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中枢的管理又被官僚习气所掣肘,这是中央集权很难避免的结果。中央对很多边远县份的实际情形无法直接获知,只能依赖地方官的报告。这种文书从地方送达中枢常常需要一个月。执笔者铺陈情事,动辄使用自古以来最为华丽的辞藻,可是他们却足不出户,所引用的统计资料也许已经一百年没有修订过。中枢的大厦坐落在无数含糊暧昧所叠砌的基础之上,于是就必须找出自己的行政管理办法。
黄仁宇 《万历十五年》1
黄仁宇 《万历十五年》1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 《韩非子》0
韩非子 《韩非子》0 至于为什么我梦见的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印象,而对那些真正使我非常激动到足以“日有所思,夜有所梦”的印象,却反倒隐藏不见。我想最好的解释方法,就是再利用“梦之改装”的现象中,所提过的心理力量中的“审查制度”来作一番阐释。
弗洛伊德 《梦的解析》0
弗洛伊德 《梦的解析》0人们解释一个国家的成功或者失败时,倾向于过分夸大政体的作用,而忽略人们往政体这个程序里输入什么。 这种夸大,有时候表现为“民主浪漫主义”,似乎一旦民主化,一切问题迎刃而解;有时候则表现为“威权浪漫主义”,似乎一个国家只要采用威权政体,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就会手到擒来。
刘瑜 《可能性的艺术》0
刘瑜 《可能性的艺术》0基于法益侵犯说,一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法益理论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罗翔 《刑法学讲义》1
罗翔 《刑法学讲义》1他们之间有没有什幺性质上的差别呢?通过辛普森案,我们才真正体会到,在美国,检方和辩方是完全平等对抗的两个梯队。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幺区别,检方和辩方就像两支均势力敌的运动队。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幺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幺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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