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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经典语录
共收录43个《法律的悖论》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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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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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经典语句
/摘抄根据受欢迎度排序,通过这些《法律的悖论》语录可以了解《法律的悖论》的特色。
因此,我们必须坚守形式逻辑,“违反国家规定”的语义范围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语义范围要广,司法机关不能放任立法机关的错误,而应该进行相应的补正解释,弥补立法机关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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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道德义务都是法律义务,比如,父母抚养幼儿,最初只是道德义务。一百年前,父母遗弃孩子最多只是受到道德谴责,谈不上违法犯罪。如果生了女孩,溺婴也司空见惯。在那个时候,父母并无法定义务去抚养幼儿,幼儿自然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要求父母抚养。随着时代变迁,法律将这种父母自愿承担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孩子也就拥有了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如果父母拒绝抚养就侵犯了孩子的人身权利,可能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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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前就有大量的刑法学者为国家主义背书有人就认为法益是国家所保护的利益,国家是最高位阶的法价值,只要是国家规定的犯罪,那它都是合理的,因为背后都有国家所需要保护的利益。刑法也就成为一种单纯维护社会稳定的控制手段,法治限制刑罚权的诫命被彻底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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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视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契约,公共意志的形式保证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那么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则是论证了法律实质上的正义。无论如何,法律都不能剥夺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现代社会不再允许酷刑,不允许游街示众,要把犯罪人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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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世界大战让人们从对社会契约公共意志的乐观假设中惊醒,利维坦式的国家权力滥用也许比无政府状态下的自然战争状态更为可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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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神宗年间,宋朝对西夏用兵,大败。神宗震怒,御笔一批要将一名督运粮食不利的官员给斩了。第二天,神宗问宰相蔡确,人斩了吗?蔡确说,不可斩。神宗问缘由。蔡确回答道:“按照祖宗之法,不可杀士大夫,不能从您这开这个风气。”神宗非常生气又无可奈何,提议将那人刺配边远地区。结果副宰相章惇说那还不如杀了,理由是士可杀不可辱。神宗极为生气地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直接回怼:“这种快意事,不做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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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女曾遭名人张三强吻猥亵,后甲要求张三向其赔偿100万,否则就要让此事路人皆知(猥亵索赔案)。甲作为被侵权人当然有权要求张三赔偿,但是赔偿100万似乎超过了法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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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两岁的弟弟被车撞了,司机逃逸。李四正好从旁边过,弟弟向哥哥求救。李四要不要救?李四正准备去救,结果李四的老婆冷冷地说:“你老爸老妈可只有一套房。”李四想了想,对弟弟说:“你放心去吧,我到时会给你烧玩具的。”李四构成犯罪吗?很遗憾,李四有数助弟弟的道德义务,但是没有法律义务,法律并不强迫哥哥教助弟弟,所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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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时的法律,丈夫死后女子未经官府允许私自嫁人,是要被判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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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那些批评新法的人又来说新法的好处,“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商鞅认为这些人都是乱法的刁民,“此皆乱化之民也。”将他们全部流放到边疆,“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所以老百姓也就不敢再议论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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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时,当时有很多人反对,甚至太子也带头犯法,商鞅直接重拳出击,对太子老师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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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悖论,我无法提供答案,只能呈现思考过程。希望在这个探讨和思考的过程中,能锻炼自己的思维,承认理性的有限,走出刺猬式的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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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并不必然是每个个体的结合。 很多人认为,只要不造谣就没事,但是法律不仅惩罚虚构事实的诽谤,还惩罚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也可以构成侮辱。 事实上,主观上的幸福感和满足感是很靠不住的东西,也存在巨大的偶然性。有时,当你的目标达成,可能没有太多喜悦,反而会产生一定忧伤和空虚。有时,当你的目标受阻,可能也不会难过,因为这正好给了你放弃的借口。甚至,主观上的满足感和幸福感也可以通过毒品的放纵来便捷地促成。王尔德在戏剧《温夫人的扇子》(LadyWindermere'sFan)里说:人生有两种不幸,一种是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一种是得到了自己想要的。这里说的不幸都是主观上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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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霍布斯《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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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提醒我们,不要把执法机关的光环投射到执法人员的身上,作为个体的执法人员,他们内心依然有幽暗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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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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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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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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