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简介
1.根据权力分立学说,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造法权;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去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超出刑法规范类推定罪。
2.作为一个刑法老师,我时常在与其他专业朋友的交流中发现自己的有限和愚蠢,自己的虚伪与虚荣。 我一直觉得,自己所得一切皆非所配。很多的荣光不过草船借箭,众人将我不该有的荣誉投射与我。既然登上普法的舞台,就希望能够验号给定的剧本,并从容接受下场的命运。
3.罪刑法定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当时,英王约翰横征暴敛、穷兵黩武,侵夺贵族权利,贵族遂联合起来反抗。当贵族联军兵临城下,约翰王内外交困,被逼无奈,签署了《大宪章》。宪章虽然是权力斗争的副产品,但是它体现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却影响深远。该宪章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宪章规定:“凡自由民非经依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罪刑法定这一伟大思想宣告诞生。
4.显然她们在内心深处肯能认为自己没有选择的机会,但这一切在法律上,只能被冷冰冰地定性为交易。
5.打破死循环的主动权在强势的执法机关,而非弱势的普通百姓。几年以前,我入住酒店,正好遇到警察查房。出于职业习惯,我让警察出示工作证,他十分诧异,说未带证件,但警服警号就等同于证件。我说,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必要条件。警察愣了一下,还是下楼去取证件了,半小时后,再次査房。警察出示证件后,我自然非常配合地让其査验身份证件,而这位警察的“克制”也让我对“法治”二字多了一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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