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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弹劾在美国是怎样的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呢?这是一种属于政府的立法 分支范围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你也许要问,刑事诉讼这类的事情不是属于 司法分支的吗?怎幺会跑到立法分支的国会去了呢?是的,在刑事诉讼中, 弹劾是唯一的例外。它的起诉对象只限于政府官员。也就是说,即使司法分 支的机制失了灵,被某位政府权势官员控制或者破坏了,他也休想因此逃避 法网,在国会还有一个 “法庭”在那里等着他呢。 由于弹劾只针对政府官员,所以,它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很 明显,它只是一个制约权力的机制。这个制约机制在美国的绝大多数州法里 也有。弹劾的做法源于英国,这曾是当年英国的议会除去国王宠臣的有效手 段。当年的英国,弹劾案一旦成立,被弹劾者不仅可以被判处罚金,甚至还 可以判入监狱,甚至判处死刑。这种英国式的弹劾,是英国国会长年累月与 王室冲突的历史产物。随着这一冲突的缓解和消失,弹劾在英国的使用就日 渐衰落。从 1806 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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