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有许多差异但都分享了两个基本特征。第一,都主张先存在自然社会,然后才建立政府。也就是说,政府不是天然的,而是派生的“人造之物”。第二都主张“同意理论”,政治权威的统治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是自下而上的,而不是相反。
历史告诉我们:人民群众的眼睛很少会是雪亮的,当然,使人民群众相信他们自己有着雪亮的眼睛,这对统治者是大有好处的,人民群众往往会在这种盲目的自信里用他们“雪亮的”眼睛追随着聪明的统治者手指的方向,哪怕那个方向正通向悬崖峭壁。
熊逸 《春秋大义》1
熊逸 《春秋大义》1皇图霸业几遭,青史留名一页。
Priest 《杀破狼》0
Priest 《杀破狼》0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卢梭 《社会契约论》0
卢梭 《社会契约论》0为政之道在于惠及全体人民。
拿破仑 《拿破仑文选》0
拿破仑 《拿破仑文选》0民主政治的精义在每个公民都有议政的权利。人越多,意见就越分歧。议政制度的长处就在让分歧的意见尽量的表现,然后经过充分的商酌,彼此逐渐接近融洽,产生一个比较合理比较可让多数人满意的方法。 舆论的制裁须有两个重要条件。首先人民知识与品格须达到相当的水准,然后所发出的舆论才能真算是公是公非。其次政府须给舆论以相当的自由。
朱光潜 《谈修养》0
朱光潜 《谈修养》0弹劾在美国是怎样的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呢?这是一种属于政府的立法分支范围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弹劾是唯一的例外。它的起诉对象只限于政府官员。也就是说,即使司法分支的机制失了灵,被某位政府权势官员控制或者破坏了,他也休想因此逃避法网,在国会还有一个"法庭"在那里等着他呢。 弹劾的做法源于英国,这曾是当年英国的议会除去国王宠臣的有效手段。当年的英国,弹劾案一旦成立,被弹劾者不仅可以被判处罚金,甚至还可以判入监狱,甚至判处死刑。这种英国式的弹劾,是英国国会长年累月与王室冲突的历史产物。随着这一冲突的缓解和消失,弹劾在英国的使用就日渐衰落。从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的弹劾,与英国有极大的不同。美国从成立开始,就是一个由民主程序产生政府各个分支的国家。因此,它没有一个英国那样的历史重负和社会转型的严重政治冲突。美国人借用弹劾这个程序,只是用它以防万一,只是相当于在制约政府权力的"收银机"上,再加上一重保险机制。因此,美国的弹劾也没有必要呈现杀气很重的面貌。在美国,如果一个弹劾诉讼成立,也就是判定被弹劾对象撤职, 在美国的历史上,虽然宪法规定对政府官员有弹劾程序,但是事实上极少使用。在尼克松总统之前,历届美国总统中,被国会提出弹劾动议的,只有安德鲁.约翰逊总统一人,他在最后一刻还是以一票之差被宣告无罪。因此,对尼克松总统提出的弹劾动议,是美国历史上仅有的第二次对总统的弹劾程序的启动。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0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0所谓规范性理论,就是致力于论证社会政治应该怎样安排才是好的。
刘擎 《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0
刘擎 《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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