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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接近尾声的那几个星期,党卫军办公室充斥着各种伪造的身份证件。可以证明六年间系统屠杀的文件资料一度堆积如山,如今全部销毁。艾希曼的部门比其他部门做得更成功,他们把所有文件付之一炬;不过那当然也没有多大用处,因为信函都寄到了别的行政和党务部门,而那里的资料最后都落到了盟军手里。关于“最终解决”的故事,还有足够丰富的档案材料存世,其中大多已借由纽伦堡审判以及后续审判而公之于众。故事通过某些经宣誓或未经宣誓的证词得到了印证。证词的提供者有之前审判中的证人及被告,甚至还有已经离世者。(所有这一切,以及一定数量的传闻证词,都按照第十五条法令被纳为证据。这条法令规定,法庭“可以偏离证据原则”,前提是法庭能够“指出造成这种偏离的理由”。艾希曼受审时就采用了这条法案。)来自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的法庭证词以及十六位证人证词对书面证据作了补充。这十六人因为主控官宣布“准备以谋害犹太人民的罪名起诉他们”而无法亲临耶路撒冷。尽管在第一次开庭之时他就声明,“如果辩方有人愿意前来出庭作证,我不会挡道。我不应该制造任何障碍”,但后来他拒绝承认对这些人提供豁免。(诸如此类的豁免,完全取决于政府方面是否有足够的善意,依照《纳粹与勾结纳粹(惩罚)法》的起诉并非必须。)那十六位证人中,七位在坐牢,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来到以色列。这下就成了技术问题,不过,它的存在却非常重要,因为它给了以色列当头一棒,后者声称以色列法庭至少在技术层面“最适合审判最终解决的刽子手们”。以色列政府认为,在“最终解决”问题上,他们的书面资料和证人比“其他任何国家都丰富”。关于书面资料的声明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以色列的犹太大屠杀纪念馆很晚才成立,在档案资料方面并不具备优势。事实很快证明,以色列成了世界上唯一一个听不到辩方声音的国家;还是在这个国家里,辩方无法对在之前审判中作过证的某些控方证人进行盘问。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及其律师实际上“根...
    《平凡的邪恶》
    耶路撒冷并未完全披露艾希曼自愿到以色列受审的证据。辩护律师当然会强调这个事实——将被告绑架之后“带到以色列是违反国际法的”。这足以让辩方挑战法庭起诉的资格。尽管检控官与法官均未承认过绑架乃“国家行为”,但也并未否认。他们的理由是,违背国际法这一条只涉及阿根廷国和以色列国,并没牵涉到辩方权利;而且,这种“违背”已经通过两国政府于1960年8月3日发表的联合声明而得到“修复”;他们“认定这宗唤起以色列国民行动的事件已经得到解决,纵然这个国家冒犯了阿根廷国的权利”。法庭决定不管这些以色列人究竟是政府特工还是一般公民都无关紧要。还有一点辩方和法庭都没有提及:假如艾希曼是阿根廷公民的话,阿根廷肯定不会如此配合地放弃权利。他在那里用的是假名,于是也就失去了政府对他的保护权,至少作为里卡多·克莱门特(他在阿根廷的身份证上写的是,于1913年5月23日出生在南蒂罗尔的波尔扎诺)是无权的,虽然他已经宣称自己是“德国国籍”。他从未申请过政治避难,其实难民身份也帮不了他什么,因为阿根廷纵然收容了许多著名的纳粹战犯,但这个国家签署了一份国际公约,其中声明犯反人类罪的潜入者“将不被视为政治犯”。这一切都没能把艾希曼变成无国籍者,也没有从法律上剥夺他的德国国籍,但却给了联邦德国一个很好的借口来拒绝对其实施对海外公民的一般性保护。换句话说,尽管有长篇累牍的论证,有那么多先例让人相信绑架不过是抓捕的众多常见形式之一,而实际上,正是艾希曼的无国籍身份使耶路撒冷法庭有资格对他开庭。即便艾希曼不是法律专家,他也应该明白;因为是他所从事的事让他知道,只有对无国籍者,你才能随心所欲。犹太人在被灭绝之前,先被剥夺了国籍。
    《平凡的邪恶》
    作为审判国之一的苏联,理应受到“你亦如此”(tu-quoque)这条论点的指责:难道苏联不是在1939年入侵芬兰、瓜分波兰,却逍遥法外吗?另一方面,“战争罪”尽管跟“反和平罪”同样无先例可循,却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海牙国际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将其定义为“破坏战争法规与惯例”,主要是指虐待战俘和以战争手段对待平民。这里不需要一部具有追溯力的新法,因为纽伦堡审判的最大困难又回到了那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你亦如此”论点的适用问题:苏联从未加入《海牙国际公约》(顺便提一下,意大利也没加入),被怀疑在虐待战俘问题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根据最近的调查,在卡廷森林(位于苏联境内斯摩棱斯克附近)发现了一万五千具波兰军官的尸体,苏联在这件事上似乎难脱干系。对不设防城市的地毯式轰炸,首先是在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按照《海牙国际公约》显然已经构成战争罪。尽管是德国轰炸伦敦、考文垂、鹿特丹在先,引发敌方对德国城市的轰炸,但是在使用全新的、具有摧毁性力量的武器方面,二者却不可同日而语。要证明这种武器的存在,本可以有许多别的方式。纵然盟军侵犯了《海牙国际公约》,可是在法律层面并未对之展开讨论,其中最明显的原因在于,所谓的国际军事法庭只是名义上的而已,实际不过是胜利者的法庭。而且,用更早前奥托·基希海默尔的话说,“纽伦堡审判书墨迹未干”,这个在赢得战争后启动共同事业的国际联合体就已四分五裂。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权威本就不令人信服,这样一来更是大打折扣。按照《海牙国际公约》,盟军犯有战争罪行,但是这些罪行未被提及或起诉。对此,那个最明显的原因既不能构成唯一的,大概也无法构成最有力的理由。此外可以公平地说,纽伦堡法庭在对德国战犯进行宣判时,小心翼翼地避开可能涉及“你亦如此”的指控。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尾声时,人人都已知道,随着侵略武器技术的发展,接受“犯罪性”作战已在所难免。《海牙国际公约》对战争罪...
    《平凡的邪恶》
    目前情况下,要对构成战争罪的事实下定义,无正当理由而实施的暴行是一条法定有效的标准。对于唯一一种全新的罪行,即“反人类罪”,这个标准是不合适的;然而不幸的是,人们在尝试对“反人类罪”下定义时,却还是借用了这一标准。《宪章》(第六条c款)恰恰将其定义为“非人道行为”——似乎连这种罪行也是一种为追求战争和胜利而不得不为的过激行为。无论如何,并不是因为这类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同盟国才去宣布,用丘吉尔的话说,“惩罚战争罪犯[是]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相反,是那些关于闻所未闻的战争暴行的报道,包括对整个民族的屠杀,对生活在某些地区的全部人口进行“清洗”,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毫无军事必要性”,而且还有那些事实上与战争毫无干系的行为,以及宣布在和平时期继续推行系统谋杀政策的做法。实际上,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没有涵盖这一罪行,不仅如此,战争罪还是唯一一项不适用于“你亦如此”论点的罪行。何况,在面对任何一种犯罪时,没有哪一种比战争罪更能让纽伦堡的法官们感到如此心烦、如此进退维谷。纽伦堡审判中的法国法官多纳迪厄·德·瓦布莱曾对审判做过最精准的解析(LeProcès de Nuremberg ,1947)。他说过:“《宪章》把反人类这项罪名通过一道窄门引进来,如今纽伦堡审判庭一纸判决书便让其人间蒸发。”然而,法官们也跟《宪章》本身一样有始无终。因为,他们即便倾向于判定“战争罪包含了所有传统常见的犯罪形式,但却对反人类罪尽可能地轻描淡写”(基希海默尔语);到了宣判的时候,法官们才流露出真情实感,将最严酷的惩罚,死刑,只判给那些被证实做过异常残暴的行为、构成“反人类罪”的人。或者,正如法国检察官弗朗索瓦·德·芒东以更准确的方式所说的,那些人犯有“破坏人类生存状态罪”。当一批从未被判“阴谋”破坏和平之人被判死刑时,侵略是“最高级别的国际犯罪”这一观点被悄悄抹去了。
    《平凡的邪恶》
    耶路撒冷的被动属人管辖原则,以P.N.德罗斯特在《国家犯罪》(Crime of State ,1959)中提出的学术观点为依据,即在某些情况下,“被害者的祖国的法庭可以拥有审判案件的资格”;遗憾的是,这意味着可以由政府代表受害者提起刑事诉讼,即是说受害者有权进行报复。这事实上就是控方的立场。豪斯纳先生以下面的话开始作开庭陈词:“我现在站在以色列的法官面前。我并不是一个人站在这里。在这一时刻,有六百万起诉者同我一起站在这里。然而他们再也无法提出控诉。他们无法用手指逼向那个玻璃间,无法朝坐在里面的那个人大声疾呼:‘我要控诉!’……他们用鲜血泣诉,他们已经发不出声音。因此,我要成为他们的嘴:我要以他们的名义提出这骇人的控诉。”凭借此番辞令,公诉方倒是为审判质疑者的主要观点提供了支持,即开庭审判的目的不是为了伸张正义,而依然是为了满足受害者的复仇欲,或者,复仇权。在刑事诉讼中,即使受害者宁愿选择宽恕或忘记,也必须强制启动。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其“本质”是——正如特尔福德·泰勒在《纽约时代杂志》上所说的——“犯罪的对象不仅是受害者,而且首先是共同体,因为罪行触犯了这个共同体的法律”。将作恶者绳之以法,原因在于其行为扰乱或严重损害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这有别于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伤害涉及的是个体利益,后者有权要求赔偿。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要求进行“赔偿”的是政治实体本身,是普遍的公共秩序遭破坏失灵,因而必须得到修复。换言之,刑事案件首先事关法律,而非原告。
    《平凡的邪恶》
    总而言之,耶路撒冷法庭之所以是个败笔,是因为它没有正确处理三个基本问题。这三个问题从纽伦堡法庭成立之日起就广为人知并引发众议——如何解决战胜国法庭妨害公正的问题,如何明确定义“反人类罪”,如何正确认识犯这种罪的新型暴力杀人犯。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耶路撒冷法庭不允许辩方证人出庭,所以比纽伦堡审判更加有失公允;考虑到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乃传统审判之必备要素,这一点成为耶路撒冷审判的最大瑕疵。更何况,如果说在战争刚刚结束时由战胜国进行审判乃在所难免(按杰克逊法官在纽伦堡的说法:“要么必须由战胜国审判战败国,要么必须让战败国自己审判自己。”此外,盟军方面的感受——“宁可铤而走险,也不要中立方”[瓦布莱语]——的确可以理解),那么十六年之后,早已今非昔比。因为此刻,反对中立国参与审判的观点已经站不住脚了。关于第二个问题,耶路撒冷法庭的裁决远胜于纽伦堡。前文曾提过,(作为纽伦堡审判产物的)《伦敦宪章》将“反人类罪”定义为“非人道行为”,译成德语是Verbrechen gegen die Menschlichkeit(针对人性/类的犯罪)——似乎纳粹只不过是缺少人情味。这一说法无疑是二十世纪通行的粉饰太平法。很显然,假如耶路撒冷审判完全受公诉方摆布,将会导致比纽伦堡更严重的根本性误解。但是,法官们不允许洪水般的残暴故事淹没(纳粹)罪行的基本性质,也并未掉入将该罪行与普通战争画等号的陷阱。纽伦堡审判只是偶尔或附带提及的问题——“证据表明……大规模屠杀和恐怖行动不仅旨在消灭敌对方”,而且还是“消灭全部土著人口计划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耶路撒冷审判中占据了中心位置,理由显而易见,艾希曼是因对犹太民族犯罪而被告上法庭的,而这种罪行无法以功利目的来解释;屠犹行动遍及整个欧洲,而不仅限于东部,灭绝犹太人也与拓展生存空间、占领无主之地以留作“德国殖民之用”没有关系。这场聚焦反犹太民族罪行的审判...
    《平凡的邪恶》
    如今,这个罪责意识的问题无疑成了艾希曼案抛出的诸多问题中的重中之重,因为所有现代法律体系都将主观故意视作犯罪的必要条件。将主观因素纳入考虑,文明法学(civilized jurisprudence)最引以为豪的事莫过于此。无论在何处、出于何种原因,哪怕是因悖德症(moral insanity)而无法辨别善恶是非,只要没有主观故意,我们就不认为是犯罪。有人提出:“自然遭遇暴行,大地遂发出复仇的怒吼;恶侵犯了天然的和谐,唯有惩戒可使之修复;一个集体蒙受了不公,便有义务惩罚罪人,以捍卫道德秩序。”(约萨尔·罗加特语)这一切在我们看来都是陈腐过时甚至野蛮粗暴的论点,我们拒绝接受。然而不容否认,正是基于这些已经久被遗忘的论点,艾希曼才被带上了法庭;而且事实上,单凭这一点就足以作出死刑判决。既然他曾经卷入到一项公开以把某个特定“种族”清除出地球表面为目的的事业并在其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那么他本人也必须被清除出地球表面。“正义不但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光明正大地伸张”,若此话当真,那么只有法官们敢于直面被告作出类似如下表述,在耶路撒冷所发生的一切才算是光明正大地伸张了正义——“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故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
    《平凡的邪恶》
    因为,当我说到平庸的恶,仅仅是站在严格的事实层面,我指的是直接反映在法庭上某个人脸上的一种现象。艾希曼不是伊阿古,也不是麦克白;在他的内心深处,也从来不曾像理查三世那样“一心想做个恶人”。他为获得个人提升而特别勤奋地工作,除此之外,他根本就没有任何动机。这种勤奋本身算不上是犯罪,他当然绝不可能谋杀上司以谋其位。他只不过 ,直白地说吧,从未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 。就是因为缺少想象力,他才会一连数月坐在那里,对一个审讯他的德国犹太人滔滔不绝、挖心掏肝,一遍又一遍解释为什么他只是一个区区纳粹党卫军中校,说他没有得到晋升不能怪他。总的来说,他非常明白究竟发生过什么。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中,他说到了“重新评定[纳粹]政府制定的价值观”。他并不愚蠢,他只不过不思考罢了——但这绝不等于愚蠢。是不思考,注定让他变成那个时代罪大恶极的人之一。如果这很“平庸”,甚至滑稽,如果你费尽全力也无法从艾希曼身上找到任何残忍的、恶魔般的深度;纵然如此,也远远不能把他的情形叫作常态。当一个人面对死亡,甚至站在绞刑架下时,他什么也不想,只想着他这辈子在葬礼上听到过的悼词,想着这些“崇高的字眼”将完全掩盖他行将就死的现实——这当然不能叫正常。这种远离现实的做法、这种不思考所导致的灾难,比人类与生俱来的所有罪恶本能加在一起所做的还要可怕——事实上,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从耶路撒冷习得的教训。不过,也只是一个教训而已——既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也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的理论。
    《平凡的邪恶》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国家行为理论的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raison d’etat),那么我们对问题的理解或许多多少少能够深入一些。根据国家利益理论,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维系国家的生存、保障其法律的运作,但国家行为遵循的准则却不同于该国公民的行为守则。这就好比,发明法律准则的初衷虽然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和战争,可是法律本身却需要暴力机器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同理,一个政府也不得不采取一些通常被认为是犯罪的措施,以确保自身及其法制的存在。战争总是以这样的理由被合法化,然而国家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国际关系领域,文明国家的历史对此提供了许多例证:从拿破仑刺杀昂基安大公,到社会主义领导人马提奥第遇害——墨索里尼很可能是幕后真凶。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 :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
    《平凡的邪恶》
    而今许多人都一致认为,不存在集体罪责这种东西,而且也不存在集体无辜。因为一旦承认它们的存在,那么对任何一个人都无从谈及有罪或无辜。这当然不是要否认诸如政治责任 这样的东西。政治责任完全不同于集体中个体成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因此既不能放在道德语境中评判,也无法诉诸刑事法庭。每一个政府都要继承前任政府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前任是功还是过;每一个民族都要继承该民族过去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过去是功还是过。拿破仑在大革命之后夺取了法兰西政权,当时他曾说:我将对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时代做过的一切负责。但他强调的只是所有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事实之一。总而言之,他的意思无非是:每一代人生来就处在一个绵延不断的历史过程中,他们既分担父辈的罪孽,也受惠于历代祖先的功绩。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种责任,这种责任不关乎个体,而且当一个人说对父辈或同胞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有罪,只能是个比喻的说法。(无论是对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怀有负罪感,还是对某件事情的确应承担罪责却毫无负罪感,从道德层面看都是错误的。)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这一点完全可以想象;而无法想象的是,这样一个法庭会成为一个宣判个人有罪还是无辜的刑事法庭。刑事法庭上唯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判定个人有罪还是无辜,如何对被告和受害者双方都给予正义的判决。艾希曼案也不例外,尽管法庭在这里遭遇的是一种在任何法律书籍中都找不到的罪,一种在任何法庭上(至少在纽伦堡审判之前)都没有见到过的罪犯。这份报告探讨的,只是耶路撒冷法庭在何种范围之内满足了伸张正义的要求。
    《平凡的邪恶》
    阿伦特的论述新颖且别具挑衅之处在于,她固执地挑战犹太社团领袖层。他们有无其他选择?她只是秉着她对真相之政治功能的看法,试探性地给出答案。如果犹太委员会的人知道那些犹太人将被遣送至何处,他们应该说出真相吗?假如他们知道真相,又有多少人可以实现自救?犹太委员会的高层人士为什么对权威如此卑躬屈膝、俯首帖耳?一些社团领袖十分清楚,被遣送者将直接抵达奥斯维辛(而并非纳粹所说的某个东方定居点)。在那种情况下,公开反抗当然是不可思议的。另一方面,犹太委员会的领袖们为什么不拒绝接受纳粹指派的任务?他们毕竟拥有道德权威,为什么不建议犹太人逃跑或者潜藏起来?阿伦特在暗示,假如根本不存在犹太人的组织或犹太委员会,遣送机器不可能运转得如此顺畅。纳粹可能不得不把上百万人一个个拖出家门。如果是这样,难道不会有更多犹太人获救吗?假如犹太委员会不是这般“德国式”地守纪律,假如他们没有把潜在的被遣送者汇成详细名单,假如他们没有把这些名单上交给纳粹,假如他们没有为纳粹搜集钥匙、罗列清空住房的明细以转交给“雅利安人”使用,假如他们没有召唤被遣送者在某一天某一时刻到某个火车站集合,带上三四天的口粮踏上旅程,是否会少死一些人呢?此前也有人提出过类似问题。但是阿伦特走得更远,她暗示犹太领袖不经意间让自己掉进了一个恶毒的陷阱,并成为受害体系中的一部分。她写道:“全部真相是,假如犹太人民真的没有组织、没有领导的话,的确会乱成一团、惨不忍睹;但是那样一来,受害者的数目也就不可能达到四百五十万到六百万。”为什么许多人听到这句话时既麻木不仁又莫名震惊?理由很清楚,因为众所周知,犹太人的确有领导、有声名显赫者,他们的组织有地方性的,也有覆盖全民族的。其中不少还曾经帮助过他们,曾竭尽全力减缓他们的苦难。只有一小部分人了解纳粹种族灭绝计划的规模。假如这些领袖跟许多人一样逃到国外,弃那些一直依赖他们的犹太人而不顾,阿伦特又会怎...
    《平凡的邪恶》
    在这个漫长的交叉询问——据他说,这是“他所知的最为漫长的一个”——中,无论是辩方还是控方,甚至就连三位法官都懒得向他提出那个简单的问题:他在哪个层面承认自己有罪。他的律师是来自科隆的罗伯特·塞尔瓦蒂乌斯,由艾希曼选定、以色列政府出资(按照纽伦堡审判的先例,所有辩方律师均由战胜国一方法庭出资)聘用。面对媒体采访时,这位律师答道:“艾希曼认为自己在上帝面前有罪,而非法律面前。”但是这个回答从未得到被告本人的证实。很明显辩方并不希望他认罪,理由是在当时的纳粹法律体系下,他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他被指控的内容并非罪行,而是“国家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对此都没有司法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imperium non habet]);他是在奉命行事,用塞尔瓦蒂乌斯的话,“若国家胜利了,他的所作所为会令他加官进爵;若国家失败了,则会令他命丧黄泉”。(所以戈培尔曾在1943 年宣布:“我们要么以所有时代以来最伟大的国家领袖的身份,要么就以罪大恶极的罪犯身份被载入史册。”)在以色列境外 (在商讨《莱茵水星报》所说的“棘手问题”,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历史和政治罪责的可能性以及边界问题”的一次巴伐利亚天主教学院会议上),塞尔瓦蒂乌斯更进一步,宣称“艾希曼审判中唯一合法的刑诉程序就是对他的以色列绑架者的审判,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这样做”;这一论调,与他在以色列国内铺天盖地的言论大相径庭,他在以色列把这场审判称作“一项伟大的思想成就”,而且总是将艾希曼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相提论。
    《平凡的邪恶》
    犹太人被从公务员队伍(在德国包括所有从语法学校到综合大学的教学岗位,以及包括广播、戏剧、歌剧、音乐会的大部分娱乐产业)中剔除出去。总体而言,就是把他们踢出公共领域。但是,私人企业直到1938年以前都未被波及,法律界和医学界禁止犹太人从业则是到后来才一步步完成的,虽然犹太学生被大部分高校开除,而且再无任何学校可去。在这些年里,犹太人移民的速度并不惊人,而且有条不紊。货币管制虽然令犹太人不大容易把他们的钱财带到国外,但并非毫无可能,犹太人至少可以带走财产的一大部分,况且非犹太人也要面对一样的问题。这种情况还要追溯到魏玛共和国时期。有相当数量的零散个体行动,强迫犹太人以荒诞的低廉价格变卖财产。不过这些往往发生在小城镇,而且实际上都是由一些无组织的、“个人主义的”、野心勃勃的冲锋队员,也就是所谓的S.A.所为。这些人中,除军官阶层之外,大部分都来自下等阶层。警方的确从未制止过这些“逾矩”行为,但是纳粹高层对他们的做法并不感到高兴,因为他们影响到了整个国家的不动产价格。移民当中,除政治避难者以外都是年轻人,他们意识到自己在德国没有前途。由于很快发现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没有出路,一些犹太移民在此期间又重返德国。当被问到如何协调对犹太人的个人感情同自己加入的这个党所激烈倡导的反犹主义之间的矛盾时,艾希曼用一句格言作答:“车到山前必有路。”犹太人也总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他们生活在一个傻瓜天堂。其间有几年,甚至连施特赖歇尔都在谈“合法解决”犹太人问题。1938年11月水晶之夜,七千五百家犹太店铺的玻璃被砸,所有犹太教堂置身火海,两万犹太人被押送到集中营。这次有组织的集体迫害,就是要把犹太人驱逐出这个傻瓜天堂。
    《平凡的邪恶》
    一个“理想主义者”,按照艾希曼的看法,不单纯相信某一“信念”,也不是不偷盗、不行贿者,尽管这些品质不可或缺。一个“理想主义者”为理念而活 ,所以他不能成为一个商人;一个“理想主义者”时刻准备为他的理念牺牲所有,特别是,牺牲所有人。他曾对审讯的警官说,假如命令他处死自己的父亲,他也会照办。他并不仅仅在强调自己执行命令以及对命令的严阵以待到了何种程度;他还想要告诉人们,他这样的“理想主义者”的行事作风素来是什么样子。同其他完美的“理想主义者”一样,艾希曼当然也有个人情感;但是,假如情感同他的“理念”发生冲突,他绝不会允许情感影响他的行动。艾希曼认识的最伟大的犹太“理想主义者”是鲁道夫·卡斯特纳博士。从匈牙利运送犹太人期间,艾希曼同他进行过磋商,并且达成协议:艾希曼同意让几千犹太人“非法”离境、转移到巴勒斯坦(火车事实上由德国警察监管),条件是把集中营里的数十万犹太人“安静有序”地转移到奥斯维辛。几千位声名卓著的犹太人和复国主义青年组织的成员因为这一协议而得救。用艾希曼的话说,他们是“最好的生物材料”。卡斯特纳博士,按照艾希曼的理解,为自己的“理念”牺牲了犹太同胞,乃理所应当之事。本雅明·哈拉维法官,艾希曼审判的三位法官之一,曾经主持过以色列的卡斯特纳审判。当时,卡斯特纳就与艾希曼以及其他纳粹高官合作一事为自己辩护;在哈拉维看来,卡斯特纳“把灵魂卖给了魔鬼”。现在,魔鬼就站在审判席上,可魔鬼到头来竟是个“理想主义者”。尽管会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出卖自己灵魂的人很有可能也曾是一个“理想主义者”。
    《平凡的邪恶》
    1938年3月,合并(奥地利并入帝国)之后,他被派往维也纳组织移民。这件事在德国尚不为人知。直到1938年秋天,德国国内的传闻依然是,犹太人之所以离开是出于他们自发的强烈意愿,而并非受迫。德国犹太人之所以笃信这一传闻,主要因为,纳粹于1920年拟定的纲领同魏玛宪法的命运相似,从未被正式废除;“二十五点”也从来没有被希特勒宣布为“不可变更”。后来发生的事件可以说明,当时规定的反犹条款根本是小巫见大巫:犹太人没有完整的公民身份,不能担任公务员职务,被清除出媒体行业,所有在1914年8月2日(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取得德国公民权的犹太人,将被剥夺公民权,这意味着他们将被驱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民权应当立即被剥夺;不过,对大约一万五千人的整体驱逐却是五年之后才开始的,当时人们还以为驱逐已经彻底结束。每天都有犹太人被运送到波兰边境的兹邦申,并迅速被关进集中营。)纳粹官员从来就没有把党纲当回事,他们为参与到一场运动中来而感到自豪。运动不同于一个政党:运动不受纲领制约。即便在纳粹夺权之前,“二十五点”也不过是对政党制度的妥协,以及对那些关心他们所加入的政党有着何等党章的老派选民的安抚。艾希曼,如我们所见,并不受制于这类可悲的习惯;当他在耶路撒冷法庭之上说他不知道希特勒的纲领时,很可能说的是实话:“党纲不重要,你知道你加入了什么。”而犹太人则循规蹈矩到将“二十五点”熟记于心并坚信不疑。只要有违背法定党纲的事发生,他们就会归结为是未受正规训练的成员或团体暂时的“革命性越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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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 德国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1975)是20世纪极具影响力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出生于德裔犹太家庭。1924年,她入读马尔堡大学,师从马丁·海德格尔,后在弗赖堡聆听埃德蒙德·胡塞尔的课程。1926年,她转至海德堡,在卡尔·雅斯贝尔斯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奥古斯丁中的爱之概念》(Der Liebesbegriff bei Augustin,1929)。1933年,因纳粹上台而流亡海外,先后在布拉格、日内瓦和巴黎为犹太难民组织工作。1941年,她移居美国,活跃于纽约知识界,并在多所大学任教,长期担任新社会研究学院(New School for Social Research)政治哲学教授。阿伦特以三部代表作奠定学术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