼前铺天盖地的雨雾。风悄悄地鼓动着他们轻盈的麻制官服,于是,那瑟瑟抖动的宽大衣袖,就成为了此时死气沉沉的潮湿空气中惟一的一线自由。
李少红 《大明宫词》0
李少红 《大明宫词》0寻衅滋事罪作为补充性罪名,可以最大效率地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但是由于其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需要避免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将自己幻化为正义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所以法治从不对权力抱有良善的假设,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东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罗翔 《刑法学讲义》0
罗翔 《刑法学讲义》0“别废话,喝药就好”的态度:它制造了一种“自我”和“他者”之间的鸿沟,在那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表现非理性。这个世界正在阉割我们,要求我们正常,即使它是令我们变疯狂的原因。
马特·海格 《活下去的理由》1
马特·海格 《活下去的理由》1言论自由的关键是什幺呢? 我想, 关键就在于它的“内容中性”原则,就是要把 “真理”二字坚决地摈弃在言论自由的大门之外。只要让“真理”二字一不小心从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就完了。为什幺这样说呢?呼吁和宣扬言论自由的人们是很容易上“真理”的当的。他们或是明确认为,或是在潜意识中,总是觉得言论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条“阳光大道”,觉得言论自由只是让真理“越辩越明”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概念的指导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觉已经“真理到手”的这一步,言论自由被抛弃就成了十分顺理成章的事儿。只要不坚持“言论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幺,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在美国,“言论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间的界限,是划得非常清楚的。在这里,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这些例子当中产生分歧的地方其实不是观点,而是事实真相本身。很多激烈的争论往往都是这样,双方不是对同样的事实真相抱有不同的观点,二十看到的真相本身就不同。尼采在一个多世纪以前,就已经看到了这件事的本质:客观的事实真相可能根本不存在。在《超善恶》这本书的序言中,尼采写到:“视角(perspective)是所有生活的基本条件。”在他的遗稿“札记”中,尼采还留下了一句著名的断言“没有事实,只有阐释”,在哲学界被称为“视角主义”。
刘擎 《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0
刘擎 《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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