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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1年的“尼尔案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新闻自由)的主要意图就是防止对出版物的预先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对于滥用新闻出版自由的人,也只能在事后,即出版之后适当惩罚,而不能预先阻止他出版。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又作出了深刻承诺:“公众辩论的发行应该是无禁区的,坚定蓬勃的,以及完全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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