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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的 弹劾,与英国有极大的不同。美国从成立开始,就是一个由民主程序产生政 府各个分支的国家。因此,它没有一个英国那样的历史重负和社会转型的严 重政治冲突。美国人借用弹劾这个程序,只是用它以防万一,只是相当于在 制约政府权力的 “收银机”上,再加上一重保险机制。因此,美国的弹劾也 没有必要呈现杀气很重的面貌。在美国,如果一个弹劾诉讼成立,也就是判 定被弹劾对象撤职,没有更重的处罚。因此,美国的弹劾更少 “法庭”的味 道,而更多一些权力制约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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