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拨去被告律师“种族牌”在这个案子上所罩上的送雾,审理和判定的逻辑都是清楚的。这也是在社会上做民意调查,任何一个种族都没有 一致定论,而这九名黑人,两名白人和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却会有一个一致定论的原因。陪审员的判断逻辑是与民众不同的。况且,只要这12名陪审员中间有一名不同意,陪审团也无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决。同时,这也是民意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审判”的原因。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想,如果凶手是判了,那幺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幺会出现不统一呢?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环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劳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违、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
如果你希望现在与过去不同,请研究过去。
斯宾诺莎 《佚名》0
斯宾诺莎 《佚名》0苦难是滋养人的,把诅咒吞下去,让它化成力。
臧克家 《佚名》0
臧克家 《佚名》0你还有无数个世界等你去。我不知道你的结局如何。但不会是在这里。也许这样最好。我现在什么都不再了解了,但我模糊还记得爱情是什么。就我所知,爱情从不能持久。如果你留下来,我们又都永远不会改变,永远是这个样子,我们怎可能不彼此厌烦?也许我们还会恨对方?我不希望如此。(赖伦铎尔哀歌)
乔治·马丁 《冰与火之歌》0
乔治·马丁 《冰与火之歌》0我的人生已经“丢掉了情节”,没有了线性叙事,只剩下杂乱和混沌。所以我喜欢外部叙事带给我的希望。电影,电视剧,尤其是书籍,它们本身就可以是我活下去的理由。每一本书都是人类头脑在某一特定状态下的产物。所有书籍摆在一起,就是人性的总和。 而书籍本身似乎也在隐隐印证着这个观点,因为每一本书的情节都可以被归结为“某个人对某样东西的追寻”。
马特·海格 《活下去的理由》1
马特·海格 《活下去的理由》1我注意过父亲放香油的动作,香油瓶是医院的盐水瓶改装的,我爹每次会在凉菜里倒入两滴或三滴,收回的时候,他会在瓶口轻轻舔上一下,然后做一个很满足的表情。我记住了这个动作,也沿袭了下来。后来我读研的时候,有次同学聚餐,给大家凉拌豇豆,最后注入香油的时候,我像我爹一样把舌头束成三角状,在香油瓶沿上轻轻舔了一下,结果,同学们奥论大哗,齐声谴责我太恶心…这件事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 一老子传下来的东西不一定都是正确的。
陈晓卿 《吃着吃着就老了》0
陈晓卿 《吃着吃着就老了》0你在美国可以理解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就是陪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一个陪审员,他认为检方的证据尚且不足,他会投票选择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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