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审判国之一的苏联,理应受到“你亦如此”(tu-quoque)这条论点的指责:难道苏联不是在1939年入侵芬兰、瓜分波兰,却逍遥法外吗?另一方面,“战争罪”尽管跟“反和平罪”同样无先例可循,却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海牙国际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将其定义为“破坏战争法规与惯例”,主要是指虐待战俘和以战争手段对待平民。这里不需要一部具有追溯力的新法,因为纽伦堡审判的最大困难又回到了那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你亦如此”论点的适用问题:苏联从未加入《海牙国际公约》(顺便提一下,意大利也没加入),被怀疑在虐待战俘问题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根据最近的调查,在卡廷森林(位于苏联境内斯摩棱斯克附近)发现了一万五千具波兰军官的尸体,苏联在这件事上似乎难脱干系。对不设防城市的地毯式轰炸,首先是在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按照《海牙国际公约》显然已经构成战争罪。尽管是德国轰炸伦敦、考文垂、鹿特丹在先,引发敌方对德国城市的轰炸,但是在使用全新的、具有摧毁性力量的武器方面,二者却不可同日而语。要证明这种武器的存在,本可以有许多别的方式。纵然盟军侵犯了《海牙国际公约》,可是在法律层面并未对之展开讨论,其中最明显的原因在于,所谓的国际军事法庭只是名义上的而已,实际不过是胜利者的法庭。而且,用更早前奥托·基希海默尔的话说,“纽伦堡审判书墨迹未干”,这个在赢得战争后启动共同事业的国际联合体就已四分五裂。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权威本就不令人信服,这样一来更是大打折扣。按照《海牙国际公约》,盟军犯有战争罪行,但是这些罪行未被提及或起诉。对此,那个最明显的原因既不能构成唯一的,大概也无法构成最有力的理由。此外可以公平地说,纽伦堡法庭在对德国战犯进行宣判时,小心翼翼地避开可能涉及“你亦如此”的指控。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尾声时,人人都已知道,随着侵略武器技术的发展,接受“犯罪性”作战已在所难免。《海牙国际公约》对战争罪...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耶路撒冷并未完全披露艾希曼自愿到以色列受审的证据。辩护律师当然会强调这个事实——将被告绑架之后“带到以色列是违反国际法的”。这足以让辩方挑战法庭起诉的资格。尽管检控官与法官均未承认过绑架乃“国家行为”,但也并未否认。他们的理由是,违背国际法这一条只涉及阿根廷国和以色列国,并没牵涉到辩方权利;而且,这种“违背”已经通过两国政府于1960年8月3日发表的联合声明而得到“修复”;他们“认定这宗唤起以色列国民行动的事件已经得到解决,纵然这个国家冒犯了阿根廷国的权利”。法庭决定不管这些以色列人究竟是政府特工还是一般公民都无关紧要。还有一点辩方和法庭都没有提及:假如艾希曼是阿根廷公民的话,阿根廷肯定不会如此配合地放弃权利。他在那里用的是假名,于是也就失去了政府对他的保护权,至少作为里卡多·克莱门特(他在阿根廷的身份证上写的是,于1913年5月23日出生在南蒂罗尔的波尔扎诺)是无权的,虽然他已经宣称自己是“德国国籍”。他从未申请过政治避难,其实难民身份也帮不了他什么,因为阿根廷纵然收容了许多著名的纳粹战犯,但这个国家签署了一份国际公约,其中声明犯反人类罪的潜入者“将不被视为政治犯”。这一切都没能把艾希曼变成无国籍者,也没有从法律上剥夺他的德国国籍,但却给了联邦德国一个很好的借口来拒绝对其实施对海外公民的一般性保护。换句话说,尽管有长篇累牍的论证,有那么多先例让人相信绑架不过是抓捕的众多常见形式之一,而实际上,正是艾希曼的无国籍身份使耶路撒冷法庭有资格对他开庭。即便艾希曼不是法律专家,他也应该明白;因为是他所从事的事让他知道,只有对无国籍者,你才能随心所欲。犹太人在被灭绝之前,先被剥夺了国籍。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而今许多人都一致认为,不存在集体罪责这种东西,而且也不存在集体无辜。因为一旦承认它们的存在,那么对任何一个人都无从谈及有罪或无辜。这当然不是要否认诸如政治责任 这样的东西。政治责任完全不同于集体中个体成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因此既不能放在道德语境中评判,也无法诉诸刑事法庭。每一个政府都要继承前任政府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前任是功还是过;每一个民族都要继承该民族过去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过去是功还是过。拿破仑在大革命之后夺取了法兰西政权,当时他曾说:我将对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时代做过的一切负责。但他强调的只是所有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事实之一。总而言之,他的意思无非是:每一代人生来就处在一个绵延不断的历史过程中,他们既分担父辈的罪孽,也受惠于历代祖先的功绩。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种责任,这种责任不关乎个体,而且当一个人说对父辈或同胞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有罪,只能是个比喻的说法。(无论是对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怀有负罪感,还是对某件事情的确应承担罪责却毫无负罪感,从道德层面看都是错误的。)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这一点完全可以想象;而无法想象的是,这样一个法庭会成为一个宣判个人有罪还是无辜的刑事法庭。刑事法庭上唯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判定个人有罪还是无辜,如何对被告和受害者双方都给予正义的判决。艾希曼案也不例外,尽管法庭在这里遭遇的是一种在任何法律书籍中都找不到的罪,一种在任何法庭上(至少在纽伦堡审判之前)都没有见到过的罪犯。这份报告探讨的,只是耶路撒冷法庭在何种范围之内满足了伸张正义的要求。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国家行为理论的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raison d’etat),那么我们对问题的理解或许多多少少能够深入一些。根据国家利益理论,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维系国家的生存、保障其法律的运作,但国家行为遵循的准则却不同于该国公民的行为守则。这就好比,发明法律准则的初衷虽然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和战争,可是法律本身却需要暴力机器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同理,一个政府也不得不采取一些通常被认为是犯罪的措施,以确保自身及其法制的存在。战争总是以这样的理由被合法化,然而国家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国际关系领域,文明国家的历史对此提供了许多例证:从拿破仑刺杀昂基安大公,到社会主义领导人马提奥第遇害——墨索里尼很可能是幕后真凶。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 :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在这个漫长的交叉询问——据他说,这是“他所知的最为漫长的一个”——中,无论是辩方还是控方,甚至就连三位法官都懒得向他提出那个简单的问题:他在哪个层面承认自己有罪。他的律师是来自科隆的罗伯特·塞尔瓦蒂乌斯,由艾希曼选定、以色列政府出资(按照纽伦堡审判的先例,所有辩方律师均由战胜国一方法庭出资)聘用。面对媒体采访时,这位律师答道:“艾希曼认为自己在上帝面前有罪,而非法律面前。”但是这个回答从未得到被告本人的证实。很明显辩方并不希望他认罪,理由是在当时的纳粹法律体系下,他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他被指控的内容并非罪行,而是“国家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对此都没有司法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imperium non habet]);他是在奉命行事,用塞尔瓦蒂乌斯的话,“若国家胜利了,他的所作所为会令他加官进爵;若国家失败了,则会令他命丧黄泉”。(所以戈培尔曾在1943 年宣布:“我们要么以所有时代以来最伟大的国家领袖的身份,要么就以罪大恶极的罪犯身份被载入史册。”)在以色列境外 (在商讨《莱茵水星报》所说的“棘手问题”,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历史和政治罪责的可能性以及边界问题”的一次巴伐利亚天主教学院会议上),塞尔瓦蒂乌斯更进一步,宣称“艾希曼审判中唯一合法的刑诉程序就是对他的以色列绑架者的审判,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这样做”;这一论调,与他在以色列国内铺天盖地的言论大相径庭,他在以色列把这场审判称作“一项伟大的思想成就”,而且总是将艾希曼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相提论。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阿伦特的论述新颖且别具挑衅之处在于,她固执地挑战犹太社团领袖层。他们有无其他选择?她只是秉着她对真相之政治功能的看法,试探性地给出答案。如果犹太委员会的人知道那些犹太人将被遣送至何处,他们应该说出真相吗?假如他们知道真相,又有多少人可以实现自救?犹太委员会的高层人士为什么对权威如此卑躬屈膝、俯首帖耳?一些社团领袖十分清楚,被遣送者将直接抵达奥斯维辛(而并非纳粹所说的某个东方定居点)。在那种情况下,公开反抗当然是不可思议的。另一方面,犹太委员会的领袖们为什么不拒绝接受纳粹指派的任务?他们毕竟拥有道德权威,为什么不建议犹太人逃跑或者潜藏起来?阿伦特在暗示,假如根本不存在犹太人的组织或犹太委员会,遣送机器不可能运转得如此顺畅。纳粹可能不得不把上百万人一个个拖出家门。如果是这样,难道不会有更多犹太人获救吗?假如犹太委员会不是这般“德国式”地守纪律,假如他们没有把潜在的被遣送者汇成详细名单,假如他们没有把这些名单上交给纳粹,假如他们没有为纳粹搜集钥匙、罗列清空住房的明细以转交给“雅利安人”使用,假如他们没有召唤被遣送者在某一天某一时刻到某个火车站集合,带上三四天的口粮踏上旅程,是否会少死一些人呢?此前也有人提出过类似问题。但是阿伦特走得更远,她暗示犹太领袖不经意间让自己掉进了一个恶毒的陷阱,并成为受害体系中的一部分。她写道:“全部真相是,假如犹太人民真的没有组织、没有领导的话,的确会乱成一团、惨不忍睹;但是那样一来,受害者的数目也就不可能达到四百五十万到六百万。”为什么许多人听到这句话时既麻木不仁又莫名震惊?理由很清楚,因为众所周知,犹太人的确有领导、有声名显赫者,他们的组织有地方性的,也有覆盖全民族的。其中不少还曾经帮助过他们,曾竭尽全力减缓他们的苦难。只有一小部分人了解纳粹种族灭绝计划的规模。假如这些领袖跟许多人一样逃到国外,弃那些一直依赖他们的犹太人而不顾,阿伦特又会怎...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对于一个犹太人而言,在毁灭本民族的过程中担任犹太领袖,无疑是整个黑暗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这种行为人们早有耳闻。不过,还是在劳尔·希尔伯格的教科书式著作《欧洲犹太人的毁灭》(我之前提到过)里,其中可悲又可鄙的细节才首次被曝光。论及合作,高度同化的中西欧犹太中央社团与大量以意第绪语为母语的东欧犹太人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无论在阿姆斯特丹还是在华沙,在柏林还是在布达佩斯,犹太官员被委托拟定人员及其财产名单,从被遣送者手中收取钱财用作其乘车费和灭绝费,监督清空公寓,提供警力协助抓捕犹太人,再把他们带到火车上,直到最后,把犹太社团的财产有序上交充公。他们分发黄色星标,有时候,比如在华沙,“出售臂章成为一项常见业务。当时有普通的布质臂章和可清洗的高级塑料臂章”。在他们受纳粹启发(而非胁迫)所作的宣言中,我们仍能感觉到他们多么享受于这份新近获得的权力。如布达佩斯委员会第一次声明所示,“犹太中央委员会被赋予全权处理一切犹太精神和物质财富以及全部犹太人力资源”。我们知道犹太官员成为杀人工具时的感受:他们就像“在船将倾覆之际,为安全抵达港口放弃大部分珍贵货物”的船长们,就像“牺牲一百人换取一千人的性命,牺牲一千人换取一万人的性命”的营救者。真相更加残忍。比如在匈牙利,卡斯特纳博士以牺牲大约476000人的代价解救了整整1684个人。为了不让生死变成“盲目的偶然事件”,则需要“真正的神圣原则”,作为“孱弱的人性之手的操纵者,写下那些默默无闻者的名字,决定他们的生死”。那么“神圣原则”又是如何挑选幸运之人的呢?是那些“毕生都在为孜布尔 [2] 奔波”的人,比如犹太长老以及“最杰出的犹太人”——卡斯特纳的报告如是回答。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1938年3月,合并(奥地利并入帝国)之后,他被派往维也纳组织移民。这件事在德国尚不为人知。直到1938年秋天,德国国内的传闻依然是,犹太人之所以离开是出于他们自发的强烈意愿,而并非受迫。德国犹太人之所以笃信这一传闻,主要因为,纳粹于1920年拟定的纲领同魏玛宪法的命运相似,从未被正式废除;“二十五点”也从来没有被希特勒宣布为“不可变更”。后来发生的事件可以说明,当时规定的反犹条款根本是小巫见大巫:犹太人没有完整的公民身份,不能担任公务员职务,被清除出媒体行业,所有在1914年8月2日(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取得德国公民权的犹太人,将被剥夺公民权,这意味着他们将被驱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民权应当立即被剥夺;不过,对大约一万五千人的整体驱逐却是五年之后才开始的,当时人们还以为驱逐已经彻底结束。每天都有犹太人被运送到波兰边境的兹邦申,并迅速被关进集中营。)纳粹官员从来就没有把党纲当回事,他们为参与到一场运动中来而感到自豪。运动不同于一个政党:运动不受纲领制约。即便在纳粹夺权之前,“二十五点”也不过是对政党制度的妥协,以及对那些关心他们所加入的政党有着何等党章的老派选民的安抚。艾希曼,如我们所见,并不受制于这类可悲的习惯;当他在耶路撒冷法庭之上说他不知道希特勒的纲领时,很可能说的是实话:“党纲不重要,你知道你加入了什么。”而犹太人则循规蹈矩到将“二十五点”熟记于心并坚信不疑。只要有违背法定党纲的事发生,他们就会归结为是未受正规训练的成员或团体暂时的“革命性越轨”。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一个“理想主义者”,按照艾希曼的看法,不单纯相信某一“信念”,也不是不偷盗、不行贿者,尽管这些品质不可或缺。一个“理想主义者”为理念而活 ,所以他不能成为一个商人;一个“理想主义者”时刻准备为他的理念牺牲所有,特别是,牺牲所有人。他曾对审讯的警官说,假如命令他处死自己的父亲,他也会照办。他并不仅仅在强调自己执行命令以及对命令的严阵以待到了何种程度;他还想要告诉人们,他这样的“理想主义者”的行事作风素来是什么样子。同其他完美的“理想主义者”一样,艾希曼当然也有个人情感;但是,假如情感同他的“理念”发生冲突,他绝不会允许情感影响他的行动。艾希曼认识的最伟大的犹太“理想主义者”是鲁道夫·卡斯特纳博士。从匈牙利运送犹太人期间,艾希曼同他进行过磋商,并且达成协议:艾希曼同意让几千犹太人“非法”离境、转移到巴勒斯坦(火车事实上由德国警察监管),条件是把集中营里的数十万犹太人“安静有序”地转移到奥斯维辛。几千位声名卓著的犹太人和复国主义青年组织的成员因为这一协议而得救。用艾希曼的话说,他们是“最好的生物材料”。卡斯特纳博士,按照艾希曼的理解,为自己的“理念”牺牲了犹太同胞,乃理所应当之事。本雅明·哈拉维法官,艾希曼审判的三位法官之一,曾经主持过以色列的卡斯特纳审判。当时,卡斯特纳就与艾希曼以及其他纳粹高官合作一事为自己辩护;在哈拉维看来,卡斯特纳“把灵魂卖给了魔鬼”。现在,魔鬼就站在审判席上,可魔鬼到头来竟是个“理想主义者”。尽管会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出卖自己灵魂的人很有可能也曾是一个“理想主义者”。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犹太人被从公务员队伍(在德国包括所有从语法学校到综合大学的教学岗位,以及包括广播、戏剧、歌剧、音乐会的大部分娱乐产业)中剔除出去。总体而言,就是把他们踢出公共领域。但是,私人企业直到1938年以前都未被波及,法律界和医学界禁止犹太人从业则是到后来才一步步完成的,虽然犹太学生被大部分高校开除,而且再无任何学校可去。在这些年里,犹太人移民的速度并不惊人,而且有条不紊。货币管制虽然令犹太人不大容易把他们的钱财带到国外,但并非毫无可能,犹太人至少可以带走财产的一大部分,况且非犹太人也要面对一样的问题。这种情况还要追溯到魏玛共和国时期。有相当数量的零散个体行动,强迫犹太人以荒诞的低廉价格变卖财产。不过这些往往发生在小城镇,而且实际上都是由一些无组织的、“个人主义的”、野心勃勃的冲锋队员,也就是所谓的S.A.所为。这些人中,除军官阶层之外,大部分都来自下等阶层。警方的确从未制止过这些“逾矩”行为,但是纳粹高层对他们的做法并不感到高兴,因为他们影响到了整个国家的不动产价格。移民当中,除政治避难者以外都是年轻人,他们意识到自己在德国没有前途。由于很快发现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没有出路,一些犹太移民在此期间又重返德国。当被问到如何协调对犹太人的个人感情同自己加入的这个党所激烈倡导的反犹主义之间的矛盾时,艾希曼用一句格言作答:“车到山前必有路。”犹太人也总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他们生活在一个傻瓜天堂。其间有几年,甚至连施特赖歇尔都在谈“合法解决”犹太人问题。1938年11月水晶之夜,七千五百家犹太店铺的玻璃被砸,所有犹太教堂置身火海,两万犹太人被押送到集中营。这次有组织的集体迫害,就是要把犹太人驱逐出这个傻瓜天堂。
    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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