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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邪恶》名言名句
共收录354个《平凡的邪恶》的句子:(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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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邪恶》名言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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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邪恶》经典语句
/摘抄根据受欢迎度排序,通过这些《平凡的邪恶》语录可以了解《平凡的邪恶》的特色。
犹太人被从公务员队伍(在德国包括所有从语法学校到综合大学的教学岗位,以及包括广播、戏剧、歌剧、音乐会的大部分娱乐产业)中剔除出去。总体而言,就是把他们踢出公共领域。但是,私人企业直到1938年以前都未被波及,法律界和医学界禁止犹太人从业则是到后来才一步步完成的,虽然犹太学生被大部分高校开除,而且再无任何学校可去。在这些年里,犹太人移民的速度并不惊人,而且有条不紊。货币管制虽然令犹太人不大容易把他们的钱财带到国外,但并非毫无可能,犹太人至少可以带走财产的一大部分,况且非犹太人也要面对一样的问题。这种情况还要追溯到魏玛共和国时期。有相当数量的零散个体行动,强迫犹太人以荒诞的低廉价格变卖财产。不过这些往往发生在小城镇,而且实际上都是由一些无组织的、“个人主义的”、野心勃勃的冲锋队员,也就是所谓的S.A.所为。这些人中,除军官阶层之外,大部分都来自下等阶层。警方的确从未制止过这些“逾矩”行为,但是纳粹高层对他们的做法并不感到高兴,因为他们影响到了整个国家的不动产价格。移民当中,除政治避难者以外都是年轻人,他们意识到自己在德国没有前途。由于很快发现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没有出路,一些犹太移民在此期间又重返德国。当被问到如何协调对犹太人的个人感情同自己加入的这个党所激烈倡导的反犹主义之间的矛盾时,艾希曼用一句格言作答:“车到山前必有路。”犹太人也总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他们生活在一个傻瓜天堂。其间有几年,甚至连施特赖歇尔都在谈“合法解决”犹太人问题。1938年11月水晶之夜,七千五百家犹太店铺的玻璃被砸,所有犹太教堂置身火海,两万犹太人被押送到集中营。这次有组织的集体迫害,就是要把犹太人驱逐出这个傻瓜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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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犹太人的“帝国代表大会”是国家所有社区和组织的联合会,1933年9月由柏林社区发起成立,绝非由纳粹指定。用他们的话说,纽伦堡法案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基准,令德国人和犹太人能够实现互相容忍”。对此,柏林社区成员之一、一名激进的犹太复国主义者补充道:“在任何法律下都可以生活。但如果完全忽视什么合法、什么不合法,人就没法生活。一个有用的、受人尊敬的公民,也可以成为一个伟大民族中的少数族群之一员。”(Hans Lamm, Über die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Judentums ,1951)因为希特勒在1934年罗姆叛乱中解除冲锋队的权力(冲锋队褐衫军基本上要为早年的集体迫害负全责),因为犹太人蒙在鼓里,对势力日益庞大的党卫军黑衫军毫无察觉(党卫军摒弃了艾希曼常说的“冲锋队方式”),他们普遍相信可以采用权宜之计,甚至自告奋勇要合作“解决犹太问题”。简言之,当艾希曼最初涉足犹太事务时(四年后,他已经堪称这方面的“专家”),当他初次接触犹太高层时,复国主义者和同化主义者都大谈特谈“犹太复活”、“德国犹太人的伟大建设运动”,他们自己内部尚且在有关犹太移民合意性这个意识形态问题上争论不休,就好似这件事的决定权在他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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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理想主义者”,按照艾希曼的看法,不单纯相信某一“信念”,也不是不偷盗、不行贿者,尽管这些品质不可或缺。一个“理想主义者”为理念而活 ,所以他不能成为一个商人;一个“理想主义者”时刻准备为他的理念牺牲所有,特别是,牺牲所有人。他曾对审讯的警官说,假如命令他处死自己的父亲,他也会照办。他并不仅仅在强调自己执行命令以及对命令的严阵以待到了何种程度;他还想要告诉人们,他这样的“理想主义者”的行事作风素来是什么样子。同其他完美的“理想主义者”一样,艾希曼当然也有个人情感;但是,假如情感同他的“理念”发生冲突,他绝不会允许情感影响他的行动。艾希曼认识的最伟大的犹太“理想主义者”是鲁道夫·卡斯特纳博士。从匈牙利运送犹太人期间,艾希曼同他进行过磋商,并且达成协议:艾希曼同意让几千犹太人“非法”离境、转移到巴勒斯坦(火车事实上由德国警察监管),条件是把集中营里的数十万犹太人“安静有序”地转移到奥斯维辛。几千位声名卓著的犹太人和复国主义青年组织的成员因为这一协议而得救。用艾希曼的话说,他们是“最好的生物材料”。卡斯特纳博士,按照艾希曼的理解,为自己的“理念”牺牲了犹太同胞,乃理所应当之事。本雅明·哈拉维法官,艾希曼审判的三位法官之一,曾经主持过以色列的卡斯特纳审判。当时,卡斯特纳就与艾希曼以及其他纳粹高官合作一事为自己辩护;在哈拉维看来,卡斯特纳“把灵魂卖给了魔鬼”。现在,魔鬼就站在审判席上,可魔鬼到头来竟是个“理想主义者”。尽管会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出卖自己灵魂的人很有可能也曾是一个“理想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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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3月,合并(奥地利并入帝国)之后,他被派往维也纳组织移民。这件事在德国尚不为人知。直到1938年秋天,德国国内的传闻依然是,犹太人之所以离开是出于他们自发的强烈意愿,而并非受迫。德国犹太人之所以笃信这一传闻,主要因为,纳粹于1920年拟定的纲领同魏玛宪法的命运相似,从未被正式废除;“二十五点”也从来没有被希特勒宣布为“不可变更”。后来发生的事件可以说明,当时规定的反犹条款根本是小巫见大巫:犹太人没有完整的公民身份,不能担任公务员职务,被清除出媒体行业,所有在1914年8月2日(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取得德国公民权的犹太人,将被剥夺公民权,这意味着他们将被驱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民权应当立即被剥夺;不过,对大约一万五千人的整体驱逐却是五年之后才开始的,当时人们还以为驱逐已经彻底结束。每天都有犹太人被运送到波兰边境的兹邦申,并迅速被关进集中营。)纳粹官员从来就没有把党纲当回事,他们为参与到一场运动中来而感到自豪。运动不同于一个政党:运动不受纲领制约。即便在纳粹夺权之前,“二十五点”也不过是对政党制度的妥协,以及对那些关心他们所加入的政党有着何等党章的老派选民的安抚。艾希曼,如我们所见,并不受制于这类可悲的习惯;当他在耶路撒冷法庭之上说他不知道希特勒的纲领时,很可能说的是实话:“党纲不重要,你知道你加入了什么。”而犹太人则循规蹈矩到将“二十五点”熟记于心并坚信不疑。只要有违背法定党纲的事发生,他们就会归结为是未受正规训练的成员或团体暂时的“革命性越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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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德国法学界甚至生动地称之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崇高行动,基于“统治权力的实践”[E. C. S.Wade,British Year Book for International Law ,1934];于是,“国家行为”完全不受法律制约,而其他所有的命令和指示,至少在理论层面,仍然受到司法监管。如果艾希曼的所作所为属于国家行为,那么他的上司,一直到国家元首希特勒,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被任何法庭所审判。“国家行为”说,与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哲学观如此一拍即合,他再试一次也不足为奇。令人惊讶的却是,在法官结案陈词之后、宣布判决之前,他竟然没有把上级命令当作减刑情节重新提出。)在这一点上,人们可能会庆幸,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审判,即便对与犯罪过程不相关的陈词,也不会因其无关紧要、不够客观而弃之不理。因为很显然,事情并不像立法者们想象得那么简单。普通人生来对犯罪有排斥力,要弄清楚一个普通人要花多长时间去克服这种自然能力,一旦达到那个极值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也许对法律意义不大,但却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对于这个问题,阿道夫·艾希曼案件提供了一个再准确不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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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犹太人而言,在毁灭本民族的过程中担任犹太领袖,无疑是整个黑暗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这种行为人们早有耳闻。不过,还是在劳尔·希尔伯格的教科书式著作《欧洲犹太人的毁灭》(我之前提到过)里,其中可悲又可鄙的细节才首次被曝光。论及合作,高度同化的中西欧犹太中央社团与大量以意第绪语为母语的东欧犹太人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无论在阿姆斯特丹还是在华沙,在柏林还是在布达佩斯,犹太官员被委托拟定人员及其财产名单,从被遣送者手中收取钱财用作其乘车费和灭绝费,监督清空公寓,提供警力协助抓捕犹太人,再把他们带到火车上,直到最后,把犹太社团的财产有序上交充公。他们分发黄色星标,有时候,比如在华沙,“出售臂章成为一项常见业务。当时有普通的布质臂章和可清洗的高级塑料臂章”。在他们受纳粹启发(而非胁迫)所作的宣言中,我们仍能感觉到他们多么享受于这份新近获得的权力。如布达佩斯委员会第一次声明所示,“犹太中央委员会被赋予全权处理一切犹太精神和物质财富以及全部犹太人力资源”。我们知道犹太官员成为杀人工具时的感受:他们就像“在船将倾覆之际,为安全抵达港口放弃大部分珍贵货物”的船长们,就像“牺牲一百人换取一千人的性命,牺牲一千人换取一万人的性命”的营救者。真相更加残忍。比如在匈牙利,卡斯特纳博士以牺牲大约476000人的代价解救了整整1684个人。为了不让生死变成“盲目的偶然事件”,则需要“真正的神圣原则”,作为“孱弱的人性之手的操纵者,写下那些默默无闻者的名字,决定他们的生死”。那么“神圣原则”又是如何挑选幸运之人的呢?是那些“毕生都在为孜布尔 [2] 奔波”的人,比如犹太长老以及“最杰出的犹太人”——卡斯特纳的报告如是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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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3 德国社会的八千万人,曾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以相同的自欺欺人谎言和愚蠢隔绝于真相和现实之外,所有的这些自欺、谎言和愚蠢也都深深根植于艾希曼的头脑。战争期间,对所有德国人民影响最深的谎言是那句“德意志民族的命运之战”。发明这个口号的不是希特勒就是戈培尔。从三方面看,它更易令人自我蒙蔽:它首先暗示出,这场战争并非普通的战争;其次,它是由命运而非德国所发起的;第三,它事关德国人的生死存亡,不是消灭敌人,就是被敌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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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3 到最后,他这里依旧是处理“敌人,犹太人”的唯一官方部门(艾希曼,盖世太保局IV-B-4)。然而事实上,他已经失去了垄断地位,因为所有的部门和机构、州省和党派、军队和党卫军,此时都在忙于“解决”那个问题。再者,不容忘记的一点是,所有这些手执大权的机关单位竞争激烈。这种竞争关系对于他们的受害人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他们在事业上都有着同一个目标:将犹太人赶尽杀绝。这种竞争精神当然激励每一个人忠于自己的组织,直到战争结束,这精神仍然存在,只是现在起的是反作用:每个人都渴望通过牺牲别的组织来“为自己的组织脱罪”。P79 马达加斯加计划一直旨在扮演掩护的角色,其真正目的是要为从生理上灭绝西欧地区所有犹太人做进步准备(对波兰犹太人的灭绝并不需要这样的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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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1 早在德国本土遭遇战争恐怖之前很久,杀人灭绝机器就已被提上日程并经过了精心打磨。无论是在捷报频传的岁月,还是节节溃败的战争末期,其错综复杂的官僚机制都始终如一地精确运转。起初,当人们可能还有良知的时候,担任指挥角色的精英层,尤其是高级党卫军军官几乎没有人倒戈或变节;只有当德国战争败局已定时,他们才开始冒头。另外,这些背叛的规模从来就没有大到推翻纳粹杀人组织的程度;并且,这些个人行为并非出于怜悯,面是贪腐;背叛纳粹不是出于良心发现,而是希望在苦日子到来之前积一些钱财和人脉。P122 如艾希曼所述,最有力的良心安慰剂是一个简单的事实:他看不到哪怕一个人,任何一个人,真正反对“最终解决”。在占领须土上建立伪政府的同时,总是伴生着一个犹太中央组织;我们随后还会发现,纳粹未能建立傀儡政权的地方,便无法获得犹太人的合作。尽管伪政府的成员通常来自反对党派,但犹太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都是当地声名显赫的犹太领袖,纳粹赋予他们很大权力,直到他们自己也被火车带走。P131 不过,真相是,无论在地方还是国际上,都存在犹太社团组织、犹太党派和社会福利组织。犹太人无论在哪里生活,都有公认的犹太领袖;而这些领袖,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出于何种原因,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同纳粹合作。真相是,假如犹太人民的确没有组织、没有领袖,那么就会乱象丛生,灾祸遍地;但是那样一来,受害者的总数则很难达到四百五十万到六百万之间。P133 我们这里只需顺便提一下德国国内所谓的”内心流亡”。那些人大都供职于第三帝国,甚至有的身居高位;而在战争结東之后,他们告诉自己和整个世界,他们一直“从内心反抗”纳粹专政。此处的间题不是他们是否在说谎,而是,在这个被重重秘密包裹的希特勒政权下,“内心反抗”竟是保守得最好的秘密。在纳粹的恐怖形势下,这几乎成了心照不宣之事。有一位著名的“内心流亡者”,认为自己刚正不阿。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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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8 文明国家中的法律认为,即便人的本能欲望和喜好有时会导向杀人,良知的声音也会对每个人说“你不得杀人”。所以,希特勒的法律才要求良知的声音告诉每个人“你可以杀人”,尽管屠杀的组织者完全清楚,杀人有违大多数人的正常欲望和喜好。第三帝国的罪恶,已经失去了大多数人认识的那个本质一一罪恶不再以诱惑的形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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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3 同样的事情,在希特勒这样一个策划“最终解决”的孤独阴谋家(从未有人谋反,假如有的话,也是谋反者甚少、执行者甚多)眼里,属于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可以抛开经济和军事考量得到优先执行;对艾希曼而言乃属朝九晩五的工作,有好有坏;而对犹太人而言,真的就意味着世界末日。数百年来,无论对错,他们已经习惯把自己的历史解读为漫长的苦难故事,跟检察官在审判的开场白里所说的一模一样。然而长久以来,这种态度背后一直盘踞着“以色列人民将会活下去”的必胜信念。犹太个体、犹太家庭也许会死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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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81 丹麦犹太人的故事可以自成一篇,丹麦人民及其政府的表现在整个欧洲国家里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一无论这些国家被占与否、是否为轴心国的伙伴国、是否中立或是否真的独立。这个故事完全可以成为政治学专业学生的必读,让他们了解到,在拥有绝对暴力优势的对手面前,非暴力行动和抵抗当中凝聚着多么巨大的潜力。P185 那个“冷酷”的理想一一也许除了少数几个濒临精神错乱的暴徒之外纯粹是一场自欺欺人的神话,背后掩盖的是不惜一切代价唯命是从的残忍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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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69 审判的目的是且只是伸张正义,除此之外,哪怕是最崇高的潜在目的一如伦堡审判出庭检察官罗伯特盖哈特·斯托里所言,纽伦堡审判的高级目标旨在“为希特勒政权制造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完整记录”一一也只会偏离法律的主要任务:审核指控,公正裁决,审慎量刑。P291 人类的真正本性是:任何行为一旦发生并且被人类历史记载下来,它就会一直潜伏下来,哪怕时过境迁。没有哪种惩罚具备阻止犯罪行凶的威慑力量。相反,无论惩罚的力度有多大,只要一种特定的罪行出现过次,重现的机会就远大于首次出现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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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95 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人眼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绳来看,这种正常比所有残暴加在一起更加可怕,因为它意味着,这类新的罪犯,这些实实在在犯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是在不知情或非意的情况下行凶作恶的,这也是纽伦堡审判中被告及其律师反复强调的。P309 当时的第三帝国是由一群罪犯统治的,对他们来说,既谈不上什么主权,也谈不上什么公平几乎没有任何说服力。一方面谁都知道,罪犯的类比,只在特定的范围内适用,用在此处显然不妥;另一方面不可否认,所有这些罪都发生在“法制”秩序之内。这才是这些罪最特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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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利用这个机会“塑造完整形象”的做法是否正确且明智,法官们同检控官之间可能展开过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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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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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汉娜·鄂兰
《
平凡的邪恶
》简介:
《平凡的邪恶》是汉娜·鄂兰所著、施奕如翻译的纪实类图书,2013年由玉山社出版,副标题为“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审纪实”。该书基于作者1961年作为《纽约客》特约记者对纳粹战犯艾希曼审判的现场观察,剖析其在执行“最终解决方案”中的具体职责,提出“恶的平庸性”概念,原书名为《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全书通过艾希曼从万湖会议到集中营运输管理的执行过程,揭示系统性恶行如何通过普通官僚的服从机制实现。书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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