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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曾突然信誓旦旦地宣称,自己穷其一生都在实践康德的道德律,尤其按照康德的义务念行事。这种说法令人发指,而且不可理喻,因为康德的道德律同人的判断能力密不可分,而这种判断力与盲目服从根本两回事。审讯官并没有强调这一点,不过拉维法官决定盘问一下被,不是出于好奇,就是对艾希曼援引康德之名罪而感到愤怒。令所有人大吃一惊的是,艾希曼几乎准确无误地回答出绝对命令的定义:我对康德的理解是,我的意志原则必须时刻能上升到普遍法则的高度。”(偷窃与杀人就不符合,因为小偷和杀人犯不会期盼生活在一个让别人有权去抢劫或杀害他的法律体制下)在更进一步的讯问中,他提到他曾读过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接着解释道,自从因执行最终解决令受到指控时起,他就不再按照康德的原则生活了;他意识到了这一点,以不再是”自己行为的主人”、不能“改变任何事”自我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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