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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古人“天人合一”观念在司法体系中的投射。董仲舒《春秋繁露·四时之副》中说:“天之道,春天之所以温暖,是为了让万物生长;夏天之所以炎热,是为了让万物得到滋养;秋天之所以清冷,是为了让万物萧条;冬天之所以苦寒,是为了让万物自藏以待来年… 而圣人行政就应该符合天的观念,所以‘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程度较轻的奖赏)、赏、罚、刑,这四种王政分别对应春、夏、秋、冬四季。” 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 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署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董仲舒《春秋繁露》) 此观念并非董仲舒独创,而是有更古老的传统。从这一观念出发,自然就有了在秋、冬两季,特别是在冬季实施肉刑的做法,所谓的“秋后处斩”便是体现。春天做什么呢?春天经常会实施大赦,以符合上天生养万物的大德。 理解了这种做法,再回头看胡三省对处死窦婴事件的注释,意思就是,田蚧担心拖到春天,刘彻会大赦,窦婴就有了活命的机会,所以抢在十二月最后一天对他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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