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我所说的一个平民被告面临强势,实在不是一个什幺轻松话题。警察和检察部门可以动用以千百万计的金钱来对一个平民进行调查和诉讼,他们有可能是像达顿律师那样看上去是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像佛曼那样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种偏见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执法犯法者,陷害栽赃都有可能。即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可能在某种信念的引导下,打击一个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当一个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当他们出于某种原因,对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平民看不顺眼,想要“治治”的话,他们手里可以运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财力和这种财力所可能调动的力量,尽管这些钱本身是来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个平民如果沦为被告,在政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幺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还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幺“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它要末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末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形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
卢梭 《社会契约论》0
卢梭 《社会契约论》0劳动分工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原因。
亚当·斯密 《国富论》0
亚当·斯密 《国富论》0“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霍布斯《利维坦》
罗翔 《法律的悖论》1
罗翔 《法律的悖论》1民主和威权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一个人说了算,还是很多人说了算。
刘瑜 《可能性的艺术》0
刘瑜 《可能性的艺术》0没有哪种制度完美无瑕,每一种制度都有它的长处短处,这固然是老生常谈,但我想说的是,一种制度是否运转良好,并不全看制度设计,还要看国民尤其是一国的菁英怎样对待这种制度。他们爱自己的制度,就会尽力发扬这个制度的长处,避免其短处,共同体就会在这种制度下繁荣强盛,让我们觉得这种制度优点多多;反之,人们失去了对一种制度的热情,民众只想从这个制度得到利益,菁英们转变成机会主义政客,千方百计利用这个制度的漏够为自己谋求权力和财富,这种制度的缺点就会放大。
陈嘉映 《希腊别传》0
陈嘉映 《希腊别传》0在中国,由于宫廷的重视文学,更由于考试制度的奖励,文学亦曾享一时之盛。在这种浓厚的文学气氛中,请注意,旗亭上的歌妓唱的是“黄河远上白云间”,不是“棒打鸳鸯两头飞”。我们常听人说,新诗如何如何不发达。那是因为唐代考试科目之中有诗一项,才有“省试湘灵鼓瑟”那样的好诗。如果今日的大专联考也要考写新诗,你看新诗会不会发达吧。当然,我绝不赞成那么做。
余光中 《逍遥游》0
余光中 《逍遥游》0奥斯特利茨说,这个新图书馆大楼,无论是其整体布局还是那近乎荒唐的内部管理制度,都意图把读者当作潜在的敌人排除在外,勒穆瓦纳这么认为,它就是一个愈加迫切地想要和一切仍旧与过去存在联系的事物划清界限的官方声明。
温弗里德·塞巴尔德 《奥斯特利茨》0
温弗里德·塞巴尔德 《奥斯特利茨》0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 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20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其实,你我都早就听说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只有在到了美国之后,在了解了陪审团制度的种种细则规定,并且看了陪审团判案,尤其是看了辛普森案件这样惊心动魄的大案审判之后,我才真正理解陪审团“是什幺”和当初设立它的“为什幺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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