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我曾经提到过,所有的“法制”都会有“人制”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的过程、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前人立法之后,有后人修正的可能。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人对于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最终的一个“生死断定”,总是由“人”来作出,由法官也罢,是法律专家也罢,是陪审团也罢。
我们今天还是缺乏乡绅式的气质。我们今天有很多谈革命的人,却讲不清楚在一个不合理的制度下,为什么革命不可能。乡绅这样的人讲得比较清楚,老百姓怎么想,他们和体制是什么关系,是怎么混的。所以,多一批乡绅式的知识分子,不会给历史前进拖后腿,他们根本没有这个能力拖后腿,但他们会对我们的现实有更全面、更精确的把握。在不革命的时候,他们能更加有效地推进一些变革,而当革命成为必然趋势的时候,革命的先声其实就是乡绅和体制关系的破裂。所以不能把乡绅变成一个具体的社会群体来研究,而是把它作为一种研究视角,把乡绅作为一种方法。
项飙 《把自己作为方法》0
项飙 《把自己作为方法》0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一个会产生暴政的拥护者,而另一个则会产生暴君。他们之间永远是在进行着一场公共自由的交易:一个是购买自由,另一个是出卖自由。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0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0“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霍布斯《利维坦》
罗翔 《法律的悖论》1
罗翔 《法律的悖论》1如果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视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契约,公共意志的形式保证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那么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则是论证了法律实质上的正义。无论如何,法律都不能剥夺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现代社会不再允许酷刑,不允许游街示众,要把犯罪人当人。
罗翔 《法律的悖论》1
罗翔 《法律的悖论》1在中国,由于宫廷的重视文学,更由于考试制度的奖励,文学亦曾享一时之盛。在这种浓厚的文学气氛中,请注意,旗亭上的歌妓唱的是“黄河远上白云间”,不是“棒打鸳鸯两头飞”。我们常听人说,新诗如何如何不发达。那是因为唐代考试科目之中有诗一项,才有“省试湘灵鼓瑟”那样的好诗。如果今日的大专联考也要考写新诗,你看新诗会不会发达吧。当然,我绝不赞成那么做。
余光中 《逍遥游》0
余光中 《逍遥游》0美国的新闻效率在这件爆炸案中可见一斑。电台的女记者正巧有事来到出事地点附近。她刚停下车就听到一声巨响,随即看到前面不远的一个教堂整个玻璃窗飞了出来,碎玻璃像雨点般撒了她一车顶。她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天哪!这教堂的煤气罐炸了。可是当她钻出车子,才发现稍远一些的联邦大楼正冒着大火浓烟。她立即意识到这才是真正的爆炸源。新闻记者的职业敏感使她立即冲回汽车抄起她的移动电话,一边向出事地点跑去,一边向电台大叫:“让我播音!让我播音!”电台也不问青红皂白,也不请示汇报研究讨论,当下就中断正常播音,转而接上了这位女记者的移动电话,播出她的现场报道。那幺,她还不知道出了什幺事儿,怎幺报呢?很简单,她就是见到什幺报什幺。她先告诉大家她看到的联邦大楼烈火浓烟,然后随着她逐步接近现场,她报道伤亡、救护、采访目击者。也就是事件发生的同时,非常详尽的报道就同步在电台播出去了。我当时听了这一段,真是很佩服这个女记者的新闻素质。静下心来一想,说实在的,若是没有电台里值班的那位当机立断给她接上,她不也是徒有“素质”吗?可是那值班的怎幺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能给接呢?这就是美国的新闻免预检制度所起的作用。在美国的广播电视里,只有一种类似预检和限制的规定,那就是“五秒滞后”。这是怎幺回事儿呢?我们在这里看电视和听广播的时候,有时会听到“嘀”的一声,中断数秒,这是因为我们在听的时候,都比实际播出晚了五秒钟。这五秒钟时间,就是留给预检的。那“嘀”的一声,就是预检的人发现了问题,中断广播,把那句不能播的话给“限制”下去了。说来挺好玩的,因为尽管大家没听到给抹掉了的那句话,但是谁都知道那是什幺。因为那个守在那里做预检的人,他只有抹去一句话的权力。你一定挺好奇吧!那是什幺话呢?实际上很简单,那是一句大家都知道的脏话。 说到这五秒滞后的预检限制,它并不是一条法律,它是管理广播和电视的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一条规定。这条...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这是因为,拨去被告律师“种族牌”在这个案子上所罩上的送雾,审理和判定的逻辑都是清楚的。这也是在社会上做民意调查,任何一个种族都没有 一致定论,而这九名黑人,两名白人和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却会有一个一致定论的原因。陪审员的判断逻辑是与民众不同的。况且,只要这12名陪审员中间有一名不同意,陪审团也无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决。同时,这也是民意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审判”的原因。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想,如果凶手是判了,那幺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幺会出现不统一呢?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环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劳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违、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你在美国可以理解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就是陪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一个陪审员,他认为检方的证据尚且不足,他会投票选择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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