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判案时,也有两种基本态度。一种是比较被动的,就是强调对于现成具体法律条文的恪守;另一种则是越主动的,就是在宪法精神之下,对于历史进步有一个基本判断,以更接近宪法本意和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场去判。前者比较简单,不容易引起争议,在美国建国早期,这样的情况也许更多一些。而后老要更大的勇气和更高的水平,引发争议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一些。当然美国人习惯于遵守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决。只是,产生争议的裁决,会再成为一轮又一轮的新的司法挑战的起因。如果这种挑战是符合历史进步方向的,那幺,它终有一天会在最高法院产生新的判决,或者产生新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