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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名言名句
共收录893个《历史深处的忧虑》的句子:(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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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名言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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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经典语句
/摘抄根据受欢迎度排序,通过这些《历史深处的忧虑》语录可以了解《历史深处的忧虑》的特色。
事实上,奴隶制是一个社会制度的罪恶,而不是种族的罪恶,只是在美国,在一个历史阶段,它恰与种族相连。当时,奴隶主基本上都是白人,奴隶基本上都是黑人。但是,在今天,把这种制度的罪恶过度地和种族相连,并不是合理的事情,哪怕是在有这种历史负担的美国。一些善良的美国白人年轻人中,很多人至今还有对印第安人和黑人的负罪感,和他们谈起来,他们比我还要不愿意提到黑人的“问题”,他们在潜意识里总觉得黑人的一切“问题,都是包括自己在内的白人造成的,我的朋友劳拉就是一个典型。也有些人感到十分冤枉。比如我的朋友杰米,他就一肚子委屈地对我说过:“凭什幺一说白人就说是奴隶主,我的祖先移民来的时候也是穷人,最穷的爱尔兰人(爱尔兰移民在美国确实曾经是出了名的穷)他们也是奴隶。再说,那些白人怎幺买到的黑人,是他们的黑人奴隶主卖了他们!”他说的确实都是事实。我听了一名黑人主持人的谈论节目才知道,实际上,在美国历史上,还出现过自由身份的黑人蓄奴者。由此,你可以看到,这是一种制度的罪恶,而不是特定与某一种族相连的罪恶,但是,美国的历史却使得黑白双方都负担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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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个消费社会,出门就要花钱,没钱寸步难行。组约大都会博物馆,这个闻名全球的大博物馆,是靠洛克非勒基金会等私人基金维持的。参观一般是六美元。但是你如果没钱,或者你说你没钱,你可以用任何一个硬币,五分,一角,或两毛五分,进去参观一整天,从欧洲、亚洲、非洲到美洲即第安人,从史前到现代,难以计数的艺术珍品任你看、任你拍照,守卫对你照样彬彬有礼、恭恭敬敬,因为你虽穷但热爱艺术。美国朋友告诉我,很多私人博物馆实行这种做法,而且听起来好像理所当然应该如此似的。但是,几乎所有来这里的美国人,只要他的口袋里掏得出这六美元,他绝不会拿着一个硬币进去。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美国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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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这些事例,只是想说明,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处处强调个人奋斗的社会,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相互尊重和宽容,而不是冷酷的争夺。当然,我早就说过,在美国什幺人都有,其中不乏自私自利和惟利是图的人。但是,这并不是美国的基调。在美国,个人意愿和社会公德是相辅相成的,所以社会公德心在这个“个人至上”的社会反而非常普遍。公共场所于净整洁,公共设施完全可靠,公共秩序井井有条。来美国几年,不仅没有看到公共场所的争吵,甚至没有看到过争先恐后。刚从国内来的人,出去购物游览,在排队付钱、上车等等时候,都会让同行的家人或朋友不断关照,“等一等”,“别抢先”。我们在国内已经习惯了抢先,不抢先就上不了车、买不到票在这儿是要互相谦让的,争先恐后让人侧目,因为这不尊重别人。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具体来说,要别人尊重自己,同时自己也首先要绝对尊重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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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辛普森案冗长的作证阶段把全美国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时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国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进行的审判,大家开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师,拿这场审判开玩笑。后来,其中一个名叫戴尔希的白人女孩说,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幺,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却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所有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我逐步理解了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原则,他们一般来说,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干不可错杀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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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使我们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个法学院学生的笑话,以及这个笑话所引起的有关律师职责的思考。律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角色呢?我想,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幺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其实,对于你我来说,这个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幺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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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幺可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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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持“言论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求真理,那幺,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实上,都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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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从与英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深有体会,政府是可以随时调动包括军队在内的强有力手段的,而人民是势单力薄的,政府是由一大批精英组成的,而人民是松散的、水平参差不齐的;政府是可以调动上千亿来自税收的财富的,老百姓手里的小钱是干不了什幺的。如果没有一种制度上的保证,那个原本期望是为人民效力的联邦政府,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做到金蝉脱売,变成一个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怪物。到了那个时候,再想要“扭转乾坤”就太吃力了。因此,在制造这个巨兽之前,他们只觉得自己是在面临一场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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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诞生的。它旨在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联邦政府干涉和剥夺美国人民的自由。从此由宪法所支撑的美国变成了一个设计精巧的结构,政府和人民时时处于互相制约的状态之中。这个运转结构也是美国稳定的原因之一:政府时时处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它就不容易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太远,甚至发生大滑坡;同时,人民有了充分的自由,他们有了表达意愿的渠道以及宣泄情绪的出口,也就不容易积怨至深从而产生爆发丝的破坏力。美国的政府结构也是很有意思的,以后有时间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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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联合国成立50周年的庆祝活动,更是出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由于联合国大厦位于纽约市,市长为全世界来参加庆祝活动的各国首脑举行了一场音乐会。但是,在开场之前,组约市长居然让人把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领袖阿拉法特给“请”出剧场去了。多年来,由于在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的冲突中,美国政府一直站在以色列的一方,因此,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一直把美国当做敌对一方,他们的游击活动也不乏放炸弹之类的暗杀活动,遇害的美国人也有不少。所以,西方世界在长期以来,一直是把阿拉法特和他的组织当做恐怖分子来看的。你知道,最近两年的中东和平进程,不仅当事的双方首脑在观念和行动上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双双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美国也成了促进和平的调解人。就在和平刚刚迈出第一步,一切关系都还不十分稳定的时候,大家当然都希望借相聚的机会加深相互关系,至少不要再出什幺岔子。偏偏遇上个纽约市长“不信邪”。他说,我只知道阿拉法特是恐怖分子,杀了不少美国人,我这里的音乐会就是对他不欢迎。结果,就真的把他给“请”出去了。 对此,美国联邦政府搞外交的和总统克林顿真是气得七窍冒烟。但是,找了半天,就是找不到任何依据可以对这位市长进行惩罚,他这样做并不违法。这是组约市举行的音乐会,市长是主人,是在他管的地盘内,就连克林顿总统都是被邀请的客人。当然在这里是市长说了算。克林顿除了代表自己去道歉,他甚至都不能说他要代表纽约市道歉,因为他根本代表不了纽约市,他没有这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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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又作出了深刻承诺:“公众辩论的发行应该是无禁区的,坚定蓬勃的,以及完全开放的。”有关新闻和国家安全,美国的开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认为:“最终的安全是在新闻自由之中。”我想,他的意思是说,当一切都是公开的,一切都在全民的监督之下,就不再有阴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可能发生的错误决策将会尽早地被纠正,这样的国家,它的安全才是有保证的。这样的观点,在美国很早就被大家所接受。但是,杰弗逊的时代还没有氢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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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也始终有不同意见。保守派对此一直是耿职于怀。有一个众议员曾经气愤地说,这简直是美国的咄咄怪事,我们烧垃圾算违法(指环境保护法),甚至有的州规定在自己的后院烧枯枝都算违法,可是我们在大街上,在白宫前面烧国旗的反而不算违法,真是岂有此理。又例如挂国旗的人当中,有一些是从越南战场回来的老兵,不论战争如何,他们至少相信自己是曾经为美国战斗,因此,他们常常以挂国旗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如果两种观点的人各自“表达”,也就算了。问题是有一些州的法律可以找到一些类似的条文处罚“烧国旗”之类的举动。于是也引发了一些官司。在1989年和199年美国最高法院分别作过裁决,推翻了禁止亵渎国旗的州法律和联邦法律,理由是这些法律违宪,侵犯了人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此后,美国相继有49个州要求国会以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禁止亵凄国旗。结果,该项宪法修正案1995年国庆之前在美国众议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但是,却在参议院投票的时候受挫,没有被通过。反对的参议员说,国旗固然重要,但是言论自由更重要 相信这样的争执并没有结束,还会一年一年争下去。我觉得重要的是这种争执所表现出来的美国人的思考方式以及对于宪法的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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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当最高法院复审这个案子的时侯一 致同意这样的判决:一个公众人物,当他受到讽刺挖苦的时候,不论它是多幺具有伤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写,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弗威尔赢得的20万精神创伤赔偿金也给推翻了。应该说,这个案子又进一步扩大了第一修正案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这个案子的首席法官讲的段话让我一直很难忘记。公众人物是经常受到讽刺挖苦、漫画化甚至丑化的。他说,考虑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普遍原则,我根本就没打算提供一个例外,让它在这种事情的对错中间划上一条界限。也就是说,对于美国的最高法院,诽谤罪问题的解决毕竟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的,这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寻求的目标,确保新闻监督的功能,以维持社会的健康正常运作。因此,在最高法院判案的时候,就可以避开细节的纠缠,避开在低一层次的是与非之间划定界限,而做出高一层次的原则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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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民兵是民间的合法武装力量,与官方没有关系。它们由老百姓自发组成,拥有法律所许可的武器装备,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聚集在一起,成立民兵组织。因此,基于成员的成分不同,他们的宗旨、观点也各不相同。美国式民兵的存在正是依据了《权利法案》的第二条:“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就是这短短的一句话,保障了人民拥有枪的自由及其保卫自由的能力。虽然在选择这份自由的同时,每个人都看到,它并不使人感觉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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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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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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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面积和中国差不多。和大多数留学生及新移民一样,当我们一脚踏上这块广袤的陌生土地时,最初落脚点的选择是十分偶然的。我们落在了一个普通的地方,居住的环境平常而宁静。周围的美国人老老少少都在辛勤劳作,过着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生活。要想谋出一番好的光景,对他们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还来不及作任何思索,新移民所面临的生活压力就立即把我们投入了同样的辛勤劳作之中。这样,我们和周围的普通美国人之间,自然就有了共同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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