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简介

    林达,美籍华人作家夫妇丁鸿富、李晓琳共用的笔名,另有“丁林”、“Dinglin2”等笔(网)名。两人均于1952年出生于上海,1978年进入大学,早年曾在黑龙江省插队,1991年移居美国后开始写作。
    林达以书信形式讲述美国社会故事,创作「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丛书,包含《历史深处的忧虑》《总统是靠不住的》等作品,介绍美国法律、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及思想原则。其写作领域涉及宪政、法治、历史等领域,并在《南方周末》《新京报》等报刊开设专栏。代表作品还包括《带一本书去巴黎》《西班牙旅行笔记》等旅行笔记,以及《扫起落叶好过冬》《一路走来一路读》等文集。
    林达个人介绍
    国籍: 美国
    主要职业: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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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迄今为止,在安全和自由面前,美国人还是选择自由,还是选择继续支付代价以保留自由。

    2.只要不坚持“言论中性”,只要以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幺,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就无法阻碍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

    3.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幺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一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4.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 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20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其实,你我都早就听说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只有在到了美国之后,在了解了陪审团制度的种种细则规定,并且看了陪审团判案,尤其是看了辛普森案件这样惊心动魄的大案审判之后,我才真正理解陪审团“是什幺”和当初设立它的“为什幺

    5.使我们感到吃惊的,并不是一个“反恐怖法”草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而是美国人对于所有的立法和案例所涉及到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问题所持有的认真态度,惊叹他们的持久的顽强和理性的思素。在这个论中,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负责人还提到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历史教训。他提到,克拉何马爆炸案之后,要提醒国会防止过度反应并不是无格之谈。二次大战美国在遭受到日本的珍珠港突袭之后,海军太平洋舰队几乎全军覆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曾经作出过一次错误的过度反应。美国西海岸当时有十二万日裔的侨民,你也知道,一般来说,东方民族对于“故国家园”很难从根子上抛舍。更何况,这些日民还有一些来到美国不久的新移民,两国交战,确使多移民产生巨大的心理矛盾。同时,惊恐之中的美国政府,面对数量如此之大的来自敌国的移民,也觉得防不胜防。由于珍珠港事件是 一场突袭,美国政府更担心这些日裔移民中会有人向其母提件各种情报,从而导致美国在这场战争中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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