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自由”正是缘于它的“不自由”。当必须支付的代价超过了承受能力,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他开了头。你确定了任何一种自由,都会有人滥用。真正的历史进步往往始于妥协。也许,重要的并不是今天的认识,而是不断思考和认识的过程。作为个人,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拥有武器,但是对于整体人民,拥有武器拥有武装是一个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
只有蒙冤的往事,却无抚痛的忏悔,大约就只能是怨恨不断地克隆。缺乏忏悔意识,只好把惨痛的经历归罪给历史,以为潇洒,以为豁达。好像历史是一只垃圾箱,把些谁也不愿意在沾惹的罪孽封装隐蔽,大家就可以清洁。
史铁生 《病隙碎笔》0
史铁生 《病隙碎笔》0古代生活如看走马灯,现代生活如看万花筒,总之是世态纷纭,变幻无穷。外面刺激多,不期而内面积叠也多。譬如一间屋,不断有东西从窗外塞进来,塞多了,堆满了一屋子,黑樾樾,使人转动不得。那里再顾得到光线和空气。现代人好像认为屋里东西塞实了是应该的,他们只注意在如何整叠他屋里的东西。古代人似乎还了解空屋的用处,他们老不喜让外面东西随便塞进去。他常要打叠得屋宇清洁,好自由起坐。他常要使自己心上空荡荡不放一物,至少像你有时的一个礼拜六的下午一般。
钱穆 《湖上闲思录》0
钱穆 《湖上闲思录》0那时的我们,忽然明白,大学还可以这么过。可以多姿多彩地度过每一天,可以充满理想地活在计划中,可以自由自在地遨游在当下。
反观我们,什么也没有。没有自由,没有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唯一有的青春,却拿来重复地做一样的事情。
李尚龙 《你所谓的稳定,不过是在浪费生命》0
反观我们,什么也没有。没有自由,没有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唯一有的青春,却拿来重复地做一样的事情。
李尚龙 《你所谓的稳定,不过是在浪费生命》0最初,在听说申牧的故事,还有见到他那天,以及后来我反复想到他时,我实则想弄清楚一些问题。比如说,他为什么选择过这样的生活?换言之,这个问题——后来我向来鹤岗生活的人们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实则是,这种逃离,如果我们能称其为逃离的话,究竞能不能通向自由?所谓自由,是从一个地方走到另一个地方吗?就像人站在一个广场,或是一条漆黑的甬道,此刻,面前出现一些不同的分岔,像手指离开手掌那样延伸开去。分岔尽头会是什么?亮光?一片朦胧不清的雾?又或是黑暗?
李颖迪 《逃走的人》0
李颖迪 《逃走的人》0根据当代知识,追寻成功与快乐并不依赖于将个体与他人相连,相反,这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向个体完整展现寻求其他更好选择的机会。自由、适应性、个人选择,在现代道德准则中最受人们珍视。“个人最重要的义务在于对自身负责,而非对他的伴侣或者孩子”,这意味着当代对个体的推崇已经远远超越了想象。不久以前,如果某人对自己的伴侣不满意而寻求离婚,他必须为此作出合理的说明。而今则完全相反,——如果你对于婚姻并非全然满意,你必须提出理由来说服自己维持这婚姻,因为当代文化更致力于让每个人为自己谋求最好的结果。
艾里克·克里南伯格 《单身社会》0
艾里克·克里南伯格 《单身社会》0那幺,如果警察违规作业,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并且成功地如愿拿到了证据,这时怎幺办呢?铁证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惩罚,警察的违规在成功破案的事实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经提到过,《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制造借口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幺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违宪,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我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问你是不是有什幺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等等。也就是说,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条款,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幺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 “咱们法庭上见”了。这是怎幺回事呢? 这些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六十年代是一个全世界都在那里骚动不安的年代。对于美国,六十年代几乎是一个历史分界线。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美国,非常非常不同。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不仅仅是立法取消了种族隔离,它还使得自由派思潮广为流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国大致是雇主说了算的。但是,此后,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浮到了表层上,尤其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比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等,他们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民权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1964年的民权法中有关雇主的规定,涵盖了所有25名以上雇员的企业,该法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国),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因此,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的话,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种族歧视”,担心妇女有孩子要影响工作……等等,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都是违法的。所以,干脆法律规定,这些问题都不准问。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从此,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 到了1972年,美国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权法案”,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超过15名雇员的私人企业,...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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