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在民主制度还不十分完善的、处于过渡时期的地区,要求就完全不一样。在这些情况下,民意代表可能受到来自其他非选民方向的压力和影响。因此,如果迫使这些民意代表公开他们的投票方向反而会使他们顾忌来自其他方向的压力,而不敢真正地代表民意投票因此,在这个时候,为民意代表的立场保密会变得更为重要。
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
墨子 《佚名》1
墨子 《佚名》1基于法益侵犯说,一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法益理论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罗翔 《刑法学讲义》1
罗翔 《刑法学讲义》1基督徒否认罗马的神明和制度,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共和国,趁着他们还未建立武装力量之前,要尽快镇压,再不处理就会发生问题。他们有自己的法律和神职人员进行统治,成立公用的金库,经常举行主教会议,将分散的部分紧密联合起来,何况那些人数众多,富有资财的信徒完全听命于教会的指令。
爱德华·吉本 《罗马帝国衰亡史》0
爱德华·吉本 《罗马帝国衰亡史》0你在美国可以理解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就是陪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一个陪审员,他认为检方的证据尚且不足,他会投票选择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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