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幺可说的。
好的民主鼓励每个人成为他自己,依赖于每个人成为他自己。
刘瑜 《民主的细节》1
刘瑜 《民主的细节》1人们解释一个国家的成功或者失败时,倾向于过分夸大政体的作用,而忽略人们往政体这个程序里输入什么。 这种夸大,有时候表现为“民主浪漫主义”,似乎一旦民主化,一切问题迎刃而解;有时候则表现为“威权浪漫主义”,似乎一个国家只要采用威权政体,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就会手到擒来。
刘瑜 《可能性的艺术》0
刘瑜 《可能性的艺术》0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罗翔 《刑法学讲义》0
罗翔 《刑法学讲义》0中国文化绵历五千年。皇古难考。兹述中国教育制度,姑从西周开始。 自西周迄孔子为第一期。此期亦已占四五百年之久。书阙有间,仅能粗枝大叶,叙述一概要。 其次要谈到孔子以下及于战国,其间约有三百年时期。此一时期,在教育上乃有一特殊情况,亦可谓乃是一有教而无学校之时期。 西周以下之教育,乃是一种官立教育,同时亦是一种贵族教育。从孔子以下,虽无教育制度,但有教育精神,其时乃是社会私家教育时代,亦可称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教育或平民教育。 东汉以下,政治解体,急切不能再统一,在此一时期之教育制度,当分两项叙述,一日门第教育,又一日寺院教育。 故可谓唐代仅有考试取才,而无学校养才。养才仍赖于寺院与门第。唐末有书院教育,此事乃门第教育之残波余影。门第没落,子弟向学,无共学之人。
钱穆 《国史新论》0
钱穆 《国史新论》0接受了三K党法律委托的斯蒂芬·潘弗所说的一段话,颇能代表今天一般美国人的看法:“自由言论就是自由言论,对于流行观点和非流行观点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可能一边宣称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边又把言论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两部分。如果有一种检查制度可以把三K党从电视里剔出去,那幺,同样的制度也许早就把马丁·路德·金的讲话从亚拉巴马州剔出去了。”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在美国,检方和辩方是完全平等对抗的两个梯队。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幺区别,检方和辩方就象两支均势力敌的运动队。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幺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幺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所以,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脚,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为辩方,是竭力对检方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以期维护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因此,在道义上,双方丝毫没有贵贱高下之分。检方即使手中掌握确凿证据,你所能做的,只是让证据说话,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表示,以暗示双方有道义上的差异。如果检察官有任何擡高自己在道义上地位的迹象,比如说,宣称自己是伸张正义,而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等等,都是违反了“公平游戏”的原则,是严重犯规的行为。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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