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伤害涉及的是个体利益,后者有权要求赔偿。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要求进行“赔偿”的是政治实体本身,是普遍的公共秩序遭破坏失灵,因而必须得到修复。换言之,刑事案件首先事关法律,而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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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目的是且只是伸张正义,除此之外,哪怕是最崇高的潜在目的——如纽伦堡审判出庭检察官罗伯特·盖哈特·斯托里所言,纽伦堡审判的高级目标旨在“为希特勒政权制造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完整记录”——也只会偏离法律的主要任务:审核指控,公正裁决,审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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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回应比此前更加简短:被告执行的是“国家行为”,他经历的事,今后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整个文明世界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艾希曼是一头“替罪羊”,如今西德政府为撇清自身责任把他丢给了耶路撒冷,这有违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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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他们想要聚焦的问题是到底发生了什么,而不是犹太人受了什么样的苦。他们非常明确地说,苦难的规模如此之大,“超出人类理解的范围”,描述它的任务应留给“伟大的诗人和作家”,而不属于这个审判庭;不过,苦难的具体事实和诱因却既非超出理解亦非无法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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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纽伦堡,有人问一位将军:“您以及所有心怀荣誉感的将军们怎么可能如此盲目效忠于一个谋杀犯?”回答是:“评判上级命令不是士兵的任务,让历史或天上的上帝作出审判吧。”(语出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将军,他在纽伦堡被判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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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决”过程中许多极致的恐怖和痛苦(常见于典型的德国人或者完美的官僚人群)都可以追溯到一种本来奇怪,在德国却司空见惯的看法上去:认为守法不仅是遵守法律,还意味着像法律制定者一样行事。于是,人们都确信,当行多于职责所需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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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犹太人如同遭灭顶之灾的吉普赛人一样,也是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那么杀死犹他们还能算是罪大恶极么?艾希曼究竟是以人类破坏者还是以文化破坏者的身份受审?一个杀人犯是否因为在杀人过程中同时破坏了一种文化而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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