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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这种困惑不是词典编纂者的错,他们的工作不是彻底解决最令人困惑的语言难题。相反,他们的工作是反映一个词的“一般用法”,也就是在某词典编纂期间,大多数讲英语的人如何使用和理解一个单词,即使其所指含煳不清或政治上不正确。然而,在涉及性别的问题上,词典的定义骨子里就带有政治色彩,并且能在立法层面产生实际影响。以2002年的一个案件为例,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宣布一名跨性别女性和她刚去世的丈夫的婚姻无效,并坚持根据词典定义声称:“在日常理解中,‘sex’‘male’‘female’这些词的定义并不包括变性人(transsexual)。”法院以此为依据,将这位失去丈夫的妻子裁定为参与(当时)非法同性婚姻的男性,并禁止她继承丈夫的财产。这类事件是一批抗议者疾呼求变的部分原因:2017年,他们在推特上请愿要求《柯林斯词典》更改对“woman”一词的定义,使其不局限于身体部位,从而更具有包容性。向一群书呆子、收入过低的词典编纂者表达抗议并不是推动社会变革的最有效的方式,但是如果社会把词典的定义视为固定的、客观的事实,就犯了一个错误。词语的含义和文化信仰密切相关,它们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抗议《柯林斯词典》词条定义的人试图解决的问题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一个女人是“female”,而“female”指的是有卵子和能生育的人,那么一个出生时就没有卵子,或者由于某种医疗原因而不得不摘除卵巢的女人,还是“女人”吗?那么可能同时拥有阴道和XY染色体,甚至是睾丸的间性人(intersex)“算不算是“女人”?2002年,法院裁定那个跨性别的寡妇不能被划归为“女人”,真的是公正的吗?因为他们的判决依据是词典上的一条定义,而词条定义只能反映当时普通民众的普遍认知,根本不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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