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的邪恶》简介
1.比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提问更加切中要害的,是艾希曼对这一阶段的最后陈词。“没有人,”他重复道,“走到我面前,因我在工作中的任何表现而责备我。甚至格吕伯牧师也承认没那样做过。”他接着说:“他找到我,寻求缓解痛苦,但是并没有对我的工作表现提出过任何抗议。”从格吕伯教长本人的证词来看,似乎他不是在寻求“缓解痛苦”,而是希望从前得到纳粹认可的优秀人群能够被网开一面。从一开始,德国犹太人就平静地接受了这种分类,这种区别对待:德国犹太人优于波兰犹太人,战场老兵和有功勋的犹太人优于普通犹太人,祖上就出生在德国的家庭优于晚近移入者,等等。这成了犹太高尚社会道德滑坡的第一步。(今天,面对此类事件,人们的反应通常是,似乎人之天性中存在这样一种法则,驱动每个人在灾难面前摒弃尊严。我们还记得那些法国犹太老兵,当法国政府为他们提供同样的优待时,他们给出怎样的态度和回答:“我们郑重宣布,我们拒绝接受一切作为退伍老兵应受的特殊待遇。”见《美国犹太人年鉴》[American Jewish Yearbook],1945。)毋庸讳言,纳粹本身从不把这些差别当回事。在他们眼里,犹太人就是犹太人;但是,对犹太人进行分门别类一直发挥着某种作用,因为它有助于在德国人中维持稳定:只有波兰犹太人被运走了,只有那些逃避兵役的人被运走了,等等。那些不愿意闭上眼睛的人,肯定从一开始就明白,“为了更顺畅地贯彻普遍原则,通常都会允许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参见路易斯·德容名为《纳粹占领下的荷兰犹太人与非犹太人》[“Jews and Non-Jews in Nazi-Occupied Holland”]的文章,此文颇富启发性)。接受对本民族进行分门别类,是一场严重的道德灾难。这是因为,每个要求获得“例外”的人,也就等于间接承认了这个等级原则;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在忙于争取“特殊情况”以求特殊对待之时,没有人明白这...
2.在阿根廷,他的避难生活过得不快乐;在耶路撒冷的法庭上,他的人生似乎满盘皆输。可是无论在哪里,如果有谁问他的话,他大概都会坚持以前党卫军一级突击大队长的身份被处以绞刑,而不是作为真空石油公司旅行销售员平安无事地度过一生。
3.由于犹太人只考虑自身的历史语境,于是,希特勒统治时期犹太人所里受的灾难( 三分之一同胞被害),在他们看来并不是最近才有的犯罪,也不是前所未有的种族屠杀,恰恰相反,乃是他们早已熟悉和铭记的最古老的犯罪。这一误解,实际上是耶路撒冷审判中所有败笔以及缺憾的根源所在。参加审判的人里面,没有一个人真正明白奥斯维辛在事实层面究竟有多么恐怖。奥斯维辛恐怖的本质有别于迄今所有暴虐行为,却只被公诉方和法官当做犹太历史上最恐怖的种族屠杀而已。他们由此认为,从纳粹党早期的反犹到《纽伦堡法案》,再到德国排犹运动,直到最后的毒气室,贯穿着一条直线。然而,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看,这些“犯罪”无论在量的层面还是质的层面,都不可同日而语。
4.瑞典对所有被迫害者迅速提供政治避难,有时甚至提供瑞典国籍。当德国人把佩戴黄色大卫星的是慎之又慎的传达给他们时,得到的回答只是,第一个佩戴黄色星标地将会是国王。丹麦政府官员也严正指出,任何形式的反犹措施都会导致他们马上辞职。犹太人恰好有充足的时间离开他们的公寓,去往藏身之所。这在丹麦非常容易办到,因为,用判决书里的话说“所有丹麦人民,从国王到平民”,都做好了迎接他们的准备。丹麦的反应乃政治嗅觉敏锐的结果,即是说,丹麦人对保障公民权与独立权的条件和义务有着与生俱来的领悟力——“对丹麦人而言......犹太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人道问题”(莱尼·亚希勒);而意大利的情况,则可追溯到一个古老而文明的民族所持有的总体人文精神上来。
5.这里要处理的既不是犹太民族有史以来遭遇的头号灾难史,也不是要陈述极权统治制度或者追溯德国犹太人在第三帝国的一段历史,更不是要撰写一篇关于恶的本质的学术论文。每一场审判的中心,都是这个被告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这个人有他自己的故事,是一个糅合了各种属性、特征、行为方式和生活境遇的独一无二的合成体。除此之外的一切,比如犹太民族的流散历史、反犹主义或德国民众以及其他民族的行为,或者当时的意识形态、第三帝国的统治机器……只有当这一切为审判者提供背景、能够再现被告犯罪的具体情境时,才能左右审判。被告没有涉及的事情或对他从未发生过影响的事情,法庭审判必须不予考虑,庭审报告也必须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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