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不容置疑的是,积极反抗几乎仅仅来自左翼政治团体,而不关乎犹太长老阶层。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是,东欧犹太人具有隔都心态。对此,汉娜·阿伦特予以激烈驳斥。同时遭到驳斥的还包括劳尔·希尔伯格的阐释方案。把犹太上层的被动姿态追溯到一种特殊的犹太心态上来,在她看来只是在为反犹主义永久化提供消极论据。事实上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东欧犹太人的行为方式在本质上与其他民众团体有何不同。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汉娜·阿伦特在解释受害者为什么会合作时就描述过那些条件。批评她的人当然不会疏于指出这里的矛盾之处。党卫军的人在隔都中难以想象的恐怖生存条件下,竟会服从某些犹太领导集团。这一点尽管匪夷所思,但并非不可理解。犹太民众对于灭绝措施,无论在道德还是政治层面,都没有做好准备。这些措施首先以一种发散性的态势进行,从而令灭绝命令之下一再萌生的幸存希望失去了根基。假如汉娜·阿伦特对犹太人组织同纳粹当权者的合作能够作出更有力度的区分,效果就更好了。1936年以前,盖世太保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就有过合作。同样不容争辩的事实是,无论对哪一方,这些目标都是消极性的。对犹太民众团体进行完整异化,无疑为推行纳粹反犹纲领创造了关键性的前提条件,同时又不会有优势人群采取有影响力的反抗行动。犹太复国主义团体起初间接促进了这个过程。不难证明的是,即便在复国主义运动中,也存在一种植根于普遍时代潮流的、亲近纳粹意识形态的倾向。纵然信仰犹太教的德国公民中心协会在1933年以前曾明确表态,反对纳粹对犹太人施加死亡威胁;可是到1938年,在德意志犹太人全国代表大会(即中心协会的后继组织)里,主流观点却成了暂且容忍专制政府。这并未从根本上影响事态的走向,因为犹太人外迁之所以受阻,首要原因在于外汇金额不足以及移民接收国的拒绝姿态。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汉娜·阿伦特利用《纽约客》委托给她的任务促成了一个机会:在她看来,纽伦堡审判当时并未得到足够认真的对待,而借由艾希曼审判正好可以直面纳粹犯罪的动机。首先是理论兴趣。研究“这场灾难中全部阴森可怖的、在现实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而不夹杂任何成文材料的干扰”。如此一来也就触及到了她后来在副标题“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中涵盖的基本主题。在她而言,这并不算新鲜事物。她在1951年出版的《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已经给出证据,表明那套罕见的“最终解决”新方案,实际上是帝国主义殖民政策下“政府组织大屠杀”的雏形。这种新在于,它脱离了任何道德维度;同时,实现它不需要外界诱因,也并无可见的目的。在那本书中她指出,纳粹的灭绝体制趋向于在完全无外界刺激的条件下运转,并且把罪行变成了家常便饭。一旦有了这种习以为常,良知的呼唤就成了对牛弹琴。除了想要借助艾希曼审判来检验这类泛泛之谈,她还对审判的历史意义从头到尾进行了审视,并认为审判将会表明,“在自我毁灭的道路上,犹太人的助纣为虐达到怎样惊人的程度”。这种说法纵然不乏夸张,但并非无凭无据。在对材料进行彻底研究之前,她就已经暗示过,犹太委员会和犹太人组织对执行“大屠杀”负有连带责任。实际上,所有针对她的书的尖锐批评,都是把上面这个观点当作了靶子;即便不是逐字逐句,许多批评者也还是指责她把犹太人写成受虐者,或如犹太宗教哲学家盖尔肖姆·肖勒姆那样,说她对犹太人民缺乏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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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均证明,艾希曼说的是事实,还有虚荣心作祟,正如阿伦特指出的,他的良知总是阻碍着他。在所有对历史研究举足轻重的问题上,艾希曼的陈述都是有误的。这并非他故意为之,而是调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行事程序所致。他们把两千多份档案资料摆在他面前,其中还包括不尽可靠的证人证词,整个事件甚至还营造出一个固定形象;为了不让人们指责他的供述不可靠,这个形象反倒在许多方面都很适合他。由于艾希曼的陈述被镶嵌在预先设定的程序模式当中,审判错失了对历史进行启蒙的机会。检察机关完全无法想象,纳粹专政的灭绝机制竟然不是统一组织,相反,窝里斗的情形不断,且并无明确的决策过程。汉娜·阿伦特正确地指出:对于指控艾希曼对被占苏俄领土和波兰总督府的遣送活动负责,法庭的支持是错误的。不过法官们还是没有采纳某些言过其实的话,比如穆斯曼诺的证词——按照他的说法,艾希曼直接受命于希特勒。控方从心理层面无法理解为什么许多重要事件就连艾希曼也是间接获知,并且还高估了他所在的第四局B-4科的势力范围。根据鲁道夫·赫斯的著名供述,很显然,希特勒是在1941年7月1日下达的灭绝令;尽管这与证人的说法并不相符,但艾希曼也给出了类似的说法。另一边,迪特尔·维斯利策尼在纽伦堡的供述以及后来对相关语境的调查却表明,有计划地过渡到系统大屠杀的日期是在1942年初。对此,艾希曼关于他在1941年10月造访明斯克和里加的供述很有启发意义,起诉书利用了这一点,令他在交叉询问环节陷入自相矛盾,被指控作伪证。因为他们认为,对欧洲犹太人进行系统灭绝是早已决定好的事。而这,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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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今许多人都一致认为,不存在集体罪责这种东西,而且也不存在集体无辜。因为一旦承认它们的存在,那么对任何一个人都无从谈及有罪或无辜。这当然不是要否认诸如政治责任这样的东西。政治责任完全不同于集体中个体成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因此既不能放在道德语境中评判,也无法诉诸刑事法庭。每一个政府都要继承前任政府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前任是功还是过;每一个民族都要继承该民族过去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过去是功还是过。拿破仑在大革命之后夺取了法兰西政权,当时他曾说:我将对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时代做过的一切负责。但他强调的只是所有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事实之一。总而言之,他的意思无非是:每一代人生来就处在一个绵延不断的历史过程中,他们既分担父辈的罪孽,也受惠于历代祖先的功绩。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种责任,这种责任不关乎个体,而且当一个人说对父辈或同胞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有罪,只能是个比喻的说法。(无论是对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怀有负罪感,还是对某件事情的确应承担罪责却毫无负罪感,从道德层面看都是错误的。)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这一点完全可以想象;而无法想象的是,这样一个法庭会成为一个宣判个人有罪还是无辜的刑事法庭。刑事法庭上唯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判定个人有罪还是无辜,如何对被告和受害者双方都给予正义的判决。艾希曼案也不例外,尽管法庭在这里遭遇的是一种在任何法律书籍中都找不到的罪,一种在任何法庭上(至少在纽伦堡审判之前)都没有见到过的罪犯。这份报告探讨的,只是耶路撒冷法庭在何种范围之内满足了伸张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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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则也付诸后者吗?在构成所有此类审判核心问题的犯罪事实面前,法学概念已经捉襟见肘。这种情况也许在“依照上级命令行事”这个概念上更显突出。为反驳辩护方的观点,耶路撒冷法庭从文明国家,尤其从德国的刑法典和军事法典中引经据典;因为,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相关法律并没有被废除。所有这些法律有一点是一致的:不得服从公然具有犯罪性质的命令。不仅如此,法庭还列举了多年前在以色列发生的一件事:一些士兵因为屠杀边境线上一个阿拉伯村庄的平民百姓而受审。那是在西奈战争前不久,这些村民被发现违反军事宵禁令外出;但事实证明,他们并不知道宵禁这回事。很遗憾,稍作推敲便会发现,这种比较在两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我们必须再次考虑到,艾希曼的所作所为颠倒了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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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路撒冷没能对这个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因为的确很难从法理上把握它。我们曾听到辩护方的抗议,说艾希曼毕竟只是“最终解决”这部机器上的一个“小齿轮”而已;我们也听到公诉方的抗议,说他们在艾希曼身上找到了那部机器的马达。我本人对这两种理论的看法同耶路撒冷法院一样,那就是不予重视;因为,既然整个“齿轮”理论在法律上毫无意义,那么这个叫作艾希曼的“齿轮”究竟是什么型号也完全不重要。法院当然在判决书中承认,只有一个动用政府资源的庞大官僚机制才可能实施这种犯罪。不过,只要是犯罪——当然,这是审判的前提——那么这部机器上的所有齿轮,不论其作用大小,在法庭上马上就变回行凶者,也就是说,还原成人。为了开脱罪责,被告说他并不是作为一个“人”,而只是出于职责所需行事,说任何处在这个职位上的人都会轻易就犯;这就好比一个罪犯指着犯罪统计表——从这个统计表可见,每天有形形色色的人在各种各样的地方犯罪——说,他只是做了人们预期的事情而已;换言之,既然毕竟得有人犯罪,那么只不过碰巧是他而不是别的什么人罢了。对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有一点无疑非常重要:极权政府的本质,抑或每一种官僚(科层)制的本性,在于把人完全变成职员,变成行政机器上的小齿轮,从而令他们丧失人性。当然,人们可以对“无人统治”(the rule of Nobody)——它被认为是官僚制这种政治形式的真实面貌——进行深入而持久的讨论;但有一点必须清楚,司法管理层面只将这些因素作为犯罪的外因而酌情考量——就像在一个盗窃案中,法官固然会考虑盗窃犯经济上的困窘,但不会因此为盗窃行为开脱,更不可能撤销起诉。诚然,我们——借助于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更不必说,还有现代科层制——已经非常习惯于用这样或那样的决定论来为某人的行为开脱责任。这些对人类行为貌似高深的解释,对错与否尚存在争议;不过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若是以这样的理论为基础,那么没有哪种司法活动能够待以...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我也可以想见,真正严肃的讨论将会围绕本书的副标题展开;因为,当我说到平庸的恶,仅仅是站在严格的事实层面,我指的是直接反映在法庭上某个人脸上的一种现象。艾希曼不是伊阿古,也不是麦克白;在他的内心深处,也从来不曾像理查三世那样“一心想做个恶人”。他为获得个人提升而特别勤奋地工作,除此之外,他根本就没有任何动机。这种勤奋本身算不上是犯罪,他当然绝不可能谋杀上司以谋其位。他只不过,直白地说吧,从未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就是因为缺少想象力,他才会一连数月坐在那里,对一个审讯他的德国犹太人滔滔不绝、挖心掏肝,一遍又一遍解释为什么他只是一个区区纳粹党卫军中校,说他没有得到晋升不能怪他。总的来说,他非常明白究竟发生过什么。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中,他说到了“重新评定[纳粹]政府制定的价值观”。他并不愚蠢,他只不过不思考罢了——但这绝不等于愚蠢。是不思考,注定让他变成那个时代罪大恶极的人之一。如果这很“平庸”,甚至滑稽,如果你费尽全力也无法从艾希曼身上找到任何残忍的、恶魔般的深度;纵然如此,也远远不能把他的情形叫作常态。当一个人面对死亡,甚至站在绞刑架下时,他什么也不想,只想着他这辈子在葬礼上听到过的悼词,想着这些“崇高的字眼”将完全掩盖他行将就死的现实——这当然不能叫正常。这种远离现实的做法、这种不思考所导致的灾难,比人类与生俱来的所有罪恶本能加在一起所做的还要可怕——事实上,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从耶路撒冷习得的教训。不过,也只是一个教训而已——既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也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的理论。一个看似复杂实则简单——比探究无思想性与恶之间奇怪的相互依存要简单得多——的问题是,我们讨论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罪,既然它是一种公认的没有先例的罪。种族灭绝曾被专门用来指称一种前所未知的罪,但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有限。原因很简单:对整个民族实施的屠杀并非没有先例。在古代,种族屠杀乃日常法则;在殖民主义和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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