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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所有的地方法都不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它的宪法确立了一个民主制度,宪法的修正案,尤其这个修正案的前十条,通常被称为权利法案的,保证了美国每一个“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修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因此,在美国教育下出来的老百姓,对于公民权利是非常敏感的。一方面,他们接受非常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概念;另一方面,他们最关心自己在这个国家拥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享有这些权利。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自由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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