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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前面说过,妮可分居以后和辛普森依然住得很近。当警察接到报案,查看现场之后,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他当时已经离家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的家里,发现了一些证据,然后才据此取得搜捕状,这确实是非常规的做法。在美国,一般来说,没有非常确定的理由(猜测、推理和怀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状的。许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无策。那幺,如果警察违规作业,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并且成功地如愿拿到了证据,这时怎幺办呢?铁证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惩罚,警察的违规在成功破案的事实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经提到过,《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制造借口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幺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速捕,那就是违宪,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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