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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个国家的建立,以最贴近长满野花和青草的地,以最贴寻求真善美的人性,来作为它的立国根本。那幺,即使在这块土地还有许多半兽半人,尚未完全进化的“人”,可是,一遇到问题,在需要明“大是大非”的时候,人们的判断依据和历史进步的方向,在基本人性的标准下,是更容易搞清楚的。这也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相反,假如人们热衷于建立非常宏伟的社会发展理论大夏。在无数的雕梁画栋、仙山琼阁之间,却迷失了最基本的人性的自我,这大概就是把简单题复杂化的结果吧。 因此,面临一个历史前进关口的法官,在可以依据的法律尚有盾,这个矛盾有可能形成不同判决的时候,他的选择应是判断人类进步的方向,站在历史进步的一边。判断的依据就是符合自然法的立国原则,也就是人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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