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收录354个《平凡的邪恶》的句子:(第21页)本页收录的《平凡的邪恶》名言名句/《平凡的邪恶》经典语句/摘抄根据受欢迎度排序,通过这些《平凡的邪恶》语录可以了解《平凡的邪恶》的特色。
    假如人们很清楚,在“国家行为”的概念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那么可能距离事实真相会更近一步。按照这个学说,既然国家要对一个国家的存在以及保障其存在的法律负责,那么,国家行为也就不必遵循与公民同样的准则。就好比暴力的尺度。法律恰恰是用来消解暴力的绝对统治的,可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存在,一定尺度的暴力又不可或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一定会被迫做出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且既不是在战争状态也不是在国际关系当中。即便在文明国家的历史上,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比如拿破仑谋杀昂吉安公爵,或者很可能由墨索里尼本人执行的对社会党领袖马泰奥蒂的谋杀事件。无论是否公正合法,国家利益理论都诉诸紧急情况;而以此名义实施的国家罪行,就算在其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下属于犯罪性质,却仍被视作紧急措施、受现实政治利益所迫,被视作为维持权力从而保障现存法律制度整体而作出的退让。可是,如果在一个正常的国家和法律秩序下,犯罪一直以规则外的例外情形示人,一直“逍遥法外”——因为国家的存在本身就岌岌可危,而没有哪个国家能反对另一个国家的存在,或规定其如何持存——那么,就像我们刚刚从第三帝国的犹太人政策中学到的那样,原则上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组织,反过来把非犯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希姆莱命令停止遣送犹太人)看成了迫于失败近在咫尺的现实作出的应急方案。此处提出了一个问题:这样一个组织如何行使自主权?它难道不是靠自己一手遮天破坏了以公民法律为前提条件的平等性吗?平等者之间,的确只是说说罢了?还是相反,要以本质上的公平或平等为基础?或者换一种说法:一边是视犯罪为合法和常规的国家秩序,另一边是把犯罪和暴力视作例外和极端事件的国家机器,这二者能适用于同一个准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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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则由欺骗、自欺以及令人发指的愚蠢写就的反面教材吗?或者不过是又一例死不悔改的罪犯(陀思妥耶夫斯基曾在他的日记中提到,在西伯利亚,在大量谋杀犯、强奸犯、盗窃犯中间,他没遇到过哪个人承认自己有错),当他的罪行已经成为现实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再也无法面对现实?不过,艾希曼的案子不同于普通犯罪,因为后者只要隐匿在有限的团伙之中,就可以与无犯罪的世界隔离。而艾希曼只需回忆过去,就能确信他不是在说谎,不是在自欺欺人,因为他和他所生活的世界曾经那么完美和谐。德国社会的八千万人,曾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以相同的自欺欺人、谎言和愚蠢隔绝于真相和现实之外,所有的这些自欺、谎言和愚蠢也都深深根植于艾希曼的头脑。这些谎言一年变一个样,还时常自相矛盾;更有甚者,对于纳粹党组织的各个不同分支或不同人群而言,这些谎言也并非一定一致。但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几乎成了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直到现在,纳粹政权垮台十八年后的今天,谎言中的大多数具体内容已经被遗忘,有时人们还是很难相信,谎言竟已成为德国民族性格的组成部分。战争期间,对所有德国人民影响最深的谎言是那句“德意志民族的命运之战”。发明这个口号的不是希特勒就是戈培尔。从三方面看,它更易令人自我蒙蔽:它首先暗示出,这场战争并非普通的战争;其次,它是由命运而非德国所发起的;第三,它事关德国人的生死存亡,不是消灭敌人,就是被敌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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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凡的邪恶经典语录
    平凡的邪恶
    作者:汉娜·鄂兰
    平凡的邪恶》简介:
    《平凡的邪恶》是汉娜·鄂兰所著、施奕如翻译的纪实类图书,2013年由玉山社出版,副标题为“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审纪实”。该书基于作者1961年作为《纽约客》特约记者对纳粹战犯艾希曼审判的现场观察,剖析其在执行“最终解决方案”中的具体职责,提出“恶的平庸性”概念,原书名为《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全书通过艾希曼从万湖会议到集中营运输管理的执行过程,揭示系统性恶行如何通过普通官僚的服从机制实现。书中收...(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