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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的历史进步往往始于妥协,如果互不妥协,可以使历史也随之一起僵持很多年。如果一方以强力压服另一方,从长远的历史角度来看,未必就是一种真正的历史进步。言论自由是一个人说的权利,但是有一条,就是你不能强迫别人听,也就是说,你不能侵犯别人。最高法院在1931年尼尔案件”中指出:“(新闻自由)的主要意图就是防止对出版物的预先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对于滥用新闻出版自由的人,也只能在事后,即出版之后适当惩罚,而不能预先阻止他出版。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某一个编辑想发什幺和不想发什幺消息,也不在于应该和不应该发什幺消息,关键在于他认为发表的决定权应该在她的手里,而不是在美国政府手里。也许,从长久的意义来说,不自由毋宁死,但是从眼前看,我们只有在拥有活下去的自由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享受到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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