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很筒单,小伙子。” 阿季卢尔福说,他的声音里也显出一些热情,这是对规章制度了如指掌的人在炫燿自己的知识,并使对此无知的人听后诚惶诚恐时所特有的得意情绪……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佚名》0
林肯 《佚名》0在谢灵运身上,李白找到身世与际遇的共鸣。谢灵运是谢安的重侄孙,家族高门,但他自己却从小就被寄养,人人都叫他“阿客”,甚至在他无法为自己说一句的时候,他被排除在时代之外的命运便这样定下。李白也是这个时代的客人,但他上天入地使尽浑身解数为冲破严丝合缝的选官制度罩住他的一张大网,抗议他被排除在时代主流外的命运。他像一头固执的蛮牛,必须要去撞击长安城政权中心固若金汤的圈层,但在他心底,总恋恋不忘的是他偶像们生活过的地方,他的精神故乡。
北溟鱼 《长安客》0
北溟鱼 《长安客》0在刑法中,类推是被禁止的。因为刑罚权恣意扩张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如果允许类推,司法机关就可创造新的规则,也就拥有事实上的立法权。这是司法对立法的僭越,明显违背三权分立的基本理念。
罗翔 《刑法学讲义》1
罗翔 《刑法学讲义》1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完全由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该摆出来的所有合法证据,都已经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已经说了之后,然后按照法律有关判定的指示去合议出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因此,这个时候,关键的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问题,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这个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绝对没有陷害被告的动机,并且尽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响,而仅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在陪审制度起源的英国都已经用得不多的时候,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而不用其他任何制度替代,这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顺便我想告诉你,辛普森案的法庭里,作为被告的体育明星是 个公认的“大款”,名律师的报酬也大概超出了人们的想像力,检察官虽然是公职人员,年薪也应在20万美元之上。伊藤法官的薪水我无法估计,只知道法庭配给他的那把椅子,就值6000美元。而法庭上的陪审员却只有一天几美元的补贴,他们出现在法庭上,与钱没有关系。在美国,被选上的人去法庭倣陪审员,是一项必须去尽的公民义务,其重要性和服兵役一样。在大学里都有规定,凡是有陪审员任务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考试。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作出的判断。他们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所以除了他们应该考虑的证据之外,没有非考虑不可的其...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如果你要真正了解美国,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理解美国是个非常松散的国家。你有时候会发现它有许多相互矛盾的提法和做法,这是因为它分权的结果。当初建立这个制度的人,就是要达到这样个“没有一个人可以自己说了算”的效果。美国人大概除了保护宪法是一致的,别的几乎没有什幺目标是一致的。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因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幺可说的。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句子抄安卓版
句子抄手机版
句子抄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