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立法问题上,迄今为止一直存在这样的状况。那就是,不论是国际间的协议,还是一个国家自己制定的法律,都大致不出乎两种状况。 一种法律来源,是这个国家、地区或者群体,对于一个命题的思考和反省的结果。他们因此制定一个规则,愿意共同遵守。对违规者按法规进行认真惩处。这样的法律逻辑性强,执行的过程也比较清楚。诚然,这样的法律仍然会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因为人类在某一个阶段的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但是,它是认识一步走一步,也许前进的脚步缓慢,但却是扎实的。这种法律,我常常用大白话叫它是“真诚的法律”。 另一种法律来源,是对外部压力妥协的结果。一些地区,它自身并没有产生与这条法律相适应的认识基础,但是出于种种压力,不得不诞生这样一个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系统从一开始就有着“违法”的强烈冲动。这样的法律,它的目标可以定得非常高,看上去可以比那些“真诚的法律”更“漂亮”。可是一触及现实就会完全面目全非。我把它叫做“虚假的法律”。
溥仪:乔治•华盛顿是谁?
庄士敦:一个很著名的美国人,殿下。革命领袖,第一任美国总统。
溥仪:哦,就像俄国的列宁先生么?
庄士敦:不太一样。
溥仪:他有汽车么?
庄士敦:他生活在很久以前,殿下。
溥仪:我想有辆汽车。
贝纳尔多·贝托鲁奇 《末代皇帝》0
庄士敦:一个很著名的美国人,殿下。革命领袖,第一任美国总统。
溥仪:哦,就像俄国的列宁先生么?
庄士敦:不太一样。
溥仪:他有汽车么?
庄士敦:他生活在很久以前,殿下。
溥仪:我想有辆汽车。
贝纳尔多·贝托鲁奇 《末代皇帝》0康熙决定要规范传教士,要求他们登记,算是常规操作。他真正史无前例的操作是让自己的内务府来管理发放印票,而不是把管理传教士的事交给管理僧侣的礼部。这一做法相当于公开认定了传教士在内务府的地位。
孙立天 《康熙的红票》1
孙立天 《康熙的红票》1咸丰十一年十一月,有旨询苏帅于国藩,国藩以李鸿章对。且请酌拨数千军,使驰赴下游,以资援剿。于是鸿章归庐州募淮勇。既到安庆,国藩为定营伍之法,器械之用,薪粮之数,悉仿湘勇章程,亦用楚军(左宗棠)营规以训练之。先是淮南迭为发捻所蹂躏,居民大困,惟合肥县志士张树声、树珊兄弟,周盛波、盛传兄弟,及潘鼎新、刘铭传等,自咸丰初年,即练民团以卫乡里,筑堡垒以防寇警,故安徽全省糜烂,而合肥独完。李鸿章之始募淮军也,因旧团而加以精练,二张、二周、潘、刘咸从焉。淮人程学启者,向在曾国荃部下,官至参将,智勇绝伦,国藩特选之使从鸿章。国藩以湘军若干营为之附援,而特于湘将中选一健者统之,受指挥于鸿章麾下,即郭松林是也。以故淮军名将,数程、郭、刘、潘、二张、二周。及鸿章之抵上海也,华尔所部属焉,更募华人壮勇附益之,使加训练,其各兵勇俸给,比诸湘、淮各军加厚。
梁启超 《李鸿章传》0
梁启超 《李鸿章传》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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