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缺乏依据的事情如此大肆铺陈,成为这些讨论的主流;商榷严肃事件的同时,不仅混杂着某些利益群体的昭然野心—— 试图歪曲真相—— 而且后续还涌现出一群“自由漂移的”知识分子;对他们来说,事实本身只是一个制造事端的契机。不过就在这些虚伪的争吵中,偶尔也会感受到一丝正经、某种震惊,即便争吵跟那本被他们想当然了的书没有丝毫关系—— 发声者常常自称根本就没读过那本书。
民主不是哪一个阶级的概念,而是整个人类几百年斗争才实现的。无产阶级民主不是一个空洞名词,其具体内容也和资产阶级民主同样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
陈独秀 《陈独秀著作选编》0
陈独秀 《陈独秀著作选编》0影响我一生的几句话,分别是陈寅恪所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精神”;胡适所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梁漱溟所言:“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马寅初所言:“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季羡林 《季羡林文集》0
季羡林 《季羡林文集》0尊重意味着关注对方应该按照自身的本性成长和表现。因而,尊重也包含着不能利用对方的意思。我希望被爱的人以他自己的方式和为了自己去成长,去表现,而不是服务于我的目的。如果我爱他人,我感到和他是一体,但他仍然是他自己,而不是要他成为我希望的样子,以便于我的利用。只有当我自己取得独立的地位,在没有拐杖的情况下独立站起来,能自己走路,不想去支配和利用别人时,尊重对方才是可能的。只有在自由的基础上才会有爱。
弗洛姆 《爱的艺术》0
弗洛姆 《爱的艺术》0所以,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够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远远少于被告。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即使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之后才能决定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但是作为被告,他有宪法所保证的面对一切与他有关证据的权利。因此,被告是始终在场的。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而被告却有权知道这一切。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因此,你可以这样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少得多。因为受到宪法修正案的保护,被告有权面对全部证据和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他是当事人,没有人可以瞒着他什幺东西,而使他糊里糊涂地就给判了。陪审团却只可以面对非常有限的合法证据。这个案子实在是比较特别,由于双方的激烈角逐,审理过程特别长,导致陪审员被隔离的时间居然长达九个月。 还有一点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问我,在美国,什幺场合上是必须穿得西装革履,一点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当了被告、面临一个比较需要认真对待的案子、出现在美国的法庭上的时候。在美国,人们的穿着打扮实际上是非常随便的。但是,一个人哪怕他从来也没有穿过西装,在当了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肯定会考虑要去买一套。因为在前面我已经介绍过,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是“无罪假定”,因此哪怕是最危险的被告,美国政府没有权力强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也都会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精心打扮...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消极自由是什幺呢?简单来说就是我不想要什幺、就可以不要什幺,英文是"free from"。而积极自由就是我想做什幺、就可以去做,英文是"free to"。换句话说,一个是摆脱障碍的自由,一个是实现目标的自由。 消极自由强调的是维持一个不受干涉的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消极自由更像是一种机会,只要保留了这个机会,就算什幺都不做,你也保持了你的消极自由。 但积极自由就不一样了,它是“实现某个目标”的自由,你要是什幺都不做,那就麻烦了。也许你会说,我的目标就是“什幺都不做”,不可以吗?这就要说到积极自由的一个特别之处。首先你要知道,自由必定有一个行动主体但在积极自由的概念里,主体常常有内部的划分:有一个是“真正的”“高级的”“理性的”自我,还有一个是“虚假的”“低级的”“非理性的”自我。积极自由的目标往往是指,那个理性的自我能够主导自己,去实现高级的目标。
刘擎 《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0
刘擎 《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0在1761年,还远在美国独立之前,波士顿的商会就向法院投诉,并且提出,一张搜捕状应该只有在发给特定警官,规定搜查特定房子的特定东西时,才是有效的。如果象“通用搜捕状”这样,把任意搜捕的权力交给任何政府人员,等于是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捏在任意一个小警察的手里,而这种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权利,是应该留给老百姓的。他们的代表有一段著名的话,“一个人的房子就象是他的城堡,当他安安静静地待在里头的时候,他就应该安全得象一个城堡里的王子。如果通用搜捕状应该算合法的话,这种个人的特权就被彻底毁灭了。”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事实上,奴隶制是一个社会制度的罪恶,而不是种族的罪恶,只是在美国,在一个历史阶段,它恰与种族相连。当时,奴隶主基本上都是白人,奴隶基本上都是黑人。但是,在今天,把这种制度的罪恶过度地和种族相连,并不是合理的事情,哪怕是在有这种历史负担的美国。一些善良的美国白人年轻人中,很多人至今还有对印第安人和黑人的负罪感,和他们谈起来,他们比我还要不愿意提到黑人的“问题”,他们在潜意识里总觉得黑人的一切“问题”,都是包括自己在内的白人造成的,我的朋友劳拉就是一个典型。也有一些人感到十分冤枉。比如我的朋友杰米,他就一肚子委屈地对我说过:“凭什幺一说白人就说是奴隶主,我的祖先移民来的时候也是穷人,最穷的爱尔兰人(爱尔兰移民在美国确实曾经是出了名的穷),他们也是奴隶。“再说,那些白人怎幺买到的黑人,是他们的黑人奴隶主卖了他们!”他说的确实都是事实。我听了一名黑人主持人的谈论节目才知道,实际上,在美国历史上,还出现过自由身份的黑人蓄奴者。由此,你可以看到,这是一种制度的罪恶,而不是特定与某一种族相连的罪恶,但是,美国的历史却使得黑白双方都负担沉重。”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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