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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邪恶》名言名句
共收录354个《平凡的邪恶》的句子:(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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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邪恶》名言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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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邪恶》经典语句
/摘抄根据受欢迎度排序,通过这些《平凡的邪恶》语录可以了解《平凡的邪恶》的特色。
他被指控的内容并非罪行,而是“国家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对此都没有司法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imperium non habet]);他是在奉命行事,用塞尔瓦蒂乌斯的话,“若国家胜利了,他的所作所为会令他加官进爵;若国家失败了,则会令他命丧黄泉”。(所以戈培尔曾在1943年宣布:“我们要么以所有时代以来最伟大的国家领袖身份,要么就以罪大恶极的罪犯身份被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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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则由欺骗、自欺以及令人发指的愚蠢写就的反面教材吗?或者又是一例死不悔改的罪犯当他的罪行已经成为现实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再也无法面对现实?……德国社会的八千万人,曾以相同的方式,以相同的自欺欺人、谎言和愚蠢隔绝于真相和现实之外艾希曼无论是在阿根廷还是耶路撒冷所表现出的令人震惊的认罪态度,与其说是他本身具有的自欺欺人的犯罪能力,还不如说是因为构成普遍性且被普遍接受的谎言体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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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根本就不像某个证人所说的“天生奴性”,与冒险家、玩世不恭、虚无主义者也都沾不上边。他至死不渝的追求,是“成功”;据他所知,这是衡量“上层社会”的标准。审判书中说他“闭耳不听良心的声音”。他不那样做不是因为他没有良知,而是因为他的良知在以一种“高尚的声音”,以他身边“高尚的人群”发出的声音发声。我们这里只需顺便提一下德国国内所谓的“内心流亡”。那些人大都供职于第三帝国,甚至有的身居高位而在战争结束之后,他们告诉自己和整个世界,他们一直“从内心反抗”纳粹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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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对本民族进行分门别类,是一场严重的道德灾难。这是因为,每个要求获得“例外”的人,也就等于间接承认了这个等级原则;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在忙于争取“特殊情况”以求特殊对待之时,没有人明白这一点……(P141)有不少人,尤其在文化精英当中,仍然对德国曾驱逐爱因斯坦而公开表示惋惜。可是他们并未意识到,与之相比,杀害身边某个普通的小汉斯·科恩却是一宗更大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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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指出,由于公众以及少数教会高层人士的愤怒抗议,德国国内不得不停止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安乐死。然而,当毒气杀人的对象变成犹太人以后,这样的抗议之声却再也听不到了,尽管其中一些屠杀中心就位于当时的德国领土,尽管周围居住的都是德国人。无论如何,这样的抗议在战争之初的确是有过的;先不谈“安乐死教育”的效果,人们对待“通过毒气无痛致死”的态度很可能随着战争进程发生了改变。这种事情很难进行考证。没有档案资料予以支持,因为整个工程的保密性很高,没有一名战犯提及过此事,甚至纽伦堡医学法庭上的被告也没有过,后者在安乐死问题上却引述了大量的国际性文献。也许他们忘记了公众舆论的风向,也许他们从未关心此事,因为他们错误地以为,他们“客观科学”的态度比普通的与论观点更加先进。不管怎样,还是有一些值得相信的见证者。他们很清楚,他们的邻居不会再有眼自己一样的震惊反应。他们的战争日记里记载了一些珍贵的故事在整个德国道德崩溃之后,那些故事流传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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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尾声时,人人都已知道,随着侵略武器技术的发展,接受“犯罪性”作战已自在所难免。《海牙国际公约》对战争罪的定义是基于对士兵和平民、军队和后方家园、军事目标和不设防城市的区分,而今,恰恰是这些区别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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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伤害涉及的是个体利益看,后者有权要求赔偿。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要求进行“赔偿”的是政治实体本身,是普遍的公共秩序遭破坏失灵,因而必须得到修复。换言之,刑事案件首先事关法律,而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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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漏洞的背后是法官们的无助——理解罪犯本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耶路撒冷的法官们彼时则明显体会到—种无助感。公诉方将被告描述成一个“邪恶的虐待狂”,’这显然是个错误。可是,即便法官们在这一点上做到了不对公诉方亦步亦趋,或者就算再进一步,指出公诉方的自相矛盾之处——豪斯纳一方面想要审判他所见过的世上头号变态恶魔,另一方面又要审判这个恶魔身上潜藏的“众多跟他一样的人”,甚至还要审判“整个纳粹运动和反犹主义”——对于理解罪犯也都无济于事。法官们心知肚明的是:若相信艾希曼是个恶魔,那么也就高枕无忧了;尽管那样一来,以色列的审判工程即便不会土崩瓦解,至少也会魅力尽失。毕竟,你不可能把全世界的眼球和来自四面八方的记者都吸引到这里,却只给人家看看被告席上的杀人狂魔。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人跟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绳来看,这种正常比所有残暴加在一起更加可怕,因为它意味着,这类新的罪犯,这些实实在在犯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是在不知情或非故意的情况下行凶作恶的,这也是纽伦堡审判中被告及其律师反复强调的。在这—点上,艾希曼案的证据甚至比审判主要战犯时的呈堂证供更具说服力;这些主要战犯为良心辩白,轻易就遭到了驳回。他们—面说,职责使然不得违抗“上级命令”;一面又吹嘘说,偶尔会拒绝服从。这些被告明显在撒谎,唯有一项证据尚能证明他们是有罪责意识的——在战争结束前的几个月,纳粹,尤其是艾希曼隶属过的那些犯罪组织,一直忙着销毁他们的犯罪证据。可这个证据更是靠不住。它顶多能证明这样一个共识:大屠杀的法令刚刚颁布,还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或者用纳粹的话来说,在把人们从”次等人的束缚“,尤其是“犹太长老”的统治中“解放”的战争中,他们输了。简言之,它无非证明他们承认战败。假如胜利了,他们中间还会有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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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国家行为理论的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raison d'etat),那么我们对问题的理解或许多多少少能够深入一些。根据国家利益理论,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维系国家的生存、保障其法律的运作,但国家行为遵循的准则却不同于该国公民的行为守则。这就好比,发明法律准则的初衷虽然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和战争,可是法律本身却需要暴力机器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同理,一个政府也不得不采取一些通常被认为是犯罪的措施,以确保自身及其法制的存在。战争总是以这样的理由被合法化,然而国家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国际关系领域,文明国家的历史对此提供了许多例证:从拿破仑刺杀昂基安大公,到社会主义领导人马提奥第遇害——墨索里尼很可能是幕后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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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维辛恐怖的本质有别于迄今所有暴虐行为,却只被公诉方和法官当作犹太历史上最恐怖的种族屠杀而已。他们由此认为i,从纳粹党早期的反犹主义到《纽伦堡法案》,再到德国排犹运动,直到最后的毒气室,贯穿着一条直线。然而,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看,这些“犯罪”无论在量的层面还是质的层面,都不可同日而语。反对耶路撒冷法庭、主张成立国际法庭的人不及其数,其中也不乏知名人士,但只有一个人清晰而坚定地宣称:“对犹太人的犯罪也是一宗对全人类的犯罪”,“因此裁判权只能交付一个代表全人类的法庭”。这个人就是雅思贝尔思。总而言之,耶路撒冷法庭之所以是个败笔,是因为它没有正确处理三个基本问题。这三个基本问题从纽伦堡法庭成立之日起就广为人知并 引发众议——如何解决战胜国法庭妨害公正的问题,如何明确定义“反人类罪”,如何正确认识犯这种罪的新型暴力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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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让生存人选落入「盲目命运」手中,需要「真正的神圣原则」,以「引导负责拟定名单的那只颤颤巍巍的手,写下陌生的姓名,决定这些人的生死」。依此「神圣原则」谁才能雀屏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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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督新教传教士瓦特·麦都斯(Walter Henry Medhurst)于1817年来华,1837年曾编纂译本中英辞典,其中采用犬部的「犹」字来指称尤太人,原因是他认为尤太人并非善类,而且中国古代惯以「犬」部的字称呼周边的蛮族,如北方的狄族,因此麦都思可以不使用天主教原有的「如得亚」(Judah / Jew)而选择犬部的「犹太」,带有贬低意味。针对麦都思的观点,本人与许多学者都可以采用「尤太」一词以示反对。请参阅Zhou Xun, Chinese Perceptions of the 'Jew' and Judaism: A History of the Youtai(周逊《中国对「尤太」与尤太教的看法:尤太人的历史》),Richmond: Curzon, 2001, p.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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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有一个非常局限的题目,如书名所示。在一篇审判报道中只应谈及审判如何进行,或从伸张正义的角度看理应如何进行。如果这个审判所在国整体局势对审判的走向举足轻重,那么也必须将其考虑在内。这里要处理的既不是犹太民族有史以来遭遇的头号灾难史,也不是要陈述极权统治制度或者追溯德国犹太人在第三帝国的一段历史,更不是要撰写一篇关于恶的本质的学术论文。每一场审判的中性,都是被告这个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这个人有他自己的故事,是一个糅合了各种属性、特征、行为方式和生活境遇的独一无二的合成体。除此之外,比如犹太民族的流散历史、反犹主义或德国民众以及其他民族的行为,或者当时的意识形态、第三帝国的统治机器......只有当这一切为审判提供背景、能够再现被告犯罪的具体情境时,才能左右审判。被告没有涉及的事情或对他从未发生过影响的事情,法庭审判必须不予考虑,庭审报道也必须不予采纳。毫无疑问,人、案情事实以及庭审本身都抛出了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超出了耶路撒冷要解决的问题......这样做当然还远远不够,我绝对可以想象得到,在洞悉事实后定会展开一场对其普遍意义的讨论;而讨论越是原封不动地就事论事,可能就越有意义。艾希曼既不是伊阿古也不是麦克白,更远远不具备查理三世那种“成为恶棍”的决心。除了不遗余力地追求升迁发迹,他根本就没有别的动机;就连这种不遗余力本身也没什么罪,他肯定不会杀害他的上司而取代其位置。用大白话说,他只是从未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恰恰同样出于缺乏想象力,他才能够一连数月坐在一位出生于德国的犹太警察对面接受审问,对人家倾吐衷肠,一次又一次解释为什么他在党卫军只干到了中校,说没有继续晋升并不怪他。他对过去发生的事情心知肚明,在对法庭的最后陈辞中,他还说到了“国家对价值的颠覆重估”,他并不愚蠢。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不思考注定他成为那个时代罪大恶极的罪犯的。而“不思考”跟愚蠢完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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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法律科学的层面探讨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只有两个范畴可以派上用场。它们分别是“不受法律制约的最高行动”和“依照上级命令"行事。所有审判中的法官们其实只是基于大量事实、某种程度上在自由宣判,而并没有诉诸规范和法律规定的尺度。它关系到人的判断力之本质及其效力。我们在这些审判中要求的是,即便人们真的出了自己的判断——而且在此类处境下做出与其所处政体环境的统一意见截然相反的判断——之外再无任何其他依据,也要有分别是非的能力。眼前的这份报告,要告诉读者,耶路撒冷在匡扶正义的道路上究竟走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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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特别行动队的报告外,所有同此事相关的书面材料都必须遵守严格的“语言规则”,很难在这些资料中找到诸如“灭绝”、“清除"、”屠杀“这类明目张胆的词汇。杀戮被替换成了”最终解决“、”外迁“、”特殊处理“;遣送至特莱西恩施塔特,也就是为优等犹太人准备的”老年营“,称作”更换居住地“,而其他的遣送被冠名为”迁居“......无论这些语言规则因何而起,事实证明,这套语言极大地促进了来自不同部门的人员遵守秩序、有条不紊;而他们彼此间的通力合作,乃是这项事业成败之关键。另外,”语言规则“本身就是一个代号,它在日常语言中叫作谎言。(P88)所有正常人在目睹生理折磨时,都会产生本能的同情,这些人将如何说服自己的良心呢?显然希姆莱的本能反应更加强烈,他设计的计策很简单,而且应该十分奏效:让这些本能转向,不再对他人,而是对自己产生同情。于是,人们不再说:我对这些人做了多么可怕的事!而是说:我得承受多大的痛苦才能完成这可怕的任务!这任务给我造成了多么沉重的负担。(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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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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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汉娜·鄂兰
《
平凡的邪恶
》简介:
《平凡的邪恶》是汉娜·鄂兰所著、施奕如翻译的纪实类图书,2013年由玉山社出版,副标题为“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审纪实”。该书基于作者1961年作为《纽约客》特约记者对纳粹战犯艾希曼审判的现场观察,剖析其在执行“最终解决方案”中的具体职责,提出“恶的平庸性”概念,原书名为《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全书通过艾希曼从万湖会议到集中营运输管理的执行过程,揭示系统性恶行如何通过普通官僚的服从机制实现。书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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