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
我想起之前看过的一本书,说要给予警察自由腐败的空间。因为,“工资这么少,他们必定会意识到腐败不仅可以接受也是必须的。然后他们会加倍效忠于政权:首先,他们会感谢政权给他们敛财的机会;其次,他们会明白,如果他们三心二意,将很可能失去特权并被检控。”
刘子超 《失落的卫星》0
刘子超 《失落的卫星》0要知道握有国家军事和财政大权的最高长官,一言一行都受到万民的注视和关怀。元老院既不是由人民中选出,没有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力,更不能激起公众爱戴的情绪,只是把逐渐消失的权势,完全寄望于自古以来的舆论基础上,但是这种基础不仅脆弱而且有随时倒塌的可能。共和国成效良好的理论在不知不觉中消失,转而让位给顺乎自然而又货真价实的君主政体。就像罗马的自由和荣誉相继传到行省那样,不论是否有意和所得的成果如何,共和国历久不变的传统也逐渐产生变化。安东尼时代的希腊历史学家,抱着幸灾乐祸的心态在一边说风凉话,虽然罗马的君主忌讳使用国王的称号,却握有帝王的全权。
爱德华·吉本 《罗马帝国衰亡史》0
爱德华·吉本 《罗马帝国衰亡史》0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如果凶手是判罪了,那幺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幺会出现不统一呢?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在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幺可说的。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强势。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在美国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我们发现,当中国人常常以“好”,“不好”, “坏”这样的字眼去作道德评判的事情,在这里往往是通过立法尽量把它归入法律的范畴,并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刚来的时候,和美国人聊天,立即发现我们和他们之间有一个很大差别,就是我们在评论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时候,他们经常只是简单地说:“这是合法的”以及“这是非法的”。也许,在当时美国人的概念中,他们已经是“自由独立的美国”了。在他们看来,总统不是什幺必要条件,中央政府也不是什幺必要条件,他们有关自由独立的美国的理想,才是一个必要条件。他们认为,当他们向全世界宣布他们的理想的这一天起,美国就已经建立起来了。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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