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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作为补充性罪名,可以最大效率地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但是由于其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需要避免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将自己幻化为正义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所以法治从不对权力抱有良善的假设,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东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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